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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合法化揭示一个真理:有钱,真好!

王瑞文 · 2012-03-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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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界的大力倡导下,在公众一片质疑与反对声中,“花钱买刑”终于被列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中审议(详情见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GB/187879/17329631.html)。  

据草案,适用“花钱买刑”的故意犯罪案件包括2类,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案件,条件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则包括除渎职以外的所有过失犯罪,条件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除条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五年之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适用“花钱买刑”。  

大家都知道,关于“花钱买刑”争议较多且比较著名的案例大概就是交通肇事罪。该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现行刑法规定的刑期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虽然致人死亡,但未逃逸,最多不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逃逸,虽然被害人死亡,但在逃逸之时或之前,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最多也不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新的可能要审议通过的“花钱买刑”草案,前述情形都可以花钱赎买刑期。交通肇事撞死人花钱买刑之后过一年又撞死人,依然可以买刑,因为交通肇事不属于故意犯罪。  

有关人士称,提出“花钱买刑”草案,已经考虑到了“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之所以附加了一个范围,是为了“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并称这“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还有一位终身教授认为,制度不是没有一点弊端,但已经比较严格,“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此种说法(抱歉,笔者实在难以把这样的论调看成是观点),笔者要提出一个问题:“花钱买刑”是要化解矛盾还是激化矛盾?此种说法之所以敢找出“化解矛盾”的理由,实际上在内心已经确立了一个前提,即受害人或其家属会接受侵害人或其家属的钱而“原谅”侵害人,否则哪里有化解矛盾的功效,明明是激化矛盾!谈到这里,有必要找出一个古老的词汇: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同等程度的报复。同态复仇在古代是存在并且得到统治者认可的,但弊端是冤冤相报,没有了局的时候。所以,后来设立刑罚制裁,从某种程度就是让公权力代替私人报复,把受到惩罚的侵害人家属对原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愤恨转移到国家公权力这里来承受。如果“花钱买刑”合法化,而受害人或其家属又不接受和解,岂不是又把愤恨转移回来了?这不是激化矛盾又能是什么?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如果被害人家属接受和解,是否就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公正?答案依然是“否”。请大家注意一个关键词——赔偿。赔偿是对受害人或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的赔付,范围应当限于受到的伤害,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但不应超过这一范围。然而,在以前的刑法及刑诉法规定中,受害人可以在自诉或公诉刑事犯罪之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花钱买刑”这一“出于和谐目的,维护公正,化解纠纷的亮点”,受害人也是有权利得到赔偿的。侵害人有能力赔付,就应当赔付;没有能力赔付,想赔付也没有办法赔付,这与“亮点”有什么关系呢?这一“亮点”究竟亮在哪里呢?“亮”了东方还是“亮”了西方?“亮”了穷人还是“亮”了富人?也许此前某地法院的某人士在谈论这一亮点时道出了真正的玄机:有利于执行。为什么?不用强制了嘛。这叫什么?国家权力向侵害人的妥协吗?那还要国家强制力何用?专门用来强制拆迁么?我呸NM个头!  

最后就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即: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富数量来预见自己可以实施多少“花钱买刑”范围内的犯罪。这个问题与公众关系不大,而且可以预料,如果该条款获得通过的话,不久之后,将会再审议一个标准或者出台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把“人命价格”确定一个浮动范围,以免受害人或其家属狮子大开口,又不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和谐以及要妨碍程序公正了。届时,有钱人可以用计算器对照标准计算一下,我们就没有必要为他们操闲心了。  

这样的条款,或许有钱人会大高其兴,不过我这个人心地比较善良,提醒你们一句,别高兴的太早了,先看你有多少钱,再看看比你有钱的还有多少再高兴不迟。你别说当你受了伤害无论如何不接受和解的鬼话,他们可能会对你说:一千万行不行?不行?那好吧,你是是想过一千万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我可以拿一千万雇佣到什么级别的杀手?  

什么感想呢?四个字外加俩标点符号:有钱,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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