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安全岛”与遗弃完全是两码事
任何人均享有生存权,遗弃儿童既违法犯罪,又毫无人性,属法律禁止性行为,且一旦恶劣到构成遗弃罪,还将依法受到刑事惩罚。可见,遗弃并非应鼓励之行为。但是,2011年6月,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却在院门外建起配备了婴儿床、保温箱的“婴儿安全岛”,并已收到弃婴26名。此举立即引起热议:这是不是变相鼓励弃婴,该关闭还是继续开放?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政府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的责任,那么,只要无法查明弃婴的父母或监护人,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就该收养。而遗弃则是某些有着特殊情况的父母,由于法律意识与人文关怀的穷困,狠心地抛弃了自己的骨肉。实际上,尽管法律可能制裁遗弃者,舆论也会谴责,却无法阻止遗弃的继续。毕竟社会中的个体千差万别,对遗弃无法预防、遏制时,那么,对于被遗弃的儿童,只能由政府承担起收养责任。
遗弃与政府收养保护之间,存在着一个“节点”,那就是已被遗弃却未被发现并收养保护的那个阶段,当时,弃婴正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危险随时会发生。故应设法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于是,设置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就理所当然。所以,弃婴安全岛不过是政府责任的认真履行而已,也是出于人性的需要,无可争议。
总之,石家庄弃婴安全岛,不过是政府履行收养责任的过渡性、保护性措施,并非在示意:若要遗弃孩子,就送到这里来吧。一旦查实弃婴的父母,不仅要领回弃婴并承担起抚养义务,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当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并不仅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所以,无论是遗弃者,还是其他旁观者,弃婴都是我们的同胞,我们的亲人,当我们发现弃婴,都应伸出保护之手。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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