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的重庆代表黄奇帆先生针对药家鑫案的下面一段话:“这是很奇怪的辩护,真是奇谈怪论。这种舆论出来会挑战社会道德,带坏社会风气的。”针对某位为药家鑫辩护的业内人士言论个人以为无疑是人代会上听到的最给力的言论。
对于那位“业内人士“的言论个人以为稍有点起码的人性的人是无法说出口的,这样的人竟然也能在“业内”被称之为所谓的专家,这是法律的悲哀。法律也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偏离基本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一张废纸,不客气得说,这位所谓“业内人士”的言论只能是亵渎法律,让普通公民蔑视这样的法律。
对重庆代表黄奇帆先生的观点我谨代表我个人表示敬意和支持,虽然我相信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会赞同我的观点,既然没有被授权,考虑到众多“业内专家”的权益,还是不要代表他们了。
仔细分析这位“业内专家”的言论实质上不仅仅是带坏社会风气的问题,我想稍有思考能力的主事者就应该明白,撞了人不积极施救弥补自己的过失,因为对方爬起来看了看他的车牌,怕被追究自己的过失而丧心病狂得直接杀人灭口,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我看这个世界上似乎还从来没有过这种行为,请“业内专家”给出一个类似的案例,在下孤陋寡闻确实是闻所未闻。如果照这样的逻辑,那么假使被撞的人,但凡有一口气在,爬起来第一件事不是看车牌,而是把撞人的人直接杀了,这样似乎更有逻辑性。如果“业内专家”的辩护能成立,那么被撞的人就剩下这一条路好走。既然药家鑫是弹钢琴出身,习惯性动作,敲键盘的,弹棉花的,开出租的都有习惯性动作。
出现奇谈怪论不奇怪,本来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无奇不有,然而作为法律界人士出现这样的奇谈怪论就很可怕了,如果法律也可以出现奇谈怪论,而不是一个面孔,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很恐怖了,因为你不知道它面对你的时候是什么状况,你如何去遵纪守法?
作为“业内人士”出现这样的奇谈怪论,只有两个可能,智商亦或者是其他,无论是什么样的问题,这样的人还能混迹于“业内”着实让人觉得不踏实,律师有吊销执照之说,这样的“业内人士”是否还有资格厮混于法律界?对于一些公然破坏社会道德底线的言论的始作俑者是否应该有一些惩治措施呢?
既然其思想和言论已经伤害了这个法治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底线,那么这样的人是否还能存在于法律界?
我想这位著名“业内人士”也是性情中人,否则也不会有什么“直接击毙”之说,不客气的说,对她的某些言行,我也是深有同感,彼此共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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