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需要纳入《宪法》轨道的是无法无天的“新自由主义改革”
——对第一个宪法日宣传的感想!
顾凌英
期盼中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终于到来了!但是看了央视12频道的宣传有点失望。总的感觉是:老调重弹,没有新意。那么什么是“新意”呢?那就是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所强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界的”精英“在思想上必须明确的。
今天它现实的新意,就是明确了作为国家宪法日的12月4日通过的这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庄严的社会主义《宪法》是高于30年来至高无上的“改革”的根本大法。国家宪法日的最主要的”新意“,就是要提醒人们,不仅要把人民的执政和行政放到《宪法》的笼子里,就是至高无上的“改革”也是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的。
国家宪法日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明确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的就是这样一部根本大法。
它的第二个意义,就是要求我们联系1982年12月4日社会主义《宪法》制定至今,30多年来《宪法》执行的现实。只要正视30年来《宪法》执行的现实,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眼中最没有《宪法》的就是那些口不离宪政的、主张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那些人;他们所有的违宪行政哪一件不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来实现的?改革大于一切,改革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已经成为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的思维常态。在他们的思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为新自由主义改革让路是理所当然之事,这就是他们的思维定式。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我们的法律界应当宣传什么呢?!最重要的就是宣传依法“改革”的问题,就是把“改革”纳入《宪法》允许的轨道的问题。使“改革”与社会主义《宪法》接轨,这才是我们依法执政联系实际宣传的当务之急。
看来法律界的“精英们”还需要好好的学习学习四中全会的精神啊!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