王秀梅劳教一案中反映出的二个问题以及劳教制度的存废
案情简介:张树清是47年参军的离休老干部,因有关单位一直没有安排住房,上访反映问题。王秀梅是张树清的儿媳,为了照顾张树清这位79岁老人的生活起居全程陪同。2011年06月 02曰,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十条第(五)项”为由,决定对王秀梅劳动教养一年。
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执法对象有误。
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因上访问题决定对王秀梅劳教的。从上访诉求上来看,反映的是张树清的遭遇,张树清并且是上访诉求的直接表述者,上访者是张树清而非王秀梅。从王秀梅起的作用上来看,王只是照顾张树清老人的生活起居,不能把王秀梅的这种行为当作“共犯”来看待,因为上访本身不是犯罪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即使对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够刑事处罚的“共犯”,也不是都可对其实行劳教的,有严格的限定,这种限定就是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依据的《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该项规定“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才可实施劳教,不能随意扩大化。
这里再加一句,依据第《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是应当被劳教的。茅于轼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认为其不够刑事处罚,至少应当对其实行劳教,他的行为典型符合这一条款。茅于轼应当被劳教而不实施劳教反而把矛头对准为革命为国家流血战斗过的离休老人,令人寒心。
第二个问题就是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实施劳教的过程中存在方向性错误。
《禁毒法》、《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出台后,劳教应当定性为一种“行为强制矫正”的方式,不能再象过去那样把劳教看作是一种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兜底性处罚手段。因为现在对上述行为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问题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怎么看待劳教制度?就是下面要谈的问题。
三、劳教制度已经违宪,应当废除或者定性上予以转变
关于劳教制度有二部重要法规,一是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另一部是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制定程序合法,在实践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至于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1982年底新宪法出台后,就失去法律依据,是违宪的。
82宪法第3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两款与54年宪法规定类似。82宪法第37条新增加的第三款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法律,而不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种行政法规。这点可以从《立法法》中得到证实。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王秀梅实施劳教违宪违法。既然劳教制度失去法律依据,应当废除或者向本文第二个问题所讲的那样向“行为强制矫正”方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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