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大了恶鸟就多,猎人没了豺狼当道。新京报2013年5月9日文,《北大教授孔庆东微博骂人狗汉奸 被判赔偿200元》。事情的起因没必要多做纠缠,今天的中国别开生面,民族败类、贪官污吏、文化流氓、商业地痞、司法无赖、政治恶棍、网络瘪三泛滥成灾,但有水井处,就少不了这些个玩意,至于灯红酒绿的北京城,天然是牛鬼蛇神的扎堆妙所。
需要纠缠一下的,是海淀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根据什么认定孔庆东侮辱了关元凯?这里我们不妨多用点笔墨,讨论一下孔庆东说关元凯是“狗汉奸”的逻辑问题,第一、“狗汉奸”这个概念是自古就有的约定俗成,凡是背叛民族的人都这么界定,自古及今那些背叛民族的人都没提出任何异议。
事实上,那些狗汉奸因从这种背叛行为中获得巨大好处,对于这个约定俗成不但不以为是耻辱进而以为荣耀。当年乾隆编纂《贰臣传》,收录在明清两朝为官的人物120余人,这些降将降官的后人不但不反感,反而还主动上书表示,愿以狗效忠主人的精神效忠大清,故而有了“狗汉奸”之名。
这是有案可查的,例如范文程、吴三桂,甚至包括铁骨铮铮的东林党人钱兼益降清后都有过类似的表示。吴六奇所以能得顺治和康熙父子赏识,不仅因他能攻善战,而是因他自封“忠狗”,铁了心的为满清效力,“禁海”就是他给顺治皇帝出的主意。古代汉奸每以狗自喻表达对新主人的忠顺,难不成到了新汉奸这里就不算数了吗,仿佛成了别人强加给他们的,是故意侮辱他们,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再把时间推近点,抗战时大小汉奸为得皇军赏识,跟日本人表忠心每每自比为狗,难道这也是中国人后来强加给他们的吗?一个事物或一个概念,所以能约定俗成,那是因为大家都这样认为,之后按历史沿革流传使用。例如“婊子”这个称谓就是约定俗成,从古到今没有一个妓女提出过异议,怎么到了海淀区法院,约定俗成就有侮辱含义了呢?
第二、汉奸是专属名词,定义特定的人或人群,如果关元凯的言论有背叛中华民族的主观故意,那么孔庆东使用“狗汉奸”一词概括他的民族属性,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错误。“汉奸”不是形容词,不存在侮辱和丑化的含义:“狗”在这里尽管有形容词的含义,但这并不是孔庆东强加的,而是对历史事实的复述。
第三、约定俗成的称谓具有合法性,除非海淀区法院能够从法律上推翻约定俗成行为,否则他对孔庆东的判决就构成了错案。按照海淀区法院的逻辑来,侵权罪今后无疑会被严重滥用,比如:恶霸、流氓、地痞、狗日的、叫兽、贪官污吏、奸商这样的描述,都可以被当成侵权行为。甚至包括地主、资本家、右派这些词汇,都可能成为侵权词汇,因为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地主、资本家、右派都具有贬义成分。
小“汉奸”暴露出了中国法律的大问题,至少在“言论侵权”这个问题的界定上,中国法律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这个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考虑中国人不文明的语言习惯,今后中国人可能顺嘴就会构成侵权罪。毫无疑问,海淀区法院这个错误的判例如果不纠正,必将导致极坏的结果,每天都将有大量的人因言获罪。
几天前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篇文章里说,“宁可错放,绝不错判,以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他的担心显然不是多余的,大的方面不谈,仅海淀区法院裁定孔庆东言论侵权这一事件就足以说明,今天的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还存在着大量的盲点和误区,尤其令人后背发凉的,是执法者过低的法律素质,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但是阻碍而且事实上是在恶化中国的法治环境。
好的法律和好的司法行为,应该有利于创造和谐宽容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而不是制造和放大对立情绪。一个冤假错案,从小的方面讲,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从大的方面讲,毁掉的是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律和司法行为的信任,以海淀区法院裁定孔庆东言论侵权这一事件为例,今后谁还会相信他的执法能力,这分明就是一群糊涂官在断糊涂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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