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开放”、“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应该缓行
近日,备受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后维持死刑的判决引起了舆论的巨大争议,替吴英求情免死的呼声颇高。这是资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的正常现象。但是,我们一定要警惕普世价值派和特权阶层借着吴英案来故意将水搅浑,混淆人们视听,乘机达到兜售他们“金融开放”、“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私货的目的。
搞文学的易中天在其新浪博客中说:
“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
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都救不回来。且不说吴英是否有罪,尚有争议;也不说即便有罪,至少罪不当死;就算她十恶不赦,也犯不着如此迫切地就去执行。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 所以,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 道理很简单: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且不说吴英是否有罪,尚有争议;也不说即便有罪,至少罪不当死;就算她十恶不赦,也犯不着如此迫切地就去执行。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
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道理很简单: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 所以,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今天我们救下吴英,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救我们,包括诸位法官。大人勾决的朱笔只要现在停住,就是为法治积德,也是为自己积德!
阿弥陀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滕彪在其《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一文中说:(以下为部分摘抄)
“ 金融垄断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
“吴英在法庭上说,她购置固定资产,目的就是想从银行借款,但却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
“民间借贷门槛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场的必然”。
“民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势在必行”。
“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
“ 死刑是国家杀人。国家有权杀人吗?杀人杀错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种司法制度能够100%避免判错死刑?死刑能威慑犯罪吗?统计数据表明,不能。杀人偿命?这种同态复仇观早已过时,以眼还眼,举世皆盲”。
“中国是死刑超级大国”。
“也许对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对所有非暴力犯罪,应该尽快废除死刑”。
既然搞文学的易中天可以谈法律、搞法律的滕彪可以谈金融,那么,非金融、法律专业人士的我也并非没有资格来谈这两个话题。下面我就根据一般逻辑和常识来进行探讨。
首先来谈谈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国家金融机构对国有大企业实行相对宽松而对民企等中小企业实行相对偏紧的信贷政策是事实,民企融资相对困难一些,这对民企来说也许不太公平。中小企业难于从银行系统融资,这与银行对国有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取向有关。国家通过调整信贷政策,使银行系统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增加一些,是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办法?滕彪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归于国家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即他所谓的金融垄断。国家难道不应该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吗?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但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中小企业的融资还会那么困难吗?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难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吗?可是,滕彪在文章中以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法,七转八绕,绕得人晕头转向,最后终于绕出了这样的因果关系,这样的结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这就是当今所谓的“公知”、“专家”等知识骗子惯用的流氓逻辑。
至于金融开放,即滕彪所说的金融市场化或金融自由化,这是一个非常大、非常专业的问题,应该以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来对待之,不是滕劲等普世价值派说开放就可以开放的。因为,金融在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比巨大的作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关乎着每一个老百姓的财富安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力、金融人才的水平跟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大鳄相比,其差距不下十万八千里,现阶段一旦对他们实施开放,实行所谓的金融市场化或自由化,无异于推羔羊入狼群,其前途和命运是显而易见的。很难逃脱被国际金融大鳄“剪羊毛”,国家财富遭洗劫的命运。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恐怖一幕,相信许多人仍历历在目,亚洲四小龙财富惨遭洗劫的悲剧,不得不防啊!国际金融家对其他国家的“剪羊毛”运动,在宋鸿兵所著的《货币战争》一书中有深刻的描述,有兴趣的朋友可去读一读,在此不再赘述。我不反对金融开放,绝对的金融管制未必对,但目前的中国却绝对不能过快过急地向国际金融家们敞开金融的大门。我们一定要在国家的金融实力和金融人才队伍的水平强大到足以和国际金融大鳄相抗衡,国家的金融防火墙、金融免疫力足以抵抗国际金融资本的侵袭的前提下来谈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来即使具备了金融开放的条件,也不能实行完全的金融市场化或自由化,一定要有监管、有计划、有控制、速度适宜的实施金融开放。至于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可否开放,在此也不对其进行深入讨论。但国内资本大鳄们前些年趁着国家的金融或其他规则漏洞,大肆炒高房地产、大蒜、绿豆等的价格,让普通老百姓不堪其苦,而他们则从中获取高额的投机利益;在中国股市上,国内、国际资本大鳄们或单独或相互勾结而共同掠夺中小股民的财富。上述种种现象,都是国内和国际资本大鳄们凭借其资金和信息优势并利用规则漏洞或采用欺骗手段对普通老百姓的财富进行“剪羊毛”的铁的事实。吴英非法集资案反过来也证明:如果各种条件不成熟,金融市场就向民间开放,就会出现吴英那样的悲剧。
另一个话题是“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论”或直接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论”。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问题。个人和群体均诚信缺失、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逐渐丧失、不良社会风气日渐盛行、各类犯罪频发,这些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不争事实。在这种社会现实下,对暴力犯罪不废除死刑,估计大多数人,无论精英或普通民众,都不会有太大异议。
