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不足
第二篇 完整的责任体系
前言:《左传》译文,晋灵公先派人刺杀赵盾,未遂,后又于宴会上伏甲兵袭杀赵盾,未果。赵盾被逼出逃。当逃到晋国边境时,听说灵公已被其族弟赵穿杀死,于是返回晋都,继续执政。
史官董狐以“赵盾弑其君”记载此事,并宣示于朝臣,以示笔伐。赵盾辩解,说是赵穿所杀,不是他的罪责。
董狐申明理由说:“子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
秉笔直书,固然是史官个人不畏强权,风骨凛然,但这也源于当时体制让相关责任明显,为众人所知,所以史官能够直笔写心,将责任判断留诸史书。
依程序正义,或许该案的事实并不清楚,但是史官的“非子而谁?”的疑罪从有逻辑得到所有人的承认。赵盾死后4年,赵氏灭族,赵穿的后裔却并没有被深究,晋国公族大约是承认这个责任判断的;赵盾自己没有耍无赖,即便后来赵国自己的史官,也没有翻案,只是强调了那傀儡是个昏君;世人也没有否认这个判断,而是称赞董狐直笔。
同样的质疑逻辑,却被现代司法原则所摒弃了。如果是程序正义,双方会不会认账?能够避免流血结局?该案恐怕2000年都扯不完吧。
我们现在的领导干部不知道责任为何物,或许原因很多,但是责任体制本身的缺陷不能不提出来,实际上两千多年来中央集权制的责任体系并不完整,让大多数责任被遗漏,让人们敢于不作为,乱作为。本篇旨在解释责任心不足的体制原因。
一、程序正义的不足
(一)绝对化的程序正义
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但这一原则既不适合复杂的工作任务,更不被各个“一把手”接受。相反,“不禁则行”原则却已经被各级领导干部奉为圭臬。他们将法律精神理解为不禁则行,理解为符合程序正义的就不用负责,这种绝对化的程序正义对于行政体制的吸引力和破坏力不需多言。
绝对化程序正义已经侵蚀了体制内的绝大多数部门。程序规范,谁都不用承担责任,形成了造假不要紧、成败得失不要紧的责任观,造成了制定政策制度时没有责任人,决策时没有责任人,执行时没有责任人,监督时也没有责任人,追责、免责时还没有责任人的绝境。这种套路的确省力,见效快,还容易获得认可,最关键的是免责,最得领导干部的喜欢,可是哪里有绕不过去的程序?谁扯不扯几个高大上的依据?难道出了问题,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纸怪不到任何人头上的条文?以法律制度为借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对法治最大嘲讽。
绝对化程序正义已经侵蚀了多数制度规定。程序规范虽然方便监控,同时也给造假提供了基础,程序规范的某个特点就是复制,纠结于形式的绝对化程序正义本身无法区别这种真伪。绝对化程序正义走向反面,还在于用程序吃人,繁琐的程序游戏当中,各种不必要成本大到所有人吃不消,比如经过采购程序的价格竟然比市场价还高,又比如纠结于程序正义的各种特色创新和考核检查。乱作为实际源于不作为,而不作为实际从制度不作为开始的,制度的不作为,才会让所有人都无能为力,比如所谓潜规则,哪一项不是制度造就?把人们逼向潜规则的,不正是制度?反抗潜规则时,出面报复的不正是制度?个人无法反抗制度,明知错误也得执行,明知不对也不得干涉。
这种程序正义已经侵蚀了主流理念。纪律和道德不是规定所能规定的,不是禁止所能禁止的,然而有人以为法律制度包治百病,将纪律、道德领域问题一起包揽进去,可是法律制度的客观公正,正在于排除了许多有争议、不容易界定、不容易取证、不容易取得实效的因素,如果无所不包,就不要有任何期望,也不可能执行好。
程序规范最核心价值实际上是确定责任人,而不是直接去确定是非对错和功过得失,程序规范本身无法代表正义。法律、制度、规矩都只是工具,自己并不会思考,只有正确使用才可以达成目标,错误使用就会失败,比如用导航走错路,是追究导航的责任,还是追究人的责任?至少不能既不追究人,也不追究导航吧?
