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不可遏抑,严惩吴英不合时宜”——刚一看到南都报的这篇社论,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吴英的案子明明是一件非法集资案,怎么能和民间金融搅到一起去呢?南都报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能耐也太大了吧!难怪孔和尚要对其不假辞色哪。骂人总是不好的,即便你占足了理;可骂人有时候又是难免的,如果被骂人的行为已经乖张到无法用正常语言来予以驳斥的话。所以孔庆东屡屡痛骂包括南都报在内的某报系,现在看来是情有可原的。
民间金融是什么概念?我先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的一部黑色幽默片,英文名字叫做《TRAPPED IN PARADISE>,早先被香港人译成《乌龙出差》,如今直译为《落难的天堂》。我之所以介绍该片,是因为它的剧情主要是围绕美国一座淳朴的小镇上一家有着几十年历史的私人银行展开的。这家银行只有一处营业场所,有数的几个职员,主要业务是吸收小镇居民的存款,然后对小镇上的一切金融需要提供服务。由于行长一家在小镇上长年的口碑和信用,居民们即使是利率低于其他大银行,也愿意把钱存在他那里。而行长对于小镇居民也是有求必应,有时候宁可受点损失,也要坚持贷款。也许这里面有影片艺术虚构的成分,但多少让我们见识到一家民营资本经营的金融单位是如何存在,以及存在背后所蕴含的社会基础的。
第二个例子是由前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南都社论中也约略提到了它。关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情况我就不详细说明了,因为这方面的资料很容易找到。
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所谓民间金融并不是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一切金融活动,而是特指由民营资本建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存贷款等法律允许的金融业务。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目前对于发起人资格的审查把握得较严,还没有开放到私人投资者那里而已。
民间金融不是法律的飞地,不能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手段。例如自行决定利率水平,无限制放贷,甚至于私下挪用储户资金等,在任何一种国家形态下,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威权主义,都是不被允许的。金融无小事,监管必须严,否则储户的利益受损,大家还是要来找政府算账。
反过来再看吴英的案子。吴英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了数亿元的资金,说是投资商业地产,而实际上,大部分资金并没有投到她所承诺的项目上面,反倒是被她自己挥霍了。我们说金融从业者可以挣大钱,住大房子开好车,但前提是这些要来自于你的投资收益而不是投资人的本金,如果当初承诺的投资收益无法兑现,而你却随意动用投资人的本金,然后再靠吸引到新的投资来偿还之前的利息,这就不是金融了,而是诈骗,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前有沈太福,近有麦道夫,玩的都是同一套把戏。这样的行为怎么能和民间金融混为一谈呢?
庞氏骗局的某些方面很像高利贷,但其本质却截然不同,高利贷至少还是拿赚来的钱去还贷,而庞氏骗局则是直接拿后面人的本金去还前面人的利息。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经营风险的范畴,而是一种经济犯罪。事实上,吴英一案的大部分受害者都血本无归了,如果这也叫“民间金融”,这样的“民间金融”谁敢鼓励和提倡?南都报敢吗?
我本人是赞成金融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而且越快越好。(参见本人去年两会期间的博客《温总理任期内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几件事》http://zhengqing1988.blog.sohu.com/145839765.html) 可开放不是一哄而上,散手不管,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鱼龙混杂的条件下,更是需要慎之又慎。资金实力、个人信用、司法水平、专业素养,一系列的问题都要未雨绸缪,循序渐进。开银行不是开发廊,有点钱就能干了。一旦出现破产、倒闭,甚至是欺诈行为,首先是要保障储户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在这方面,中国的路还很长,但绝不是吴英走的那条路。而且即便是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在他本人被踢出董事会以后,由于高息和经营风险,面临着倒闭的困局。这个教训,不可谓不发人深省。
吴英该不该判死刑,是法律该管的事情,南都报想凭一己之力予以颠覆,实在是有点勉为其难。也许南都报骨子里要的就是“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来左右法律,尽管这个“群众”只不过是他们少数人脑子里的一种幻象罢了,那些被吴英骗尽了血汗钱的“群众”一定不在其列。这也就难怪南都报要花钱请贺卫方来撰写那篇似是而非的《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了,因为真正的正义和公理似乎的确不是南都报的追求目标,他们要的只是把水搅浑。“群众的狂欢”?这个词起得好!这不正是一些人嘴里山呼海啸般呼吁的“民意”甚至是“民主”吗?怎么真的来了又害怕起来?人民群众已经被诸多的不公正压抑得太久了,就让他们尽情地狂欢一回吧。至少,他们还懂得尊重事实,还知道要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毛泽东曾经说过:“要做人民的先生,先要做人民的学生。”南都报们真地应该好好听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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