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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专业的法律分析:“保护吴英就是在保护贪官”

金鸡好斗 · 2012-02-22 · 来源:
温州高利贷崩盘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看上去是合法的,却是为了掩盖在内容上和目的上的非法,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是一切如吴英之流惯用的诈骗伎俩。它们故意模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罪与非罪界限,不仅让没有基本法律知识的法盲无法区分,甚至连法院也难以界定,以便在罪行暴露后,能够发动网络水军煽动法盲小民为自己狡辩喊冤。为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什么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我们就这点出发,先对比其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几种形式,再简要探讨吴英诈骗集团的作案手法,给大家理清思路,辨别真假,彻底肃清吴英水军在网络散布的流毒。

在经济领域中,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形式各种各样。下面先举几个例子,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投资扩大生产,企业间经常联合经营,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但有的企业为了逃避金融监管,也借此名义向其他企业融资而签订假的《联营合同》。但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先调查这究竟是真联营还是假联营?如果发现《联营合同》中有约定一方不参与经营活动,或有所谓“保底条款”,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另一方不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或合同虽未公开如此约定,但私下却如执行的,即可认定这是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以联营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的非法内容,其目的是借方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当然这还不涉及刑事犯罪,一般只便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对合同的定性。

还有一种常见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伎俩,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家之所以不允许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乃至个人向公众吸收存款,是因为这将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奸商们成立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以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各式各样的名义变相地吸收非特定公众的存款。也有些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以所谓“有奖储蓄”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或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以吸引存款。但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以此为诱饵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而不管打的是什么旗号。

近些年来最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活动,莫过于“非法集资罪”。这是指没有集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伪称造山林,或伪称养蚂蚁,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吴英家属和律师使用骗来的钱收买水军某故意混淆主要问题,利用群众对国家金融体系的不满为吴英的诈骗开脱罪责。对非法集资,刑法规定3-10年的刑期,尚不致死。但由于“集资诈骗罪”涉及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刑法对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刑法第199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之间较难区分。一般来说,它们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借口向非特定公众集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罪”者仅仅是为了集资,集资者把集资款用于了生产经营,虽然有可能经营失败而无法向公众兑现承诺,但还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却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为目的,所谓的“生产经营”完全是掩人耳目的谎言。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吴英案属于“集资诈骗罪”?首先该罪需要有诈骗情节,即指行为人采用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而吴英以虚假的煤石油生意,甚至伪造了4900万元假工商银行汇票并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来行骗。吴英水军曾辩解说,吴英没有行骗,因为她只是从她十几个亲友中借的钱。

事实上这十几个所谓的亲友,是吴英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而且这十几个人的资金都是从不特定的公众处筹集而来,并非其自有的私产。这十几个人的真实身份,准确地说应是吴英向不特定公众集资的中间人而已,它们按业绩收取提成,更像是吴英手下的员工。它们当然不承认吴英诈骗了它们,因为它们也是共犯!浙江司法当局未能制裁它们,才是真正不公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条可以区分是“向公众集资”还是“向亲友民间借贷”的依据是当事人有没有以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资金?从调查中得知,吴英多次以电视电台报纸以各种形式的广告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取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资金。故吴英的行为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众性。而且每当这些“拉皮条”的中间人找到了有钱的“冤大头”介绍给吴英,吴英总是带他们参观所谓的商铺一条街,公开自己伪造的假印章假合同,制造自己财大气粗的假象,让冤大头对自己有信心,行骗得手后,再支付给这些中间人提成费。更加说明这十几个人并非是吴的亲友,而是相互之间的雇佣关系。这是吴英利用“向亲友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集资诈骗”的非法目的的伎俩。这种把戏骗骗无知脑残网民还可以,对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又怎么欺骗得了呢?

