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总有无辜百姓不幸命丧公安部门基层单位的问题出现。山西太原龙城派出所出现的讨薪打工女“非正常死亡”事件只是其中最新的一例。大家都对此一事件的责任者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挞伐,但为什么没有发现有单位、部门负责,没有发现有领导负责呢?在下以为,没有触及根本,故而凑凑热闹。
大家都看到了,这一例事件与其它同类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最大不同是,它有非常明显、非常清楚的证据保全下来,从而使相关部门、单位、公众能轻松地看到,谁是肇事者,谁是受害者;这让任何想以“临时工、藏猫猫”等等来当借口推脱责任的企图都不再可能;也避免了检察院、法院在公诉、判案过程中可能出现令人尴尬的局面,以致肇事者轻易逃脱惩罚。其它的事件则是找不出、找不到、没有证据来明确肇事者。
讨薪打工女不幸“西去”的确令人悲伤,活生生的人命以这种方式消失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家属当然更难以接受。真不知肇事者是怎么想的?可这一事件萦绕人们心头更多的却是整个事件的“证据”,居然是由民工们自发保全的,是在肇事人员企图收缴、销毁这证据的不利情况下保全的。让生命不幸逝去之后还想逃脱惩罚,这难道不令人更加愤恨吗?这警察还是人民警察吗? 综观整个事件,有几怪。
一怪,警察接到的报警是保安报警,到场后就按照保安的要求去执法,他们在为谁执法?是为老板,是为国家,是为法律?分清事非了吗?
二怪,警察把一个讨薪民工与保安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对付罪犯的高度,这种执法算有是非吗?
三怪,警察在处理这一纠纷中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对付妇女,致讨薪女民工最终不幸罹难。这是应该对待普通百姓们的做法吗?对于警察来说,法律何在?
四怪,警察系统在事件出后的十三天才将这一事件定性为“非正常死亡”事件,难道这不是公然致人死亡事件吗?至少也是过失杀人事件,“非正常”这定性准吗?
五怪,事件出后,警察系统虽把此事件发生之日定为警示日,却把处理对象仅限在了涉事人员。相关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何在?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何在?相关被讨薪公司的责任何在?
大家也许并不奇怪派出所的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前去执法,但肯定奇怪这些前去执法的警察怎么会把执法对象对准了前来讨薪的民工;奇怪执法警察企图销毁执法过程中的证据而不是保全证据。
总之,这不是一个小小的派出所的问题,而是太原警察系统的问题。 这不得不使大家都想探索,问题究竟出在哪了? 其实,类似事件不仅出在公安部门,也在城管部门出现过。出现事件的单位虽然不同,可原因似乎是共同的。那就是把普通百姓当成什么人了?在下还是相信老人家的说法,这是立场问题。如果事件是一个人的责任,那是素质问题,如果是整个派出所的问题,那是教育问题,但如果是公安队伍中的问题呢?那就是立场问题了。
警察在任何执法过程中不能和颜悦色吗?不能合法合理合情吗?我们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先想到如何保护百姓吗? 我们的警察立场站哪了?如果不解决立场问题,警示日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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