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引咎职辞职官员划道“蛰伏期”值得商榷
江西日前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据1月11日《人民日报》)
虽然,我不主张将犯错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但对给引咎辞职官员划道“蛰伏期”,为他们未来的复出和提拔“搭桥铺路”的做法,也不敢苟同。
引咎职辞职是指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说白了,就是给犯错干部一个台阶下,是种“怀柔关心”、“合理庇护”、“依法姑息”的庙堂法则。
正是因为引咎辞职是关心、是庇护、是姑息,组织对这些辞职的干部早就给予了最人本、最人性的关爱,若在他们的“东山再起”上,仍放宽条件,仍一路绿灯,恐怕难以服从。
引咎辞职的官员到底该不该再用?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是怎么用、何时用、由谁用,却是一道十分考选人用人者手艺的难题:用了,民众反感、舆论非议;不用,浪费人才、对人不公,也就是通常说的“二难”问题。
笔者认为,在对待引咎辞职干部二次使用的问题上,应将目光盯在“咎”上,围绕“咎”做文章,而不应简单地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具体讲,要把握“量咎”和“补咎”两个重点环节。
“量咎”就是在干部出现“咎”时,应深入分析导致“咎”出现是因为长期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咎”反响、反映,如若是习惯性的行为引发“咎”,社会舆论又对“咎”反映敏感,对这种干部最好不要用“复出年限”、“提拔年限”来划定,应谨慎使用。
“补咎”就是在干部出现“咎”时,要分析干部认“咎”的态度,是自己在第一时间提出辞职的,还是“留恋”官位在组织上做了工作后、民众强烈反对后才提出辞职的;要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咎”,是否出现了巨大的改观。对是与否的判断和认定,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5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否则,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因此,对引咎辞职干部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虽然出发点很好,但仍显呆板和被动。在推进和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误区,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只有这样,重新使用有“咎”干部才能令群众服气、让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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