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1957年的美国电影《十二怒汉》,这一电影深刻地描绘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又赦免了一个白人警察。
还记得那句“我喘不过气了”吗?对,就是那个黑人小摊贩加纳,这个有6个小孩的父亲最后的呼救,也没有让白人警察丹尼尔·潘塔雷欧放弃危险的“锁喉”。12月3日,大陪审团在案发后5个月作出裁决,丹尼尔·潘塔雷欧被免于起诉。
这个结尾并不陌生。11月24日,弗格森案的大陪审团也曾有类似的决议: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镇开枪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也被免于诉讼。稍微有点不同的是,在弗格森案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花费了2.63亿美元,给每个警察都派发可佩戴摄像机。也就是说,丹尼尔“锁喉”杀人是“有图有真相”,相当于全球直播了。
但结局还是一样。弗格森案后,抗议者又上街了。除了“举起双手”这一弗格森案抗议行动中的经典动作,又多了一个“我喘不过气了”抗议标语。
“我曾以为,警察随身佩戴摄像头可以帮助解决这类案件。但在大陪审团就加纳案作出决定后,我不那么肯定了。”CNN法律评论员梅尔·罗宾斯认为,问题出在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并非判断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否违法的理想平台”。
与梅尔一样,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关注有“终结者”功能的大陪审团。这个神秘的团体,到底是怎么工作的?决议又是怎么产生?又是如何保证公正的?《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先后采访了20余位美国公民和中美法律专家,力图还原这些神秘裁决背后的运作密码。
大陪审团哪大
大陪审团的“大”有两点,一是“初选”机制,二是“一团多案”制。第一个权力最关键,因为只有大陪审团决定“买不买”之后,普通陪审团才开始考虑“买什么”
大陪审团的组成及其功能,不像普通陪审团那样广为人知。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陪审团分为两类:一是弗格森案涉及到的大陪审团,另一类则是我们普遍熟知的陪审团,或称普通陪审团。
区别在什么地方?“就好比一个人走进一家百货公司,大陪审团决定是‘买不买’、陪审团决定的则是‘买什么’。”“美国三权分立”讨论兴趣小组的一个成员马修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说,大陪审团之所以“大”,一是因为它有一个“初选”机制。普通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而大陪审团则负责决定是否应该对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案件就不会转交到普通陪审团那里。
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案、判案过程中,大陪审团只负责立案,而陪审团则负责审案以及判案。也就是说,大陪审团只负责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陪审团则在大陪审团作出立案的决定后,才在审案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作出判案决定。
从这个分工看,刑事案件能否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立案,则表明大陪审团认为当事人无罪,比如弗格森枪击案,大陪审团经过询问60多位证人的证词后,认为警察威尔逊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予立案;相反,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有立案的依据及充足的理由立案,也并不等于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有罪,必须在立案后交由陪审团审理,由陪审团决定。
此外,大陪审团采取“一团审多案”的工作模式,而陪审团则采取“一团审一案”的工作模式。马修认为,主要还是工作量的考虑。“陪审团的工作量要比大陪审团大得多,这也是为什么大陪审团可以一组人审几件案子,而同一个陪审团一般只负责一件案子。”
实际上,设置不同功能的陪审团,也有节省开支的目的。“我认为大陪审团的存在,除了是司法程序的需要,也是为司法机构和当地政府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最终裁决结果被告胜诉、被判无罪,司法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就需要由当地司法局承担。”马修说。
大陪审团都有谁
大陪审团虽然有“大”的权力,但在人员选择上,并不比普通陪审团严谨,相反更宽松。
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均由18岁以上公民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担任。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被选入陪审团在美国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即使是总统都有可能接到履行陪审团义务的通知信。