(二)实践标准
“实践是真理的标准”,实际上是指实践结果才是一切的标准,实体正义不是目的正义,其包括了目的、程序和结果等因素,而以程序为主的程序正义远不足以成为客观标准。
程序正义和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理念基础,实际源于实体正义包含了太多不稳定因素,主观性较大,因而强调程序正义。可是现实变成了将实体正义当成封建迷信来反对,以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的错误。
问题是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逻辑基础,在内部管理范畴并不成立,实体正义是可以真实确定的。每个人——权力机关——上级执行机关——下级执行机关,是一个完整的权力秩序,其中每个环节的意志都是可以确定的,他们的意志就是下一级的实体正义。比如主人所说的对错就是标准,哪里不确定?领导让背的锅,哪能不背?预制的程序规范本身就是经验化、理论化的产物,简化方法而已,离开实践结果的检验,不仅不可靠,更没有意义。
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本来就是主观责任,而不是客观规范。不应奢望主观性认识长久正确,不指望所有人都认同,各认识阶段、立场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但是并不影响主观结论的正确性。以长远角度来看,我们的主观做法或许不过是以小错换大错,至少每个主观结论都有责任人,正是因为责任追究,所以责任人需要关注目的、过程、结果、影响等等因素,需要用尽手段,这种竞争实际就是历史前进方式,程序正义远不能衡量这一切。相反,在内部出现超出人们认知水平的标准,对于内部关系绝不是好事,比如以学生不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教,本身就不利于学生成长。
权力秩序完整之时,绝对化程序正义并不会出现过多危害。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分离之时,君主作为执行机关的首脑,虽然无权凌驾于法律,可是君主还有另外一重身份,作为权力机关的最高代表,其当然具有法律的最后解释权。权力秩序中,权力机构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代表荒唐,坚持程序正义以至于容忍损失也不等于进步,不过是不同利益的决择。只要意识清晰,怎么选都是对的,意识清醒的人知道从来就没有过万能的工具,出问题的,只能是使用工具的人,能负责的也只有人。意识不清晰,则怎么选都是危险的,没有责任人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是谎言。
(三)绝对化程序正义危及所有组织。
绝对化程序正义不是源自资产阶级,“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相应案例至少说明几千年前就有类似观点,当然那时没有过多理念混乱。
让绝对化程序正义发出危害的是资产阶级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将公共权力本身视为威胁,以限制公权力为主要主张,所以将程序正义绝对化,让程序正义否定实体正义和公权力。虽然绝对化程序正义在私权范围内并不成问题,然而在公权范围内程序正义直接让公权重残化,实际上这样不可能处理好公私权力的关系。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理论甚至还不及2000多前地主阶级法家学说,当然资产阶级本来只准备接受扁平化的小政府,不需要强大的国家机器。(由于资产阶级的权力秩序至少还是以物质利益维系的,所以残废公权力也可以较好运作,应付普通状况。)
绝对化程序正义的理念不仅危害国家机关,也危及任何层面的社会组织存在,如企业、家庭。很难想象“管理人员”对“所有者”说:“我所有的行为符合所有的法律制度,虽然企业垮了,但不能处罚我,也不能停我的职”,假如这种逻辑下,任何组织都无法实现治理,多厚的家产都得变成雪糕,然而这种绝对化程序正义已经统治体制内很多年。在所有权和经验权分离后,资本在企业当中实质上也不承认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理念,故事再好,不见利润,它们也不会乐意。即便所谓的法治国家,敢于以经济等软手段处理决策失败者,敢于以司法刑罚贪污挪用者,而对玩弄法律、大义之名谋夺资产的行为却也不敢拘于程序正义,反倒是乐于展示犹太人的胆量。从权力秩序看,资产阶级企业治理中反而包含着一系列更先进的因素,或许是因为企业才是他们真正的王国,而国家权力只是被提防的对象吧。
