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以“救救官员”为噱头,兜售西式宪政膏药的文章引起了很多网民朋友的讨论。文章中,盛洪认为,中国反腐力度越大,揪出贪官越多,就越说明贪腐现象的严重,就越表明中国的整体制度本身出了毛病,因而必须以宪政改造中国。从盛老师的言语中不难发现他对宪政的推崇。既然如此,我们不妨顺着宪政思路多走两步,看看宪政究竟是不是根治腐败的良药。
以宪政模板的美国为例。美国自1787开启了宪政道路,对照当前新中国成立65年的时间尺度,我们可以参看美国在1852年前后的官场风气,“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纽约,政治机器坦慕尼协会不仅垄断多达4万个市政职位,机器老板还牢牢掌控着市议会席位和地方检察长的任命权……在联邦酒精缴税率被大幅提高期间,许多酿酒商为偷税漏税大肆贿赂财政部官员……在格兰特总统执政期间百余名财政部官员因涉嫌受贿被定罪”。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美国立宪近100年之时,当时的美国总统加菲尔德,在入住白宫不到4个月之际,就因为未能满足贪腐分子索官的需求而惨遭杀害……
以实施西式宪政的邻国为例。如果盛老师觉得美国的宪政发展历程太过久远,我们不妨看看被西方国家认同的亚洲“民主宪政”的模板--印度。二战后,印度与中国几乎同时起步,开始了发展。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们一起来看看现实。根据透明国际2013年的排名,中国的清廉指数位列177个国家中的80位,而宪政体制下的印度则处于93位。除了印度外,我们不妨再看看几个宪政国邻居们的排名:1932年开启宪政的泰国,排名102;1959年正式实施宪政的印度尼西亚,排名114;而充分效仿美国宪法原则,被称为美国宪法“海外版”的菲律宾宪政制度,自1946年第三共和国成立起,至今已68年,它的清廉指数与印度一样,排名94。
以最近几个开启西式宪政的国家为例。自2001年起,阿富汗、伊拉克和利比亚这三个国家先后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直接干预和亲手操作下,走上盛老师神往的西式宪政道路。可结果呢?在清廉指数上,这几个国家位列全球倒数几名。不仅如此,这三个国家至今仍处于极端的动荡中,民众不仅没能享受所谓的权利、自由,甚至连基本的生存、生命都无法保证。一些人对西式宪政不切实际的偏执,最终让这些国家的民众失去了未来。
从以上三组实例,我们至少能够得出一个判断:西式宪政无法立即,且并不必然带来清廉。不仅如此,西式宪政本身想要成为一个成熟、有效的制度,想要解决各类社会问题,想要推进国家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段漫长的自身修葺和完善的过程。
1883年,当美国国会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政绩制度为核心的文官选拔机制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党权力分赃的局面后,美国的腐败局面才稍微得到扭转。之后的56年里,美国国会还先后通过了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竞选经费公开法等一系列法律来增强政府的透明性、责任感,以及增大对政府的权力限制,这才最终扭转了美国贪腐顽疾。从美国1787宪法确立时开始算,美国为解决腐败问题共耗时152年。
面对这些现实,我不知盛老师作何感想。因为根据盛老师一贯表现出的思维方式,既然美国在当时面临着那么严重的腐败问题,那宪政就应该被一种理论上更加理想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所替代,不是吗?当然,相信盛老师是断然不会接受这个假设的。因为,此刻的美国在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后,确实表现出了特别的优越性。不过,既然盛老师能对美式宪政的渐进过程持如此包容的心态,那么为何就不能给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更多的包容呢?它们难道就必须一步到位?就不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修葺和完善吗?事实上,我们当前的反腐力度、强度和效果都远强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整顿。盛老师既然能理解美国,却为何对中国如此的苛刻呢?
陈列了这么多事实,无非是想盛老师们能够放下偏执,从而能更理性和客观去看待这个正在发展和崛起中的国家。宪政,一个很美的名词,中国不该拒绝,也从未拒绝。但盛老师需要思考,资本主义宪政是宪政,社会主义宪政为何就不能是宪政?资产阶级的宪政是宪政,无产阶级的宪政为何就不是宪政了?宪政,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精神,但绝对不是一个僵硬的模式或者唯一的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优越性虽然还没能得到完全的释放,且仍存在许多需要修葺的地方,但它作为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所做出的选择,它确确实实在过去的65年里,保证了中国政治进程的稳定,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和谐,推进了中国在国家层面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在社会层面的各类体系的完善。更主要的,它扎扎实实的让每一位中国人感受到了什么叫做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升和生活条件的提高。
进行理性、客观的思考不易,但笔者还是恳请盛老师们能够参考本文,静下心、平下气来重新审视这个国家,或许,你们会有不一样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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