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五年之久。随着媒体披露,彭宇承认了当初与徐老太相撞一事,这一标志性案件,又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回想案发之后,举国舆论哗然、人们纷纷替彭宇抱不平,质疑现行法律对如此“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的保护,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更有人称:中国社会道德滑坡二十年!不满之言,不胜枚举,案件影响之恶劣,甚为深远。
而今天,却又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彭宇竟然公开承认了相撞一事!于是乎,好多人就开始想了,甚至后悔了,社会道德水平好像没那么差吧?当初的评价是不是过分了?如果要问我,我会说,这些人,可笑之极!
本人认为:本案的孰对孰错,已无实在意义,而道德的沦丧和中国法治存在问题,已是毋庸置疑的!此话怎讲?
首先,若彭宇确实没有撞到徐老太,那么先前社会的评论就顺理成章,实在是道德滑坡、影响恶劣。现在反过来,我们说:彭宇就算是真的推了徐老太,道德一样滑坡二十年!怎么说呢?
先说彭宇,反映的社会生活中,他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代表的是一类人,这类人的名声躁动(不论好坏)就证明道德存在滑坡。他们搬弄是非,误导善良的大众,败坏社会风,气为了一己私利,拒不伏法。撞了就撞了呗,也不是故意的,能多花多少钱?再说,事情弄得沸沸扬扬,涉及的远超过个人利益,已关乎社会的稳定、民族的荣誉、国家的脸面,五年前你不承认,五年后承认了,什么意思,居心何在?
要说社会整体道德滑坡,光有彭宇式的人是不够的,中国社会一片汪洋大海,几条鱼能兴起什么风浪?还不是有推波助澜的?
当代中国出现很怪异的现象,在“人治”、“法治”之后,出现所谓的“舆治”,这个很荒唐,也很可怕。群众的力量是无限的,由此得出,由群众主导的大众传媒的力量也是无限的。我们现在的媒体,评价一事物的标准是什么呢?彭宇案的全国风雨,再到道德的二十年滑坡全都是我们的媒体导演的,我们媒体真的做到了客观公正了吗?抛开这个不说,让我们看看今天媒体都干了些什么。打开报纸,满眼的都是各色广告,虚假广告和男女保健药;打开电视,各种邪门歪道,电视剧要么穿越,瞎改历史,要么胡搞,三角四角;再看网络,充斥着低俗、庸俗、恶俗的内容。如此媒体,混淆视听,乱人眼目,毁人心智,引人入歧途,这是社会发展给下一代创造的好条件吗?说道德滑坡二十年,我看,不止吧?道德滑坡已然存在,只是值此临界爆发而已。
那么本案的恶劣之处在哪呢?关键在一审判决不能服众。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社会经验和常理分析,“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禁疑惑: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官是不是可以根据常理来判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
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
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人之述备矣,在此不对法官的判决有更多的评价,相信大家已一目了然。而我要说的是,我们的法的目的在何?仅仅为了针对纠纷给出一个判决吗?NO!
法的价值在于:法所能保护的某种美好的东西;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或属性;法律本身包含了一种评价标准,据此对特定的行为作出某种判断。更多的体现在维护:人权、正义、公平、秩序、自由等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通俗的讲,法律的意义在于:让我们每个个人生活的更加舒适,让周围的环境更加自然,让人与人之间沟通更加方便,让每个人的潜力得到最大发挥。这是我们的理想
今天,彭宇案的重提,我们不是在争论谁真的错了,社会存在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为之努力解决。这件案子的影响大家也都看到、听到、甚至感受到了。社会全面发展之路,其漫漫而修远,仅在此呼吁大家,发展自身,关心社会;更有我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分子,更要学好法律,为匡扶正义,为了民族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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