被绝对化程序正义伤害最深的是工人阶级。由于工人阶级并没有构建完整的权力秩序,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只是依靠意志力量实现连接的,权力秩序并不稳定,所以绝对化程序正义的危害尤为突出。最高领导层虽然代行了“老板”的权力,责任追究方式却错位,像“员工”一样,只看底线、规矩,而忘记成败得失和实体正义,这种混乱当然带来整个权力秩序的动摇,这远远不是什么中介、专家、委员会、法律、天理所能挽回的。以权谋私的实质并不在公权的强大,而是公共权力已经先被侵占了,然后才可能出现借公侵私,这时以削弱公权为前提的治理,本身就是危害。
程序正义当然有其进步的一面。程序正义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下级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内部对抗性矛盾,是真理的另一半,但应当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作用边界,其效率正在于简单,就如高速公路排除了大多数复杂因素才能高速,本来就不应指望高速公路接入每个村落。程序正义也不应包揽太多问题,现实社会的乱象,本质就是程序正义应对不了太多问题,控制不了局面而造成的。
将现实社会简化成程序社会或许也是种尝试,可是有理学前鉴,这种理念并不足以承载希望,所谓“天理”并没有存留,“人欲”也没有灭除。现在这种理念难道能格式化现实社会?削足真能适履?程序正义不可能统一实体正义,只有实体正义才能统一程序正义。
二、整体责任
执行机构中,上级意志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律法(程序正义)的直管,一种是责任体系的分权代管。分权代管本就是为了弥补律法不足而构建的,本身就是为了权宜、变通,如果律法超出底线,变为无所不包的牢笼,实际上会出现两种目标的矛盾。
责任体系有着自己的运作规律,程序正义不足以约束这种权宜行为,机械地从证据到证据,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判断全部责任,容易导致主要责任被人遗忘,被人掩盖。甚至是因为不能认识问题本质,而出现荒谬的结论。
(一)整体责任
责任体系中,个体的成功不是一个人的功劳,失败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执行机器是自上而下构建的,基层“差之毫厘”是常态,并不容易造成危害,更不会“失之千里”,上级的职责本就是让下级错误限于毫厘,甚至是将错就错,所以“失之千里”只能是上级的责任。
对于组织来说,让错误的人到错误的岗位、不能发觉和扭转下属出现严重错误、坐视下属犯下超出权责的错误,这种责任远重于具体责任,这种责任也是程序正义所难以描述的。
领导拥有的权力和手段,有无数可以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无数搞砸任务的方式,无数损公肥私的方法,还有无数混淆责任的手段,无数让大家沉默的潜规则,这些责任不是证据能够直接定位的。现在追究所谓领导责任,隔着一层永远突不破的膜,只是附带责任。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个超出具体责任,以结果、影响为内容的整体责任。
责任体系不需要太多证据,春秋时期晋国史官在赵盾弑君事件中的名言,“除了你还有谁”,这一从领导层开始的质疑逻辑才是直指权力本质,才能纲举目张,才不会在种种计算中被忽悠,才不会让个人承担检举压力,才能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二)历史上的三种追责方式
以整体责任为出发点,可以发现历史中存在着三类追责方式,当然也可以称为漏责方式:
第一种替罪羊式追责:上级推卸责任,由螺丝钉承担超出程序正义的责任,充当替罪羊。这种追责方式当然不公平、残忍、无赖,但这种方式至少没有无视整体责任,而且替罪羊也的确可以消除一部分责任,鲜血实际上就是责任的特效缓解剂,当然真正的责任源头被遗漏,错误必然再次出现,问题更加复杂。对于具体责任人最好的自保办法,就是及时承担自己的责任,责任的累积会引来屠刀,要知道天怒人怨的小角色最适合当替罪羊。
第二种程序正义式追责:程序正义借着否定替罪羊式追责,而推出了现代责任体系,将螺丝钉承担的具体责任当做全部责任,证据之外就没有了责任。难道贪污受贿嫖娼等具体罪名,能够代替整体的治政责任,这是羞辱了法治,还是玷污了政治?程序正义不仅以具体责任掩盖整体责任,甚至以疑罪从无的名义,即不追整体责任,也不责具体责任。真以为责任会因为程序正义而消失?
