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于马年教师节前夕,在北师大师生代表座谈会上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的重要讲话精神,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介绍称,针对近来暴露的高校师德突出问题,在《意见》中首次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意见》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学术影响;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意见》警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习总讲话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一流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应该说,当下教育部出台这个《意见》事关重大且非常及时,因此而倍受人们特别是广大教育工的关注。作为一名退休教师,我想冒昧对《意见》中的“红七条”规定提一点不同意见,供教育部领导人参考。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教育部所公布的《意见》,旨在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和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这无疑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切合实际、顺乎民意的大好事。然而,笔者认为“红七条”所禁止的七类行为,是作为任何一个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底线。部分高校教师违反“红七条”的行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违背“师德”的问题,而是一种违纪犯法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正如习总在其讲话中强调指出的,“对于这类道德败坏、贪赃枉法的害群之马,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而《意见》却将这类教师队伍中的败类违反《红七条》的违纪、犯法、犯罪行为等同于违背师德的行为,将普通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同于高校教师的职业操守,将“红七条”禁行的行为纳入师德建设的范畴,混淆了两类根本性质不同的矛盾,显然有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之嫌。此举无疑有悖制定《意见》的初衷,严重扭曲降低了师德的标准,有损于高校师德建设。更何况,遵守《红七条》的教师,未必就是一个合格的教师,更不可能就是一个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那么,“合格教师”和“好老师”的标准何在?他们必须具备的师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习总在北师大的重要讲话,从本质上言简意赅地为我们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习总说,“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习总强调,“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第一,要有理想信念;第二,要有道德情操;第三,要有扎实学识;第四,要有仁爱之心。”笔者认为,习总强调的这“四要”才是师德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要求,而不是“红七条”所列举的那“七个禁止”。
总而言之,只有习总提出的“四要”,才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所需要的高尚师德。只有具备高尚师德的教师,才是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正如习总所言:“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是民族的希望。”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