陪审员的选择具有一定要求。美国公民Tony Lambert告诉记者,一般说来,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年满18岁,能用英文进行交流、没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审员还必须是本州居民。“法院并不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等做出限定。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初衷是基于证据对事实的判断,这些不会因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而改变。”
但谁能成为大陪审团成员,谁又能成为普通陪审团成员呢?按照一般的理解,大陪审团似乎权力更大,所以人员选择要更严谨。但美国的情况完全相反,大陪审团成员选择的严谨性上还不如陪审团,除了没有在宗教、种族比例上的要求,甚至还会出现大陪审团成员与涉案人相识的情况。
宾夕法尼亚大学金融管理学院大三学生张琦雅曾经收到过陪审团义务通知信,她说:“选拔陪审员时,各法院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等确定一份能覆盖该地区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单,但是和大陪审团的情况不同,陪审团的陪审员需要接受法官的讯问,以了解候选人的背景,确定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并且必须向控辩双方律师公布具体信息,包括宗教背景、受教育程度、人际关系等等,而大陪审团这些都不需要。”
不过,张琦雅因为是留学生身份,不属于美国公民,最终没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但大陪审团一般没有这个选拔过程。在美国,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评议的方式选定大陪审团的成员。目前美国有42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有6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候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人选。
弗格森枪击案里,依照密苏里州法律,大陪审团由12人组成,按照人口比例随机选择。陪审团成员身份保密,仅公开性别和种族信息,此次大陪审团12人中包括6名白人男性、3名白人女性、2名黑人女性和1名黑人男性。
与普通陪审团不同,大陪审团一旦组成后,有一定的任期。在这个任期内,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审理判断,因此往往要审理许多案件。比如负责审理弗格森枪击案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发生前就已经组成。
规定人数上,大陪审团也更“服从”地方法规。在美国,各州的普通陪审团基本上在12人左右,但大陪审团组成人数却不尽相同,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规定为6名;俄勒冈州规定为7名;俄亥俄州规定为9名;蒙大拿州规定为11名;联邦大陪审团为23名。
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Mila Kennos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普通陪审团在选择陪审员时更为严格,是因为法官将直接根据陪审团作出的决定判案,因此这是有实际法律效力的重要决定。而大陪审团相较之下有更大的犯错空间,毕竟即使大陪审团断定案件“有可能”形成犯罪,陪审团也会重新基于控辩双方的证词对案件重新定性,“哪怕最终宣布被告无罪,不会对社会造成直接伤害,顶多是花了一笔冤枉钱”。
不起诉的背后
具体在弗格森一案中,我们可以看看大陪审团是如何审理案件的。他们的理由也很充足,问题是,这份证据少了一个关键证词,即死去的黑人
在经过3个月时间里用了25天来取证,听取了60多位证人,包括目击者的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摄像头拍下画面,因此大陪审团的判定只能依据物证和对各方证词的取舍。根据检察官公布的详情,大陪审团的决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实。
首先,大陪审团同意,事件发生的时候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事发之前,威尔逊正完成了一项任务之后开着警察的公务车返回。接近中午时分,警察接到报告,说有两人刚刚抢过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价值48美元的雪茄。
警察的电台通告说,其中一个嫌疑犯带红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黄色袜子和短裤。威尔逊从警察的电台中听到对抢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问是否需要协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刚刚才过几分钟,威尔逊便在车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约翰逊走在马路中间,妨碍了交通。他将车倒回去,对两人说了句“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马上发现,这两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着雪茄,于是便命令他们停下来,同时要求警察总部派人增援。
