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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酿悲剧》观后的疑问

普通老百姓 · 2012-03-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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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诊所酿悲剧》观后的疑问  

   2012年2月18日观看了CCTV-12《庭审现场》的《黑诊所酿成的悲剧》。作为观众,觉得有些疑问不好理解。后来,在网络电视反复观看,疑问有增无减。中央台宣传法律的目的是在全国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由于本人法律知识淡薄特将自己的疑问提出,向审判长张妍法官、公诉员    检察官以及懂法律的网友请教。  

一.从《庭审现场》资料显示的案件过程:  

1.画外音,打针5个小时后,孩子在痛苦中死去。  

2.原告葛连军陈述过程:  

     小院几百人,上千人都在他那里看病。他妈、闺女、媳妇都在那里看过病。给孩子看病后,2-3点,孩子叫他:爸,口渴了,他给倒了水。他妈问:好了吗,孩子不吱声,过去看,孩子不行了,赶紧打120。尸检教授说:没有一点医理常识,一摸肚子有疙瘩,孩子不至于送命。  

3.被告苗光运陈述过程:  

2009年9月在北京开《按摩诊所》。在3个多月后的2009年12月12日大约22时,苗光运已经在诊所睡下,小区内的葛连军让其到家里给有智障的16岁的儿子葛伟俊看病。共同到原告家里后,苗光运检查患者肚子柔软(苗光运语,没有异议,也没有任何人反驳),诊断为肠胃痉挛。于是给葛伟俊打了一针654-2,当葛伟俊时情况有所好转。苗光运观察10分钟,告诉葛连军:半小时后,还是不行就送医院。然后回去。24点左右,葛连军打电话告诉苗光运,说孩子难受。苗光运讲,前面已经告诉你,送医院,并说他治不了了,让赶快送医院。4点葛连军亲自到诊所叫苗光运并告诉苗光运:孩子不行了。苗光运讲:几小时前已经告诉葛连军,说他治不了了,让赶快送医院,为什么不送医院。苗光运去后听心脏,掐人中,感觉不行就让葛连军叫120。120到后经检查认为已经死亡。  

     

   从葛连军陈述中没有孩子痛苦(画外音)、难受(苗光运讲)情况,也没有12点打电话的详细情况,以及苗光运两次去的情况。谁让打的120,说法也不同。  

    很显然,从画外音以及审判长与苗光运的问答中,是认同苗光运陈述的过程。而葛连军的陈述漏掉或者改变了真实的过程。  

   二.公诉人与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1.相同点:没有行医资格,诊断错误。  

    2.分歧点:  

    公诉人认为:  

   (1).根据“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是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而非尸检报告,尸检报告的结论是死亡原因是肠梗阻!!!----本人注),认定苗光运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2).应按刑法336条,并从重处罚。  

     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  

(1).打针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已经给他说了让他送医院。  

(2).尸检报告是病理报告 不应该以推理的方式得出苗光运打针“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刑法结论(这里冤枉尸检报告,尸检报告的结论是公正的。而有“因果关系”是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其只看到死亡最远的,即死亡前5.5小时所耽误的半小时。而时间长度是其10倍,离死亡时间长度为5-0的关键时期,报告却视而不见。是水平问题,还是有意而为???----本人注)。  

(3).葛伟俊的父母在医生一再让其送医院的情况下,不去送医院,在急腹症疼痛严重的情况下,视而不见,其父母有直接责任(这才说到问题的实质,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明摆着的事实,没有被法官理睬!!)。  

(4). 苗光运认罪态度好,应该按照刑法从轻   处理  

三.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苗光运与葛伟俊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336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元。附带民事赔偿57万多元。  

四.本人愚见:  

本人对发生的事件非常痛心,对苗光运没有行医资格实施行医的行为非常愤怒,完全赞成对其胆大妄为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然而,对于《庭审现场》展现给观众的事实和法庭结论以及判决结果有如下疑问,在此提出予以请教:  

1.法官应了解并向观众说明如下问题:  

(1).小区及周围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2).苗光运按摩诊所的营业情况;  

(3).苗光运按摩诊所开业前小区居民就诊状况;  

(4).全过程的每个人的对话以及行为的确认。  

当然受播出时间限制,无法详细向观众展现,但是将关键的对话以及行为向观众作简要说明。  

   

2.法庭应该核实真实的全过程。  

3.本人请教的问题:  

(1). 苗光运没有开诊所以前,小区居民在什么地方看病?  

(2). 苗光运挂牌仅3个月,而且苗光运又是27岁的毛头小伙子,肯定经验不足。更为重要的是“按摩”诊所,不知道让“按摩”的人给看病有风险?葛连军让苗光运给他儿子看病的原因是什么。  

(3). 苗光运打针后告诉他,半小时不行就送医院葛连军为什么不送医院?  

(4).12点发现葛伟俊难受,给苗光运打电话。  

请问:  

a.在苗光运前面已经告诉他送医院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是直接送医院而是给苗光运打电??!!  

b.在打电话时苗光运明确说,他看不了,让送医院,此时为什么还不送医院???!!!  

c.,这是不是不计后果,是不是在等待什么结果????!!!!  

(4).4点时,在葛伟俊快不行的时候,为什么还不送医院,还要找苗光运????!!!!  

