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城弗格森黑人青年布朗被警察击毙案的结果出来了,毫不意外,12个千挑万选的大陪审团陪审员们一致认定,检方的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开枪杀死布朗的警察有罪。因此,这个案子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已经胎死腹中。而且,这个警察还在接受采访时理直气壮地说,如果给他重来一次的机会,他仍然会选择开枪。
同样毫不意外的是,11月26日,美国34个州90个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如约而至。和所有的群众运动一样,出现了烧杀抢掠,于是与布朗的肤色相同的美国总统奥巴马马上发表了措辞严厉的讲话,称这些行为是犯罪。
一个人烧杀抢掠,是犯罪;一堆人一起烧杀抢掠,是群体性犯罪;但是全国34个州90个城市同时出现这样的活动,难道还能说只是犯罪吗?这事要搁在中国,必须是体制问题,妥妥的。但美国就这么说了,就是犯罪,就这么定性,而且立刻动用了专政工具。
接下来的剧情是观众早已熟悉的套路,大批警察和国民警卫队奉命出动,进行镇压。有军迷网友看了镇压时使用的武器,吓了一跳说,榴霰弹枪,名字叫枪,口径是炮(40mm),发射爆炸榴弹,预装钢珠战斗部,是越战期间发展起来的步兵支援武器,用于打击密集人群和障碍物后的人群,战场表现极佳。谁家的枪有这口径?
美国的体制优越性,让人不得不叹为观止。无怪乎一众五毛在网上大呼小叫的感慨,看看人家美国,这才叫专政,和人家比,中国简直弱爆了,都愧对一直自称的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是如何崛起的,人言言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有一个说法是,中国这些年比别人犯错误少。这话有一定道理,但还不够。至少还应该加上一句,相比于欧美国家,中国纵然犯错误少,但更重要的是,中国很善于在犯了错误之后赶紧反思,避免再犯。哪怕是别人家出了事,中国人也会举一反三地反思到自己头上来。弗格森的案子当然也不例外。比如《环球时报》11月26日就刊发社评说,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就敢开枪,中国警察敢吗?
我们必须老老实实地回答这个问题,中国警察不敢。首先是警察不敢在情况未明的时候就开枪击毙;其次,如果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任何一级中国政府的第一反应都是当地的最高官员出面与群众沟通,而不是出动军警镇压;第三,就算是出现了大规模暴力行为,必须要采取镇暴措施,中国政府最大限度也就是用催泪弹和催泪瓦斯,要开枪也必须是首先朝天鸣枪示警,不到万不得已,是万万不会把枪口对准人的。
当然,更著名的反思已经有了固定的套路:体制有问题,吃亏的总是屁民,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简称体亏屁思。不过,正因为我们喜欢反思自己的体制的问题,所以中国的体制反倒不太容易出现弗格森这样的事情。县里面出了事,省里绝对不会允许扩大到辖区内的其他县市;一个省里出了事,中央绝不会允许扩大到其他省市。一旦出现这种苗头,当地的最高官员肯定得承担责任,轻则纪律处分,重则撤职。甚至连车祸、火灾、矿难,都可以导致省长被撤职,更不用说这种人为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了。
所以,站在中国人的角度上看弗格森这个案子,就会觉得很奇怪。首先是,那个青年没有任何威胁警察安全的举动,警察怎么就能随便开枪,而且打死人呢?事后也无人被问责。其次,案发以后,弗格森已经爆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但当地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平息事态,也仍然没有任何官员为此负责。第三,法院审判的时候居然丝毫不管民意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明知道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抗议事件,居然就做出了警察无罪的判决。然后出事了,全国90个城市暴动,总统严厉批评了暴民的暴行,并下令采取了强硬的应对措施,对相关人等却没有一句批评。
哦,差点忘了,美国有民主法治。怎么法治的呢?警察开枪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警察认为对方有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安全的时候,就可以开枪。陪审团的陪审员们也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遴选出来的,绝对公正,程序上毫无瑕疵,所以明知道裁定警察无罪可能导致群情激奋的黑人大规模骚乱,却仍然敢于顶住民意压力,坚决维护法律程序的尊严,不枉法裁判。至于追责,追谁的责任呢?弗格森的市长是弗格森的市民选出来的,州长管不了,总统更管不了,我没违法,你能奈我何?