根据威尔逊在法庭上的陈述,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就在威尔逊要下车的时候,布朗将他的车门用力关上,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两拳。威尔逊拔出了枪,而布朗抓住他的枪说:“你这个胆小鬼,根本不敢开枪。”在抢夺的过程中,威尔逊扣了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
证据显示,威尔逊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受伤。他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尔逊的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曾经抢夺武器。在警车的内外以及威尔逊的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明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朝下射击,与出现武器争夺的说法吻合。车内搏斗的结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枪伤。
目击者说,枪响之后布朗逃跑,威尔逊下车追赶。之后几十秒中发生的事情,目击者就有了不同的陈述。布朗的伙伴约翰逊说,布朗先是逃跑,威尔逊朝他背后开了一枪。之后布朗转身,举起双手说:我没有带枪。但是威尔逊依旧开枪打死了他。其他证人说,威尔逊起先并没有开枪,但是布朗转过身来向威尔逊冲过去,这时威尔逊才开枪将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举起双手,目击者众说纷纭。至于布朗如何举手,举了多高,是掌心朝外还是握紧拳头,说法更是五花八门。检察官说,一些证人后来承认,他们的说法并非亲眼目击,而是听说。
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威尔逊警官在法庭上描绘了他自己当时的感受:“在那个时刻,他看上去就是下决心要冲过子弹,看上去他对我向他开枪非常愤怒。他脸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冲过去的方向。”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从威尔逊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这中间一共只有一分多钟。在审视过所有证据、听取过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大陪审团认定,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因此,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
专业的“阴谋”
从大陪审团进入角色开始,他们的敌人可不止被告。一群高智商、高素质的律师、检察官都在试图引导他们。而他们本身业余得像一层纸,一戳就破。
大陪审团的这些结论,跟一个重要的人有关。即弗格森案的检察官麦卡洛克。
对他来说,此类案件无论作出怎样的决定,都会惹火烧身。因此尽管刑事案件并非一律都交由大陪审团决定,他还是择将“皮球”踢给大陪审团。
麦卡洛克首先给了大陪审团一个封闭的、看似有利于独立判断的审理的环境。没有法官在场,也没有律师在场,只有检察官及证人,由检察官提供及解释证据,并传唤证人,不向公众开放,整个过程保密,大陪审团成员的名单也是严格保密,大陪审团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不管总统、社会名流、意见领袖、传媒或大众有什么看法,都不会影响陪审员们的独立判断。
但真是这样吗?其实,从进入这个封闭空间开始,种种“暗算”也开始了。
麦卡洛克的第一招,就给了大陪审团一个下马威。
通常情况下,大陪审团成员在听证上听取“浓缩版”证词,也就是前期检察官经过一定整理后的证据。但这一次,麦卡洛克将所有证据都不加挑选地一并呈上,这一做法在刑事诉讼中非常罕见。可以想象这个工作量,仅证词录音时长就有70小时,大陪审团成员并非专业人士,也有自己的工作、家庭,这种冗长的听证,也被认为最终“促成了”威尔逊被不予起诉。
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中心高级研究员陈平就曾指出,大陪审团是一群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缺乏处理案件的经验,也很少会像专业人士一样知道目击证人口供出现不一致所存在的所有可能原因,因此当看到这样的案卷时,他们只可能会被各种矛盾的证据所混淆。
紧接着,麦卡洛克的第二招就来了。根据密苏里州法律,12名大陪审团成员中9人同意,即可作出起诉决定。但就这9人的多数,早就被技术性分化了。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假设检方起诉被告二级谋杀,那么大陪审团只需要讨论这些证据是否支持二级谋杀即可,是就起诉,不是就放弃,要达成9人多数并不难。”
现在的问题是,检方不提供任何罪名,那么大陪审团则需要考虑一级谋杀、二级谋杀、重罪谋杀,过失杀人等一系列罪名,那么就可能出现两个人支持一级谋杀,三个人支持二级谋杀,四个人支持重罪杀人,五个人支持过失杀人等情况。“最后,任何一项罪名都无法达成多数,而实际上不排除整个陪审团都恨不得将凶手绳之以法却无法就具体的罪名达成一致的情况。而检察官还可以利用程序把事情办砸的责任推给陪审团,自己避开舆论的炮火。”汪雪说。
麦卡洛克最狠的一招,就是那个封闭的环境。