其中,以获取金钱为目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抢劫杀人等,其实施犯罪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钱财,不是为抢劫而抢劫,为杀人而杀人,从本质来说,也可归于经济犯罪。实施这类犯罪的人,一般身处社会底层、手中无权无势,对获得财富又怀着不正确的认识,简而言之,他们仅仅是弱势群体的一分子而已。因为无权无势,所以他们没有机会、没有资格来进行经济犯罪,他们要实施犯罪,只能通过暴力手段这一途径。而那些能够实施经济犯罪的,是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僚阶层或与公权力相互勾结的各种利益集团。有资格实施经济犯罪的主体,是官、官商勾结及在某些领域拥有资本或信息优势而可钻规则、法律漏洞的利益集团。他们实施经济犯罪,如贪污、受贿,是利用公权力或其他优势对国家财富的攫取,从实质来说,是利用公权力对国家财富的抢劫,此抢劫虽未使用暴力手段,但其危害性却未必比暴力手段的经济犯罪小。首先,贪腐等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比一般暴力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不知要多出几个数量级。其次,经济犯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财富,国家财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侵犯国家财富表面上没有具体的受害对象,而实质上却侵犯了所有人的财富,可能不会在某一具体个人心中激起特别的愤慨,但却会伤害全体民众的心并让政府丧失民心。对拥有公权力或其他优势的强势犯罪群体废除死刑,对手中没有公权力而只能以暴力手段来达到经济目的的弱势犯罪群体不废除死刑,这公平吗?掠夺全体人民的财富、非暴力掠夺财富,就比掠夺个人的财富、暴力掠夺财富更文明吗?经济罪犯比暴力罪犯的生命就更高贵吗?至于死刑的存废,这一话题目前还很难得到统一的结论。将来国民素质及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死刑也许可以废除,在此不予深入讨论。但以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我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以经济为目的的暴力犯罪不废除死刑”的观点,明确而坚定地表示反对。如果“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阴谋得逞了,那就是公然在给贪官及利益集团发放免死牌,撑起保护伞。当前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有权有钱的经济罪犯们,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最后象变戏法似的走走过场就放出来,简直易如反掌。这样的法律,如果再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无疑是在给贪腐添加助燃剂,只会让贪腐之火愈烧愈旺。一旦这样,中国的贪腐毒瘤就休想割除。仅贪腐一项,若让其发展下去,就足以使中国毁灭。
滕彪说:“ 死刑是国家杀人。国家有权杀人吗?杀人杀错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种司法制度能够100%避免判错死刑?死刑能威慑犯罪吗?统计数据表明,不能。杀人偿命?这种同态复仇观早已过时,以眼还眼,举世皆盲”。 “在普世价值派的笔下,生命是最宝贵、最神圣、最不可侵犯的。既然连剥夺最宝贵、最神圣、最不可侵犯的生命对经济犯罪都没有威慑力,那么还有什么手段对经济犯罪更有威慑力呢?还有什么手段能够比剥夺最宝贵、最神圣、最不可侵犯的生命让经济罪犯们保持戒惧之心?“ 死刑是国家杀人”,“国家有权杀人吗?”,多么轻松的一句话,将古今中外但凡杀过人的国家的历史就这样给一笔抹杀了。令普世价值们无限崇拜的美国,在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阿富汗的战争中,炸死了不知多少无辜的平民百姓,请问这算不算国家杀人?滕彪,请你立即向美国呼吁“国家无权杀人”。国家无权杀人,犯罪分子就有权杀人吗?犯罪分子杀了人,国家却不能判处其死刑,这对无辜的受害人公平吗?国家法律设置死刑,其目的并不在于杀人,而在于通过威慑和打击犯罪行为,来保护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罪犯的不恰当宽容或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就是对遵纪守法者的不公平。为了保护遵纪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这样一种最基本的国家行为,滕彪却把它说成“杀人偿命”“复仇观”“以眼还眼”,好一个偷换概念和移花接木的手法,但这也只能一时欺骗一下尚未回过神来的人而已。
具体到吴英案件,倘若真存在其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情况,那么法院就不应该作出判决结论,而应继续搜集证据,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依照法律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倘若吴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该判处死刑,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处她死刑,这样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不枉不纵,才是法制精神的真正体现。易中天说:“她(指吴英)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刘青山、张子善、药家鑫、李昌奎等也不是卡扎菲、萨达姆、本拉登,请问易教授,他们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本来是法制领域的事,却偏要强行与 “恻隐之心” “积德”“阿弥陀佛”拧在一起,将水搅得越浑越好。法律是给你易中天装善人行慈悲的吗?易中天在向罪犯表达“恻隐之心”时,可否想到这对无辜的受害者是否恻隐?经济犯罪尚未废除死刑,而易教授却知道“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不知这是他的推理、臆想、,还是故意引导?这与滕彪等“公知”的流氓手法,又有什么两样?这易大教授之心啊,可谓路人皆知!退一步说,即使经济犯罪未废除死刑,而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却逐渐在成为当前法院的判决趋势,那么我要说,这种判决趋势是有法不依、违背法制精神的行为。这种趋势就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吗?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应该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吗?
· 三十年来,在伟大的特色理论指导下,中国社会阶层逐渐分化,目前强势和弱势两个阶层已经基本形成,现在则到改变游戏规则的时候了。“暴力犯罪不废除死刑,经济犯罪废除死刑”,这表明强势阶层要利用其掌握的话语权、立法权等优势来修改现有游戏规则,企图制定出对弱势阶层明显不公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和巩固他们的权力和既得利益,使强者永远强势下去,弱者则永远不得翻身。三十年来,在对广大人民利益明显不公的问题上,既得利益集团以不争论或边争论边实施的手法,不知不觉中,大部分国企私有化了、住房商品化了、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了、工人阶级无产化了、社会主义资本化了,红色的旗帜白色化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就这样一点点地丢失自己的阵地,最终沦为弱势群体了。今天,我们一定要阻止他们继续以这种手段来实现其“金融开放”“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目的。
· 综上所述,“金融开放”、“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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