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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保护卖国贼(关于修宪的讨论)

东方佳木 · 2012-02-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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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腾讯新闻的文章,括号内是阅读者加的评论)  

54宪法首次规定“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宪,是在1954年。54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54宪法是新中国首部宪法,亦是一部过渡宪法,按照新生政权的说法是,(这句话表明对这个政权没有丝毫感情,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的人如何表述我们可想而知。一个对此政权没有好感甚至痛恨的人会怎样评论其宪法我们也可想而知了)当时新中国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这一条得以入宪,未必是大多数的人意志(呵呵,未必是什么东西?莫须有啊,推测也能当论据啊,难怪他们要司法独立呢)  

“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这一条得以入宪,未必是大多数的人意志。毛泽东对54宪法制定影响力举足轻重,党外人士也碍于政治压力不敢表达对宪法的真实看法。  

新生政权为了制定54宪法,先后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和宪法起草小组。宪法起草委员会有民主党派参与。制宪时,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都参与了讨论。从1951年开始,新生政权先后对党外人士和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例如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毛泽东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文学界在丁玲领导下开展整风运动等等,经历运动后的党外人士和知识分子都对新生政权有所顾忌。在制宪讨论时,迫于政治压力,他们表达真实意见会有顾忌。因此54宪法制定的民主程度大打折扣。(此段无法否定制宪的程序正义与合法性,但绝对不承认结果的正义性,用“未必”来论证他判断的正确性。这里还有一个非常恶毒含义:他认为当时所有参加制宪的各党派人士全部都是墙头草,都是贪生怕死的懦弱之辈,都慑于政治压力不敢反对宪法。各党派人士针对是这样吗?可惜他在污蔑一代仁人志士的同时也暴露了他自己的下作心态。)  

宪法起草小组是宪法起草的核心,成员四人:毛泽东、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后三者当时都是毛泽东的秘书。作为宪法起草的核心人物,毛泽东试图通过制定宪法使“过渡时期路线”(即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合法化。(想办法说明毛主席独裁。毛泽东从一个农村青年裁来了一个伟大的新中国,你也裁裁试试!)  

毛泽东于1953年3月初在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而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也谈到: “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就是政权统治的暴力机器。与你们的特色宪法是保护剥削阶级和卖国贼一样,54宪法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不妥。)  

宪政学者蔡定剑(看见了吧,开始引用宪政学者了。他绝不引用马列毛,他的立场以及十分明确。)在其《宪法精解》一书总如此评价毛泽东的宪政理念:“毛泽东关于宪法是总章程的观点,是从他宪法确定总路线的观点引申出来的。把他当时制宪的有关思想联系起来,他的总章程主要是指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通过宪法让人民明确54宪法规定“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主要是为了固定“走社会主义道路”  

54宪法制定目的就是以宪法固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制宪目的与“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逻辑一致的,按照“卖国”和“反革命”就是指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社会主义,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   

“毛泽东同志说过,‘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今天的我国人民,决不会容许资本主义在我国泛滥,更决不会容许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变为资产阶级专政……因为他们既然坚持要使中国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就势必要同帝国主义国家联系起来,而帝国主义者却不会让中国成为独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只会使中国成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阶级统治的殖民地。这正是蒋介石卖国贼所走的道路。”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三,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就是现在我们所要制定的宪法。……毛泽东同志早已指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不会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一定要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这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只会把中国引向社会主义,而不会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保护劳动人民当家作主,镇压反动阶级天经地义!就像特别法镇压劳动人民一样。)  

75宪法的表述更具体,新增“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表述从54宪法保留至82年宪法,但是完整的条文略有变化。54年宪法是“国家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75宪法和78宪法则改为“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75宪法还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上述表述的变化与时代变迁有关。54宪法实施时,我国从“新民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国家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待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75宪法则要求“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可见,宪法的规定一直为满足政治所需。以文革时期的75宪法为例,“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就是直接来源毛泽东的指示和文革时期的阶级成分划分。叶剑英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五年宪法的报告》说明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条文的原因:  

“宪法修改草案具体地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器要‘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里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按照我国阶级斗争的实际,增写了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这是指那些新产生的,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侵吞社会财富,触犯刑律的分子。那些罪行严重的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打砸抢者和严重违法乱纪、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坏分子中,许多就是属于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毛主席指出:‘已经被推翻的反动阶级,还企图复辟。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政府逐步完善宪法,一直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保护人民,打击敌人,说明红色政权一以贯之,没有改变颜色)  

82宪法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但仍保留“反革命”罪(渐变开始了)  

1982年我国重新制宪,这是改革开放后首次修宪。82宪法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表述,但仍保留“反革命”罪。为何保留“反革命”罪?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中认为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仍有反革命分子活动,须保持警惕。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草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这是保卫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还在保卫社会主义,说明国家还有阶级性和正义性,还是人民的国家)  

82宪法除了剔除“一切卖国贼”这一表述外,还将原来“国家保卫社会主义”修改为“国家保卫社会秩序”,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不镇压卖国贼了,不保护社会主义了,真是一种进步,他们终于看到了希望!)国家是一种人的共同体(人可是分阶级的,有富人有穷人,有好人有坏人),人对信仰、意识形态喜好千差万别,宪法规定国家保卫某种特定意识形态显然不妥的。(你想卖淫嫖娼,杀人放火,我想互爱互助,共同富裕,喜好不同,你宪法保护共同富裕,打击抢劫掠夺当然不妥啦。应该都保护液都不保护!)  

