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治下没有“法”
这个题目,是看了报道《女工杜鹃为获600元全勤奖带伤上班3天 脑出血身亡》的感谢。当然,这个感谢并不仅仅是看了这篇报道才产生的。
这篇报道说,在深圳打工的杜鹃1月5日清晨在卫生间里碰伤了头,但为了工厂600元的全勤奖,在服了点药后杜鹃坚持上班3天。1月8日,杜娟被诊断出脑出血住院,1月14日,杜娟死亡。由于家属和厂方对补偿金的争议尚未平息,杜娟去世已有一个多月,遗体仍在殡仪馆中。工友介绍,杜娟提到的600元“全勤奖”,按规定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2月16日之间,如果这一期间都在厂里做工,就可以拿到600元奖励。
杜鹃在卫生间里碰伤了头乃至后来的死亡可能是个别的和偶然事件,但是像杜鹃这样南下打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收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的现象就绝不是个别的和偶然的。杜鹃的事故是因为“补偿金的争议尚未平息,去世已有一个多月,遗体仍在殡仪馆中”得以报道,那么还有许许多多像杜鹃这样为了这个那个,不得不“服了点药后坚持上班”的基本上都是无人问津的。
说起来是“法大于天”,可是实际上“资本”治下哪里有什么“法”。至少在大于接触到的在私有制规矩下打工的人们,没有见过有双休的,没有见过每天按8小时工作制上班的,没有见过节假日加班能够拿倍份工资的,没有见过工人与老板可以平起平坐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是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上中国的资本主义也是特色的资本主义。中国的法律常常是对私有制网开一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看不见这些没有“法”的现象。
2012年的“两会”又开始开会了,其它的代表可能是没有时间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思提出这个问题。听说其中有三位农民工代表,他们会不会提一提这个问题,让法律把眼睛睁大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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