大陪审团为了避免外界干扰,被告律师是不会出现的。但这也带来一个结果,即在一个只有检察官出现的非对抗性情境里,检察官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引导大陪审团达成自己想要的结果。大陪审团只能听到检方的一面之词。检方处理案件的态度是否积极,用词表达是否全力以赴,证据提交的顺序,案情的阐述方式,证人口供的组织都可以起到操纵结果的效果。
汪雪认为,这次检方和被告“蛇鼠一窝”简直不可思议。“通常被告不会去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因为自己律师不会陪同,一旦出错就会被抓住把柄。但这里因为有检方保驾护航,大陪审团反而还会觉得被告勇气可嘉。而更不公平的是,死者是不会出席的,只有被告一人的陈述,这个程序天生就对被射杀黑人布朗不公平。”更可笑的是,尽管案件涉及一方身份为警察,但此案的取证均来自于威尔逊供职的警察局,警察内部自检自查。尽管奥巴马下令司法部插手调查,FBI参与取证,但警察局在证据搜集、提供上的自由度极大。
实际上,在州政府竭力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大陪审团未能对嫌犯提起指控的案例极为少见。控诉嫌犯的举证标准不是州政府提出了无可置疑的证据,而是提出了起诉的合理根据。密苏里州法庭表示,“合理根据”是指“所掌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足以保证,一个谨慎的人都认为嫌犯已犯法”。这一标准是在1996年州诉托卡案(State v Tokar)中确立下来的,该案支持以谋杀罪(指控)逮捕嫌犯,因为他与女友开着一辆黄色旅行车(与目击者对犯罪者的描述吻合),且他此前也有类似的入室盗窃前科。
数据显示,2010年联邦检察官起诉大约16.2万个嫌疑人,只有11人没有得到大陪审团的批准,最近五年经由大陪审团听证最终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都不超过0.007%。原因是决定不对案件起诉的要求很高,只有在大陪审团在听取所有呈堂证供后认定“几乎无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时才会宣布不起诉,而只要存在“合理可能”是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会正式立案起诉。
不能说的原因
陪审团制度与社会道德情感的“隔离”,已经让人对它的正确性与公正性不能不质疑。在弗格森案件中,几乎没有真正的胜利者。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引以为豪的一项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在不少美国大片中都有表现,世人并不陌生,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也颇受争议,因为陪审团不时作出与社会道德舆论相悖的决定。轰动全美的1994年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和2008年凯西杀女案中,陪审团都作出了无罪判定,引起舆论哗然和强烈不满。弗格森案中,陪审团所作决定再让美国民众对陪审团制度是否公平产生严重质疑。
在美国,虽然司法是独立的,陪审团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和原则有其积极一面,但这套司法制度与社会道德情感的“隔离”也让人对它的正确性与公正性不能不质疑。在弗格森案件中,几乎没有真正的胜利者。
正如有的分析认为,弗格森案陪审团成员依据所掌握的大量证据做出裁定,从程序上看无可挑剔,但程序正确并不能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公正,因为美国社会里有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意识。这起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和道德后果已远超法律本身:美国社会被更深地撕裂,种族矛盾再次被严重激化。
弗格森案不是个案,类似案件频频发生,给美国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分裂。大规模抗议示威活动表明,由种族歧视问题导致的深刻社会矛盾随时都可能被引爆。就连美国总统奥巴马也不得不承认,该案为美国带来“更大范围的挑战”,“这不是弗格森的问题,这是整个美国的问题”。
美国社会对黑人和少数族裔的歧视表现在教育、文化、生活、工作等社会的各个层面,而这种歧视源于白人内心深处长期培育的优越感。不去掉这种“天生”的优越感,而仅用表面上看似公平的司法制度来处理种族矛盾,无疑是舍本逐末,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生活贫困、缺少就业机会、司法体系存在的种族歧视导致非洲裔居民长期生活在“执法过度”和“司法不公”的阴影下,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并未真正从根本上认真反省种族歧视的“真凶”来自何方,更没有思考如何从源头上去除白人心中的“歧视意识”。
但是否出于种族歧视实则很难界定。长期居住在纽约的美籍华人Catherine Hu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是一个无法言说的原因。“尽管现在不少黑人也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是这恐怕很难改变一些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想法。如果当时,与威尔逊发生冲突的是一位白人青年,威尔逊还会作出一样的选择吗?”
