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凤凰网看到一篇文章,称小灵通退市对电信运营商是不可抗力,我认为值得商榷。据百度上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三要素缺一不可,比如说山洪暴发不能通信,但可以通过Email传递信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抗辩事由。 最常见的有社会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等。
从解释看,显然难以根据这样的解释来解释工信部的通知,相反,工信部这样的做法涉及违反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自主权、消法的自主选择权及合同法的诸多条款。
有人称“小灵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当初中国电信没有拿到移动牌照,为了弥补这个竞争劣势,引进了小灵通技术。现在电信已具有移动牌照,小灵通的消失已经成为必然。” 只能说明历史原因,只是电信运营商方面的说法,并不能说工信部的做法存在合法性。因为是当时的中国电信为争取用户打擦边球,而不是消费者,当电信已取得移动牌照,小灵通的利润开始减薄,就将消费者踢到一边,过河拆桥是没有社会道德,也是不合法的,为了电信企业挣得更大的利益,工信部采取牺牲消费者合同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消费选择权是违法的,也忽视了企业法的存在。作为行政部门采取的态度是不公正的,罔顾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有人称“作为一项备受争议的业务,小灵通自1997年开通后一直被部分业内人士指责为‘违规业务’,占据了国家没有正式分配的1880-1920MHz频段。”同样没有道理,因为当时中国有无线电管理条例,是受法律规范的,如果属于违规业务,拥有曾一亿的用户群,竟然没有人管,让其违规存在十多年,岂不是中国最大的不作为吗?诺此说成立,所谓当初划给“小灵通”使用的频段就不能成立了。照这种逻辑,也是因为工信部不作为造成的。据传原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曾向媒体表示,对小灵通的政策是“不鼓励不干涉”,证明这种经营至少是工信部所默许的,这种表态应视作工信部对社会的承诺。
2009年2月,工信部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所有1900 -1920M 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频退网工作,以确保不对1880 -1900M Hz频段TD-SCDM A系统产生有害干扰。显然同样没有道理,凡事总有先来后到,小灵通用户在先,何来“产生有害干扰”之说?就象后盖的房屋拥有人能起诉在前建造的房屋所有人侵害他的采光权吗?小灵通凭什么要为TD-SCDM A系统让路?难道在工信部的眼里,是小灵通用户低人一等吗?在工信部当初发出通知时,此时小灵通的用户据称在7000万,世界上人口达7000万以上的国家也就只十几个,法国、英国、意大利的人口均没有超过7000万,可是工信部竟然没有将这么大的用户群放在眼里,更没有想到采取合理合法的妥善措施对小灵通用户合理补偿,据称在尚未退市之时,一些电信运营商为了让小灵通用户早日退出,早已悄悄减少小灵通的基站数量,已经在侵害用户利益了,工信部是漠然的。
从小灵通发展历程看,小灵通曾经给中国电信提供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中国电信也从中获得很大利润。由于小灵通辐射低,收费低廉,在城市,信号并不差,也获得了用户的青睐,本是一种双赢的选择,为了电信运营商获得更大利益,工信部不惜采取行政手段的横加干预,预定了只有牺牲小灵通用户的不幸结果,但工信部有这个权力吗?
中国的小灵通事件,是中国官方违法行政,只重视企业利润而漠视穷苦百姓生活、只注重自己的权力而忽视百姓权利、行政善于用权而不善于用智用法用理的一个典型例子,所谓不可抗力的说法明显是文过饰非,工信部处理小灵通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作为行政部门,在做出决定时应当同时考虑企业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即使小灵通需要退市,也应让小灵通的用户利益不受损失,可以让TD-SCDM A的运营商这样的利益获得者等给予合理补偿,这样做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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