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官员家庭财产公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修法“第一条”。草案修改要点中还有: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等等。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突发奇想:采访一位虚拟官员,看看他会样回答。于是有了这篇小文。
笔者:你会自动公示家庭财产吗?
虚拟官员:不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当然在愉悦的场合,高兴的时候,我会自动公示一点家庭财产。
笔者:如果制定一个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你会公示家庭财产吗?
虚拟官员:这种“如果”几乎不存在。
如果制定一个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那么这个法律也一定是虚设的。
笔者:为什么?
虚拟官员:因为1,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是说公示或者不公示家庭财产是公务员自主的“合法权益”。
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中就有隐私权。家庭财产信息是公务员的隐私,不但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公务员法中“合法权益”条款的保护。
3,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信息当然从属于私有财产,当然是个人隐私。不但受宪法保护,而且还受前述二法的保护。到此为止。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私有财产信息至少受三重法律保护。
4,最后一点很重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刚好与你所说的,制定一个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相悖。因为你制定一个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就是用法律手段强迫官员自证罪与非罪。普天之下,还有什么手段比法律强迫更利害,更能强迫受法者呢?
如果制定一个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那么这个法律将面临4个敌人,一比四会有多少胜算呢。即使官员必须“公示家庭财产”的法律出台,也是法律打架。当法律打架的时候,就一定会产生真空。这即是常识,也是事实。到时就看谁请的律师高明谁就得利。特别是公务员已经有了三件防弹背心先决条件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无异于又给公务员送来了一件宇航服。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