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旗文稿》发表长文,谈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其中有一段谈到阶级斗争,于是引起一场大争论。
事后,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韩钢的署名文章《最根本的拨乱反正: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出,最根本的拨乱反正就是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没有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举步维艰。
相当对于前段时间某些公知精英对王伟光的骂街、威胁、恐吓、污蔑的流氓行径,韩钢的文章多了一些学术探讨的味道和平等商榷的理性,与那种文革大批判式的对王伟光的围攻相比,是起码讲道理的人同流氓的区别。
但是纵观韩钢的文章全文,通篇谈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弊端,几乎没有对阶级斗争是否熄灭的问题进行任何的论述,就算其观点完全是对的,却根本没有对王伟光文章的观点形成思想的碰撞,完全属于无的放矢。
其实,在是否存在阶级斗争问题上,《决议》和《宪法》、《党章》都有所论述:
《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及时地重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重申民主和集中不可偏废的原理,并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基本事实。”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以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新党章认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这就是王伟光文章立论的理论基础,而且从实践上说,从1978年以来,国内外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以实事求是作为思想路线的中国共产党人,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以“凡是”的态度对待1997年就去世的邓小平的某些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体结论。何况邓小平本人对阶级斗争问题也有间接的论述。
1989年6月9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接见JY部队军以上干部时发表重要讲话。邓小平指出,这场风波迟早要来。这是国际的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所决定了的,是一定要来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只不过是迟早的问题,大小的问题。这次事件爆发出来,很值得我们思索,促使我们很冷静地考虑一下过去,也考虑一下未来。也许这件坏事会使我们改革开放的步子迈得更稳、更好,甚至于更快,使我们的失误纠正得更快,使我们的长处发扬得更好。邓小平强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我们发展战略的“三部曲”,不能因这次事件的发生,就说错了。党的十三大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没有错。四个坚持本身没有错,如果说有错误的话,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不够一贯,没有把它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人民,教育学生,教育全体干部和共产党员。这次事件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四个坚持的对立。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改革开放没有错,十年改革开放的成绩要充分估计够,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都不变,要认真总结经验,对的要继续坚持,失误的要纠正,不足的要加把劲。总之,要总结现在,看到未来。
如果说目前的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的话,那么仍然是当年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四个坚持的对立”。
韩钢的文章回避这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喋喋不休地拿以前的事情大做文章,最起码就是无的放矢。王伟光讲的是阶级斗争没有熄灭,韩钢的文章讲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害处,多少有点牛头不对马嘴。如果韩钢还有那么一点点理论自信的话,建议他联系国内外形势对王伟光的观点进行逐一反驳,而不是发射“空对空导弹”,讲些正确的废话。
另外韩钢的文章的结尾,明显有故意偷换概念的嫌疑,他的“‘三个转变’归纳到一起,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段话中,不知道是无意疏忽还是有意割裂党的基本路线,只提“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提“两个基本点”,我估计他是为了不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因此连“坚持改革开放”也不提了,这就是韩钢版的“党的基本路线”。了解情况的人大多数还活着,韩钢就玩起偷天换日的把戏来了,看起来这中国头号大忽悠真的非他莫属了。
最后请教韩钢先生一个问题,如果他有底气的话请回答,哪位公知精英有底气的也可以回答,反对或者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坚持改革开放”当然属于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那么反对或者改变作为两个基本点之一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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