第三种担当式免责:上级常说:“按我命令执行,错了不怪你”;上级还常说:“按程序来,不用担责”。实际上这类逻辑的完整内容是按上级所决策的执行,出错将由上级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权力秩序,上级当然可以免除下级的责任,问题是领导们从来不善于追究自己的责任,于是造成了免去下级具体责任,却又不追究自己的整体责任的局面。
替罪羊式追责、程序正义式追责、担当式追责之间谈不上高下,都有一定概率遗漏多数责任,可问题是共产党内部的追责方式竟然集各种缺陷于一身。首先个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说服力让螺丝钉当替罪羊,同志之间不大容易出现谁牺牲谁的现象(当然也有先扣帽子再打板子的现象),或许这谈不上缺陷,可是这个优点变成了缺点,很多时候人们不愿及时提醒别人的错误(等别人出大问题后又挖坑刨坟,简直让后人怀疑到底是谁的人品出了问题),该说的也不说,这当然是一个缺陷的两种表现;其次,依靠理想信念维持追责动力,而后又调转方向膜拜程序正义,将主要责任忽略掉,甚至是谁都不用负责;第三,经常豁免下级的责任,当然下级的大部分责任的确应当豁免,可是上级以为自己揽上来的责任会自动消失,以为没人检举就会被遗忘。
(三)永远的责任
对自己从宽,当然不是道德素质问题,而是对于责任规律的无知,自以为掩盖、遗忘能消弭责任,实际上那些没有得到惩处的责任将永远存在,而且是会扩散转移。
执行机构是从上而下构建的,反过来实际上就是责任秩序。下级执行机构须向上级执行机构负责,上级执行机构须向权力机构负责,权力机关须向每个权力主体负责,责任在逐级上移。权力秩序中总有一环要承担责任,如果程序正义摘除了下级具体责任,那么就等于将责任自动加注到了上级身上,所有掩盖下来的责任都留给了谁?实际上整体责任的总量是一定的,甚至在上移的过程中会得到增多,“除了他们,还有谁?”掩盖责任又是什么行为?这就是实体正义的逻辑,哪里需要证据?
责任不消弭的实质原因:首先,100%的利润让人们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错误与收益的对比,人们心里都有数。最大的受伤群体和最善于转空子的聪明人都会对罚与罪进行比较,如果罚不抵罪(也有奖不偿功的一面),所有的人都会逐渐调整自己的行为,放任自己的错误,可以说清算的力度决定了改正的程度。其次,责任的转移,不会因为无人指证而消弭。责任归集到了执行机构的最高层,何曾有人来赦免他们?权力机构的确可以免除执行机构的责任,可是现在没有拥有代表力的权力机构。实际上权力机构、每个代表、每个人都处于责任秩序当中,谁也逃不过历史的追责,就算没有人来清算,也没有外敌来收割,可是让自己的后人在错误的泥潭中挣扎,本身就是更大惩罚。
(四)残缺的责任体系
二千年来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责任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上实际上并不完整,遗漏了整体责任,这是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失败的直接原因。我当然不是否定中央集权的优点,而是想指出法家虽然提出了法术势大框架,可是却没有进一步完善中央集权制追责方式,导致责任追究的不确定性。或许法家来不及吧?作为社会科学的实践,追责方式难以凭空想象,必须有相当的实践基础,但是其学科带头人却往往横死,根本没机会去完善中央集权制(或许这也是种幸运,因为横死,法家能够避开了无数成与不成的责任。)
遗漏整体责任当然让内部管理失去平衡,让体制内敢于不计成败,放松内部管理,容忍损公肥私行为,毕竟收益大于损失。
对于执行机构负责人,忽略整体责任,是政治错误。权力和责任是一体的,推卸、掩盖、遗忘责任的实质是宣告自己放弃改正机会,实际是在出让自己在权力秩序中的排位,而承揽责任,也就是在向权力秩序要排位。历史中有的是人愿意主张更准确、合理、公正的实体正义,人心向背从来不是无缘由的。
个人认为只有逐级追究整体责任,才能把权力挺到前面,才能让其头脑清醒,让内部管理肌能运作起来,才能让所有人拒绝同僚的错误,才能瓦解掉相互庇护的个人立场,确立起公共的责任立场。
追责体系必须从决策层的整体责任开始,由首先领导层自行认领责任,如果敢于低估隐瞒失败,推卸责任,就让他们个人将多出的责任兜回家。
根据实体正义确定整体责任,依据程序正义分理具体责任,可以实现四个统一:第一,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罪罚相符,任何人都得考虑权力的责任风险,不至于有盲目的权力欲望,上级部门也得考虑提拔对象能否承担得起处罚。第二,实现了权力和利益的统一,领导以成败得失为主要目标,就必须从真正做事的角度看待权和利配备,得认真选择做或不做,而不是从程序正义出发,只顾程序形式。第三,实现了内外监管的统一,内部工作部署,本来就不该由外部力量来过多干涉,以整体责任将领导挺到前面,各级领导不愿背锅,就必须抓紧内部管理,在不影响行动权的前提下,瓦解了执行机构抗拒监管的内部阻力。第四,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法律、制度、规定、集体、专家、上级、下级这些借口,只要其内部领导能够接受,外部是不应有意见,超过程序正义标准或低于及格线的由法纪部门介入,内部责任划分并不减少整体责任的认定,反正有人兜底。
hjz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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