由于这种想法无法通过证据来验证,无法在听证过程中得以展现。Caherine表示,美国宪法对于人权要求近乎严苛,在禁止出现的侵犯人权的事项中有着等级划分,而种族歧视是属于最高级别,即无论何时、出于任何原因都绝不允许出现的情况。而比如对女性的歧视,在人权要求中就属于第二级别限制。
在美国,对于15至34岁的黑人,排在第一的死亡原因是他杀,但绝大多数凶手不是警察,也不是白人,而是黑人。按照美国政府2011年的统计数据,40%的15至34岁的黑人死于他杀,而白人只有3.8%死于他杀。尽管不能抹杀黑人对于美国社会的贡献,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贫穷问题仍未全面解决,黑人仍被认为是“更为危险”的象征。
为此,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为帮助少数族裔,主要是非洲裔黑人,美国政府至少投入了5万亿美元与贫穷“作战”;美国至今有平权法案,即给少数族裔学生的大学录取加分,奥巴马夫妇都是受益者;政府在黑人族裔集中的城市小学,每年为一位学生投资1万美元的教育经费,高于白人和亚裔集中的郊区学校;过去这些年,黑人在美国各个领域都取得巨大成绩,2008年,黑人族裔有最大的突破,当选美国总统,而许多白人选民正是要证明美国不再歧视黑人,向毫无经验的奥巴马投去选票,那不仅是在向美国宣布,也是在向全世界宣布,黑人不再受他们肤色的限制,而这也正是为何奥巴马对弗格森案件颇为关注的原因。
“空城”圣路易斯
圣路易斯正在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一边抗议,一边搬离,房地产下跌,房产税减少,越发贫穷,越发抗议。退一万步讲,大陪审团保证了公正,但谁来保证繁荣。
为什么这样一起案件会引起全国范围甚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这起饱受质疑的案件会发生在圣路易斯?尽管圣路易斯作为密苏里州最大城市并不为太多外国人所知,但了解圣路易斯的人一定不会对此感到奇怪。
时至今日或许无法想象,圣路易斯在1904年曾经承办过第三届奥运会,是美国昔日举足轻重的港口及航运重地,发展远超附近各州。但是,随着美国种族运动的兴起,圣路易斯成为了最大的牺牲品。不可否认,圣路易斯是美国种族隔离最严重的城市之一,随着黑人的不断增加,圣路易斯白人纷纷搬走。先是从市区搬去市郊,再从市郊搬去远郊,1950年-1970年黑人民权运动最风起云涌的时候,圣路易斯60%的白人搬离圣路易斯市区,而圣路易斯人口50年下降了50万,从曾经是美国第四大城市,西部开发的必经中转站沦落为如今美国排名21位的三线城市。更可怕的是,不仅白人逃走了,有能力的黑人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跑光了,圣路易斯俨然成为一座被弃的“空城”。
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学生蒂莫西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如今的圣路易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程度都令人堪忧。“这里即使是白天,也没多少店铺开门营业,路上都是无所事事的人在闲逛,平时学生们也都总是结伴而行。”蒂莫西是圣路易斯土生土长的白人学生,对于圣路易斯的情况非常了解。“我的导师在刚开学时带着班上的同学在附近转悠,突然指着一个街口对我们说,前几年学校的一名老师就在这里丢了性命。”蒂莫西向记者介绍,圣路易斯的白人仍要多于黑人,但是白人与黑人居住的社区通常有清晰的分割。白人居住的社区整洁有序,而黑人居住的社区由于流动性大、生活水平不高,通常年久失修、破败不堪。“我和同学有一次去一个黑人居住的社区,看到一座房子的墙上用涂料写着一排大字:“这间屋子有人居住,流浪汉远离”。蒂莫西笑言,因为黑人社区很多房子很破旧,经常会有流浪汉“借住”,破败程度可想而知。
就算是横向对比其他中西部大城市,圣路易斯的就业和收入也非常糟。根据圣路易斯本地刊物Saint Louis Business Journal引用圣路易斯美联储分行的数据,2013年比2010年的就业增长:圣路易斯1.8%,堪萨斯3.5%,印第安纳波利斯6.8%,纳什维尔10.1%,而全美平均增长为4.7%。2013年比2010年的收入增长:圣路易斯3.9%,堪萨斯3.3%,印第安纳波利斯4.6%,纳什维尔6.1%,而全美平均增长为3.5%。圣路易斯已经走上底特律的老路,成为美国“人口减少最快,去工业化速度最快,种族严重隔离的都市区”。
更糟的是,因为基础建设持续恶化,圣路易斯已经成为全美通勤时间最长的地区,而上面这些企业正在逐渐搬出圣路易斯。正如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的教授Todd Swanstrom所说,对于年轻黑人男性,这里没有工作也没有机会。从2000年起,弗格森的中位收入下降30%,仅有3.6万美元,而布朗居住的区的中位收入只有2.7万美元,而该地区仅有一半黑人有工作,布朗当年就读的高中则因为教育质量太低被州政府取消了认证,14年间该地区贫困人口翻了一倍。“这不是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这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
如果弗格森案不是发生在圣路易斯,不知道结局会不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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