那么怎么样确定吴英是否曾打算将募集的资金占为己有来确认其是集资诈骗罪呢?要以“是否携款潜逃”,有无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任意挥霍”等表现形式来与“非法集资罪”区分。吴英只是将不到募集的资金的10%象征性地租了些商铺门面来掩人耳目,方便自己更好地欺骗公众。另一方面,吴英大肆利用这些募集资金挥霍,购置豪车数十辆,豪宅数十套,对家人及狐朋狗友一掷万金,仅买一块翡翠就达200万元。法院现在能确认仅吴英个人的挥霍金额就高达5000万元!而且,在本案案发前,吴英曾试图潜逃,被债主发现后扭送司法机关才尚未得逞。


综上,吴英采用虚假信息,大打广告,私刻印章,向不特定公众集资的情节能予以确认,吴英试图携款潜逃的情节能予以确认,吴英个人大肆挥霍的情节也能予以确认。因此判其“集资诈骗罪”完全是正确的。

吴英水军在网上撰写了大量吹捧吴英诋毁法院的文章,但是弄巧成拙,让我们更加看清了吴英与贪官恩情深重狼狈为奸的丑恶嘴脸。文章说,吴英把和自己有行贿受贿关系的贪官记录在自己的笔迹本里,迟迟舍不得交代,还用头发丝在上面做了记号,不许别人偷看。当发现被人偷看过后,就以“绝食”来“抗争”。保护贪官到了如此痴迷的境界,真令人叹为观止!直到被判了死刑前途无望了,她才肯交代二三条小鱼,妄图以此免死。可见吴英对贪官是多么地情深意切?这都是由吴英的阶级本性决定的,它和贪官是同一阵线,它和贪官即使有矛盾矛盾是奸商和贪官之间的矛盾,是它们既得利益阶的级内部矛盾,不关无知小民一毛钱的事,无知小民去为它们奸商呐喊,算不算自作多情呢?
 

据浙江高院披露,吴英总共披露了三个贪官,均已受到惩罚,都有名有姓,它们分别是:浙江金华丽水农业银行灯塔支行行长梁骅,湖北荆门市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如不是法院判处了吴英死刑,这三个贪官至今还在逍遥法外。之所以能逍遥法外,那是因为它们还在受到吴英、吴英水军、浙江奸商集团以及被它们煽动起来的亿万无脑儿网民的保护。无脑儿网民们,你们平时这么恨贪官,可你们保护了吴英,不就是保护了贪官吗?你们自己不就成了贪官的爪牙了吗?


黑社会、贪官、骗子惯用伎俩就是使用诈骗得来的的金钱,制造谣言,策动舆论,为犯罪分子翻案造势。并花巨资请大牌律师,通过律师后台前台运作,收买记者、收买网络水军,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为犯罪分子说话。这种伎俩在黑社会的案件上经常可以看到。但凡在网上有为犯罪分子叫喊刑讯逼供的,大多数是黑社会犯罪团伙聘请的律师和收买的水军。当年沈阳刘涌黑社会案件,刘涌的律师田文昌花上百万请了5名国内最权威的刑法专家张思之等人为刘涌出具所谓的《专家意见书》,提供给法院,然后煽动网络脑残们搞网络暴动,最后逼迫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吴英的律师杨照东和刘涌的律师田文昌都是同一个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是什么货色,你我都心知肚明。

当然,我们也不是一味奉承当局。当局多年来对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视而不见,拒不作为,以致于目前浙江一地的民间借贷款就高达“8000亿”,已有大量如吴英之类的奸商携款潜逃,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都是长期纵容各级官僚主动参与其中造成的恶果。但“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枪毙一个吴英,远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应将相关官员、放高利贷者、集资炒房者都予以严惩,人民才会感到公平。把那些喜欢借钱给骗子妄图不劳而获的无知小民参与非法集资的资金全部充公,才能让他们长点记性。但这并不与枪毙吴英矛盾,不能说这些小民的资金还没有被没收,这些官员还没有下台,吴英就枪毙不得

本文原载于本人的法律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94d0a70100ztp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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