中国还没有民主法治,所以中国人无法理解人家美国人的行为逻辑。可是问题依然存在,警察草菅人命,导致全国性暴动,而暴动的主体是黑人,他们都认为此案中间存在严重的不公正,是美国社会由来已久的种族歧视在作祟。这样一个显然不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程序上却毫无漏洞。搁在中国,当然得反思中国的法律哪儿出了问题,但美国官方和主流舆论对此毫无反思,反而振振有词地说,这就是法治。
这是什么样的民主,这是什么样的法治?如果在中国,中国人会要这样的法治吗?至少这不是中国人想要的法治。中国人在法律之外,还要讲天理、情理,不讲天理、情理的法律程序,中国人不会买账。也因此,中国在常规的法律程序规定之外,又单独设置了一套法律体系之外的制度,也就是上访。当人们在常规的法律体系中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通过非常规的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
美国人也许会说,我们没有歧视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早都已经成为政治正确了,平权法案公布都那么多年了,黑人和白人一样,都是美国公民,黑人自己不努力上进,还老是犯罪,不能怪我们。还有人会说,被警察击毙的事常有,白人也有啊,又不光是黑人,为什么黑人就闹起来呢?黑人就是作。
但问题也恰恰就在这里。一个黑人这样说,你可以说他是作,但这么多黑人都这么说,而且用行动表达,这就不能用作解释了。为什么在法律上早都已经宣布黑人和白人享有同等权利这么多年了,黑人仍然深陷在贫困之中不能自拔,乃至于不少人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什么同样是被警察击毙,白人没有认为这是种族歧视,而黑人却认为这是种族歧视?美国政府难道不该反思一下,这是为什么吗?
2008年,美国大选的时候,一位在美国生活多年的华人朋友要我在国内帮他转发为奥巴马拉票的宣传文章。我很礼貌的回复说,我对奥巴马不了解,不想帮他宣传。没想到这位朋友立刻气势汹汹地反问我,难道你是种族主义者吗?我一时语塞,竟不知如何回应。但从中不难看出,作为少数族裔,他们对奥巴马的支持,多少是抱有期待的,认为奥巴马作为一个少数族裔总统,他的上台对改变少数族裔在美国的社会地位,多少会有些帮助。但结果呢?一个任期过去了,眼看着第二个任期也已经过去了一半,奥巴马究竟对改变少数族裔的社会地位做了多少贡献呢?
不知道奥巴马是否还记得,他第一次竞选总统的时候,口号是“CHANGE”,又说,“YES,WE CAN”。可是时光飞逝,两个任期都快结束了,他究竟"CHANGE"了什么?他到底是“CAN”,还是“CANN'T”?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有答案。
是的,我们都知道,美国有民主,有两党制,不是总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问题是,一个顶着那么多人的期待和近些年来创纪录的支持率上台的总统,如果仍然不能改变黑人在美国的社会地位,那么还能指望谁来改变呢?如果答案是谁也不能,那么更进一步的问题当然是,为什么?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就是美国的体制,那么这个体制难道不是已经出了问题,应该"CHANGE"了么?
理直气壮地要求美国进行体制改革,今天也许到时候了。布朗死了,看样子白死已经成了定局。但美国也需要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了,怎样才能避免下一个布朗被击毙?黑人的抗议也许就暗含着这种担心,他们怕自己也像布朗一样,成为警察的枪下冤魂。要让黑人相信,布朗被击毙,不是因为他的肤色,而是他的行为,不反思不行,体制上不CHANGE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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