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人组成的大陪审团,3个月时间里,听取60多位证人证词,最后的结论是:黑人布朗还是算白死了。包括美国人在内的人都在怀疑,是因为陪审团只有3名黑人,所以决议有偏颇?
大陪审团当然不会忽视舆论的压力,但他们也有“武器”。根据密苏里州的法律,只要警察“合理地相信”嫌犯企图利用致命武器,或意图危害他人性命,且警察“合理地相信”使用致命武力有助拘捕,便可开枪制服嫌犯。
所以陪审团最后2天2夜的讨论主题只有一个:涉案警察的“合理地相信”,陪审团是否相信?从结果来看,他们选择了相信警察。
在任何选择的背后,一定藏着选择的理由,至少是12个人中大部分人都相信的理由。这个理由再扩而化之,推而广之,就是一个比黑与白分歧更深的思想基础。
这个思想基础,就藏在黑人布朗与涉事警察之间的关系上。即弗格森案里的这两个人,是警察与平民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还是两个平等权利的个体?哪个关系才是第一位的?
按照中国警察“为人民服务”宗旨理解,两者职业关系第一,个体关系第二。不要小看这个次序,因为美国刚好相反。有一个例子就很有说服力。在美国一些地区,很多商家为了保平安,晚上都是彻夜开灯。因为一旦晚间房子出了事,但里面没有开灯,黑漆漆一片,美国警察最多就会在外面守着,不会冒险进去的。
为什么会如此?从这个问题出发的思考,就会触及美国立国的思想根基:自我保存的霍布斯主义。美国警察并非怕死,而是一种以自我保存为优先原则的制度化呈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基层路线在这里行不通,因为在所谓的“霍布斯丛林”里,群众中尽是“坏人”。警察也是人,先保存自身是自己的天然权利。这种以人的自私自利为基础的天然欲求,就是“天赋人权”的原型,是15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提出的。
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美国完美地继承了这一原则,比如不顾一切保护警察,苛刻地强调战场上的“零伤亡”。但如此一来,也并非没有代价。为达到“不要伤害”的目的,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既要互签“契约”,又要相互“提防”。
枪支泛滥正是这一政治理念的产物。明知枪多有害,但大家相互不信任,对国家也不信任,枪支泛滥问题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束手无策。看上去好像是宪法第二修正案的问题,但更深的还是扎根于建国基础的诸如霍布斯主义之类的价值体系。
那么,黑人布朗白死了?那些上街抗议的人,包括远在霍布斯故乡的5000英国人都义愤填膺上街了,他们难道不明白,陪审团执行的也是他们同意的价值标准?
问题还是那套价值标准。一方面承认自我保存的天赋权利,“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力去做。”一方面又担忧“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导致人类尽毁,于是,过去的国王、现在的法律作为“契约”的执行者出现了。法律一边无限巩固了个人的私有领域,在每个人之间划下红线;一边又将所有人捏合在一块土地上生活、交往甚至冲突。
这一套在一个民族之内是或许有效的,但对一个新加入的种族则是灾难。想象一下:一个谷粒满仓的人对一个一无所有的人强调“不要伤害”,强调个体至上,到底是仁慈,还是恐吓?这些后来的少数种群,犹如先天弱者,先是被告诉周围有无数“红线”不可触碰,之后政府和其他个体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子袖手旁观。一开始就没有营养,到现在当然发展不好。
自我保存当然重要,这是生存权。但然后呢?作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体现,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同样也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不承认这一点,其实是一种价值观的“虚伪”。高调地歌颂自由,甚至将贫穷也看成自由选择的一部分,然后体面地袖手旁观,看不到哪怕是美国也有大量的人需要发展权,一味推崇以自我保存为中心的“天赋人权”,诞生不了这种伟大的救赎,而这才是那么多人上街抗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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