请问:  

如果到4点、6点、8点,甚至更晚点时间悲剧还没有发生,葛伟俊一直在难受,其父母依然不送医院,一直给苗光运打电话,能是什么结果?   

   

3.本人分析:  

(一).逻辑分析  

(1).如果打针后半小时之内,发生死亡;或者打针后半小时赶紧送医院的途中发生死亡苗光运是有责任的。因为苗光运讲半小时后不好才送医院,耽误了半小时。  

(2).如果是苗光运打针后一直到死亡这段时间,葛伟俊都没有疼痛(这只是假设,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实也证明并非如此!),苗光运是有责任的。因为打针掩盖了症状。    

(3).如果在葛伟俊死亡前苗光运一直在现场,或者一直在处理,没有告诉葛伟俊家人让送医院治疗,毫无疑问是苗光运的责任。  

(4).打针后, 嘱咐过葛连军:打完针后的半小时不好就送医院。半小时后没有发生死亡,苗光运就没有责任。  

(5). 12点葛连军打电话时,苗光运明确说他治疗不了,让其送医院,并且他没有去葛连军家,苗光运就更没有任何责任。  

   

可见,苗光运打针半小时后病没有治好,但也没有发生死亡。说明苗光运的治疗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一直到4点前葛伟俊还活着,苗光运的治疗与葛伟俊死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法庭认为“有因果关系”只能不顾事实的是无稽之谈!  

   

(6).晚上10点苗光运第一次去看病时,摸葛伟俊腹部柔软不硬(苗光运陈述,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反驳)。说明此时肠梗阻的症状不明显,病情还不是十分严重(5小时才死亡,既可证明当时是发病初期,亦可证明苗光运所言不虚!)。如果葛伟俊   的父亲按照苗光运的嘱咐在10点打完针后的半小时就送医院,还会有悲剧发生吗?  

(7). 如果葛伟俊 的父亲在晚上12点,不是给苗光运打电话,而是直接送医院,还会有悲剧发生吗?  

(8). 如果葛伟俊的父亲在晚上12点,给苗光运打电话得到答复是“他治不了了,赶快去送医院”。此时赶快直接送医院,还会有悲剧发生吗?  

(9). 如果葛伟俊的父亲在次日0—4点之间的任何时间送医院,还会有悲剧发生吗?  

.  

如果说苗光运耽误了半小时(暂时认为是耽误),而且是病情刚开始时的半小时。而葛伟俊的父母后面耽误4-5小时而且是发病半小时后再耽误4-5小时。后者是起决定作用的。与后者相比,前者是微不足道的的。  

   

可见葛伟俊的父母在打针半小时后到4点(精确说应去掉送医院或120去的时间)前这段时间,达5个多小时的任何时候送医院,就不会发生悲剧。而葛伟俊的父母行为不只是与形成悲剧有因果关系,而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10).如果4点、6点、8点葛伟俊还活着,葛连军还是给苗光运打电话而不是送医院,会不会还是同样的结果???  

可见,发生悲剧是葛伟俊父母的所作所为的必然结果!!  

   

(11)如果不是让苗光运去看病,而是让有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医生,甚至是有经验的医生去看病,医生让送医院。葛伟俊的父母一直不送,并一直给医生打电话,是不是依然是这样的结果?  

可见,这样的结果只与葛伟俊的父母行为有关,而与是否是“黑诊所”无关!!  

 (二).情理分析(包拯、福尔摩斯):  

(1).一般情况下,不会找仅27岁,营业仅3个月,没有经验,特别是“按摩”诊所的医生看病。当然,如果是感冒之类常见的小病,为了省钱或者为了方便倒是无可厚非,但是应该考虑要承担一定风险。而在晚上,又是急腹症,让这样的人看病,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更大。  

(2).按照常理,医生看了后没有好,作为父母一定心里十分着急,肯定会赶紧送医院。如果医生交代让送医院,那就更不要说,会立刻送医院。只要家长不是脑子有问题,或者是另有所图,绝不会不但不送医院,还纠缠住医生不放,而且是纠缠明明是既没有经验,又不会看病,也不应该看病的“按摩”医生。并且这样的行为一直坚持到底!我想一般的父母于情于理都会是前一种行为,而绝不会是后一种行为。不知本案的审判长、公诉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报告结论的人和葛连军引用“尸检报告的教授”的话的 那位 教授(值得赞赏的是报告的结论没有受到“教授的话”影响,是公正的)遇到这种情况时采取哪一种行为? 从法庭审判结果,可以看出,你们都认为葛连军没有任何责任,行为完全正确。你们肯定会象他对待他的儿子那样对待你们的子女吗,结果肯定会很好!!!  

(3).一直不送医院,还纠缠住医生不放的后果,一般做父母的人以及本案的审判长、公诉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报告结论的人和葛连军引用“尸检报告的教授”的话的 那位 教授,不会不知道后果吧。  

(三).本人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1).苗光运没有行医资格,没有营业执照,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2). 葛伟俊的死亡,与是否是“黑诊所”无关。  

(3).苗光运治疗行为与葛伟俊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4).葛伟俊父母让任何高明医生给其看病,其父母采取这种行为,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绝对不会产生任何其它的结果。  

(5). 葛伟俊的死亡,是其父母行为的必然结果。  

(四).本人对本案判决的看法  

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人认为本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当重判!  

   

苗光运对葛伟俊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葛伟俊的父母对葛伟俊的死亡负完全责任。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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