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不可行性
周 洋
据中国网3月29日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有五点主要内容,阅读后觉得除了第一点的前半段说“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是合法合理的以外,其它各点都无实际意义,还有可能弄巧成拙。
现今各行各业的安全条例已很多,有多少是被认真贯彻执行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就实行,但交通事故仍旧严重。再拿反腐败来说,虽然出台了各种反腐倡廉的规定或条例,十年前就唱过《廉政歌》,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反腐倡廉的讲话一次比一次更严厉 ,已经到了有可能逼迫人民起来革命的程度和有可能发生人亡政息的局面,可是腐败违法情况依然十分严峻。看来反腐败要取得成功,只有寄希望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所以,靠“条例”来“明确法律责任”是句空话,难道那些“狗官”当初都不知道贪腐犯法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显然不是。“条例”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这顶多是当校车发生事故后,有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却不能避免车祸的发生。
“条例” 规定“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 这只能是个良好愿望,但在现实中做不到。如今,很多车辆遇到消防车和救护车,都不肯让路或无法让路,又怎能让校车优先通过呢?
“条例” 要求“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这是脱离实际之说,那些连公共交通都不具备的乡村山区,大多数都十分贫穷,即使把校车送给他,车道又在何方?如果像中央电视台节目中播放的那些孩子上学的情景,有的要翻山越岭走一两个小时的崎岖小道,有的要乘小渡船或吊在绳索上过河,如果不先去架桥铺路,就无法用校车去接送学生。
“条例” 还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常言道“行车行船三分险”,无论“条例”规定得有多严格,就算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比得上装甲车,也经不起大型和重型车辆的猛烈撞击,就算校车驾驶人资格是最高等级的司机,也不能避免责任全部在对方的车祸发生,更无法改变交通状况差的局面。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可能造成校车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存在不确定性。大量增加校车,只会使道路交通状况更差,校车越多,事故也越多。
暂且不谈校车的巨额购置费用可能要远远超过在一些学校增设寄宿制的费用 。只说校车的运行费用不是个小数字,每辆校车一年的各种费用和折旧费要几十万元,谁来买单?要防止校车变成另类公车增加财政负担,或者是变成学生家长的额外包袱。
我国目前的住宅布局和交通状况与许多靠校车接送学生的国家不同,不必生搬硬套外国的校车经验。我国很多原来在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学校,布局比较合理,只是因为“土地财政” 和“撤并学校” ,才被赶到偏远地区的,应当尽快纠正这个错误做法。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五条明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些条文,已经把有关事项考虑得十分周到。必须严格督促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去贯彻《义务教育法》,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条例” 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更是白说!
( 周工博客 2012.3.30 访问地址 http://zy5222239.blog.i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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