99年宪法修正案取消“反革命”罪(长舒一口气,啊,终于完成任务了!)  

1999年我国修正宪法时,又将“反革命”表述从条文中剔除出去,变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99年这次修宪后,这一条文未有变更,现行宪法依然采用。(彻底扫清了破坏革命的障碍,很有利,为什么不一直采用呢?)  

取消“反革命”和“卖国贼”的缘由,是清除宪法里的“政治概念”,统一使用“法律概念”(宪法的政治性没有了,也就没有了革命和反革命,没有了正义和非正义,没有了善和恶,一切都由法佬们说了算了。)  

为何把“反革命”从宪法剔除?学者黄荣波(学者?哪个阶级的学者?他代表谁的利益,为谁谁说话呢?)在《修改宪法第28条之我见》,认为:“原来宪法和刑法提出的‘反革命活动’和‘反革命罪’难以涵盖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宪法修正案提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刑法则专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其体列出12条,从而全面包括了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甚至也包括外国和境外地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样一修改打击的对象就不明确了,你可以进行反革命活动但是不能为害国家安全。国家也不是劳动人民的国家了,危害国家安全实质就是危害富豪权贵现行统治的安全!无论你是正义和非正义的行动,只有危害我的国家安全我就可以依法镇压你!还列出12条,你列出来的越多人民群众就越危险呀!只有反抗就可能犯法!)  

“使法律概念更加准确一词,应该说,我国刑法原来使用的‘反革命’反映的是一个政治概念。应该说,我国刑法原来使用的‘反革命’而非法律概念,1999年宪法修正案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活动’,刑法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词,这样符合国际上通常的提法……”(目前党中央明确告诫党政军要讲政治、顾大局,而此人拼命要鼓吹取消宪法的政治性,意欲何为呢?)  

从黄的分析看出,99年修宪时只是将不符合法律概念的“反革命”的表述剔除出去,宪法中依然规定镇压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该网站号召恢复“惩办一切卖国贼”保障国家安全,显然是多此一举。(我们来分析一下“镇压反革命和卖国贼”与“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区别。这是有天壤之别的叙述。反革命和卖国贼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它体现了革命和爱国的正义性以及其对立面的非正义性。所以前者表述的是一个正义的国家和正义的团体对非正义者的打击和镇压。而后者则完全不同,国家安全是谁的安全?含义不明且不易区分。比如强拆、下岗等某些权贵侵犯了普通百姓的利益,百姓去申诉得不得解决,以致于反复申诉甚至游行罢工,他们就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予以法办。他不管你的要求是否正义。也就是说反抗就制裁你!这才是他们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反革命罪和叛国罪的根本要义!)  

一个相关参考:民国制宪时中共、民盟等都反对将“三民主义”这种“政治概念”写入宪法  

历史总是相似的。当年“镇压一切叛国和反革命的活动”,是以宪法之名压制异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时,国民党要求将“三民主义”写进宪法,但被参与制宪的各派系反对。(看看他们参考的是神马货色吧,呵呵,这样的失败政权的作为不参考也罢)  

在46宪法制定时,中共、民盟等都反对国体冠以“三民主义”。作为宪法起草者之一,张君劢就曾说:“拿三民主义当为共和国的形容词,而且拿三民主义作为思想的标准,将来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义’四字为舞文弄法的工具。对于诚心研究三民主义内容的人,要一律加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罪名,种种情形在以往二十年中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故此,他在起草宪法时,遵循“如何使欧美的民主政治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原则相折衷”的思想。但是,国民党则坚持“五五宪草”总纲中规定“三民主义”为国体。最后,各方面妥协,将“五五宪草”总纲“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种改变十分微妙,张君劢解释说,“说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是承认民国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为主动,至于今后之民国,则主权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经此改动后,新宪法条文中仍保留了“三民主义”,但是其意义已与“五五宪草”有着根本的改变了,即以“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理念取代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也就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独栽”。(否定了一党独裁应该就是民主政治啊,怎么还是灭亡了呢?你们难以自圆其说啊)  

《中华民国宪法》起草者张君劢当年说:三民主义这种政治概念入宪,“将来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义’四字为舞文弄法的工具”。(实在找不到可以引以为自豪的例证了,死抱住民国说事。真可怜!为神马不引用美国呢。)今时今日,还有人希望将“反革命”、“卖国贼”、“汉奸”这类政治概念引入宪法,实在是在逆历史潮流而动。  

(要求恢复宪法关于“镇压反革命和卖国贼”的条款绝不是多此一举。这只说明中国还有仁人志士,还有反对卖国信仰革命和正义的英雄!“镇压反革命和卖国贼”是人民的国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捍卫民族利益的正义行为,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镇压人民反抗的行为,最起码有一部分是这样的行为!)(竭力要取消宪法的政治性,公开与党中央唱反调,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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