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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旭:严惩张昕竹,远比南海、东海开辟战场的意义重大!

彭东旭 · 2014-08-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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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昕竹接受外企(高通)巨额贿赂这条信息,已经被许多媒体换以各种标题的形式刊登和转载。据经济观察网和证券时报网等多方记者采访证实,不仅“参与调查此事的官员”知情,连张昕竹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同事也知情,甚至言之凿凿地称张昕竹此前曾多次受贿。但据媒体报道,张昕竹只是被国务院以“违反工作纪律”的名义解聘,发改委通报其任职的社科院与两所高校,建议对其除名,这种惩处手段非常明显是避重就轻,一旦属实,可能构成包庇罪。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是编外还是编内人员,“接受外企(高通)巨额贿赂”绝不只是“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受贿”这么简单。

  张昕竹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组成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列,其利用特殊公职身份接受美国高通的巨额“课题费”如若证实,已构成叛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贿罪。鉴于其严重性,完全可以采纳数罪并罚。

  首先来说说叛国罪。

  叛国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尤其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利益;主体要件:叛国罪的主体应该是知道国家机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以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根据相关报道,张昕竹完全符合以上要件构成,其行为特征主构成了背叛国家,三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安全行为,这种主权安全在于经济主权的安全上。

  叛国罪在宪法中的表述

  叛国罪在世界各国都有明确规定,中国不仅在宪法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还在《国家安全法》《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在宪法中,宪法中叛国罪的条款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如果调查的官员透露张昕竹与高通往来资金高达600万属实,以及事实上促成了外企垄断和反垄断调查,张昕竹的叛国罪行为构成了极其严重性。

  叛国罪在刑法中的表述

  叛国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条款及规定包括: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对于叛国罪都有相关量刑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叛国罪)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叛国罪)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叛国罪量刑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死刑。

  根据相关报道,可以推定,不仅张昕竹触犯国家安全法,美国高通公司同样触犯了中国国家安全法。

  叛国罪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表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此外,鉴定张昕竹是否构成叛国罪,宪法中还有许多条款可以加以补充。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其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当然,宪法条款所起鉴定补充作用的,是所依据的是张昕竹(据媒体报道的)所犯事实为前提。

  据“《反垄断法》须重新审定--张昕竹受贿案、间谍案的背后”甄贾文章披露的信息,张昕竹不单在国务院、社科院、高校任职,还任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而天则经济研究所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而福特基金会是一家与美国政府、情报机构和国外政策集团有紧密联系的私人免税基金会。桑德斯经过数年研究出版了一本长达五百页的新书 《文化冷战:中央情报局与文学艺术》表述的更清楚:真正帮了中央情报局大忙的是诸如“福特基金会” ,“洛克菲勒基金会), “卡内基基金会”这样的大牌基金会。中央情报局往往将经费拨到这些基金会的帐上,然后这些基金会再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助’给中央情报局指定的对象。”这也说明,张昕竹即使没有收受高通600万贿赂,以其在天则间接得到的美国有关机构组织的经济支助,以及阻碍垄断调查,也可定叛国罪。

  天则经济研究所在其英文网页披露其与外国基金会的关系:“天则经济研究所在最近的几年中已经与许多国际私人机构建立起了各种合作关系,如国际私有化企业中心(CIPE)、福特基金会、奥尔顿•琼斯基金会、美中商会、国际经济研究所(IIE)等组织等;与此同时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建立了各种合作关系,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天则所同时与许多在北京的外国大使馆保持着关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印度、以色列、日本、新西兰、俄国和新加坡。”

  不只是张昕竹行为,国务院工作人员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兼职,或者邀请天则经济研究所人员参与国家制定经济战略决策的行为,一旦造成相关经济层面安全危险,都具有叛国罪行为特征。如果有关部门对张昕竹一案采取纵容,避重就轻处理,就有可能会构成包庇罪!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拿捏中国、敲诈中国、遏制围堵中国,真正依仗的正是张昕竹这些人能够把控中国经济战略决策,造成美国财阀集团在中国战略产业上攻城掠地,极速扩张,接近操控中国金融、经济命脉,急切推行美国霸权主义,也就是所谓的全球一体化。而亚太平衡的战略东移、制造民族分裂事件等,只不过是一种虚张声势,毫无实际意义。中国一旦在反间谍(反汉奸)行动上采取积极措施,对张昕竹采取严厉惩治,打响反操控反汉奸第一枪,远比南海、东海开辟战场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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