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英国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群众为争取实现“人民宪章”进行了英勇斗争,其间波澜壮阔和波涛汹涌,幸有G·R·甘米拉的《宪章运动史》作类似于《史记》式的记录,让我在一百六十年后依然能够通过阅读而对运动有一个全景式的鸟瞰。
G·R·甘米拉,英国工人运动的活动家,在1838至1853年参加了宪章运动,并担任过“全国宪章协会”执行委会员委员,《宪章运动史》就是他直接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当时的记载写成。文中夹叙夹议,文笔练达,生动地描述了英国工人阶级英勇斗争的场面和过程。
然而,如果《宪章运动史》只具备历史价值,我还真的不会几乎每天工作到深夜回到宿舍之后仍然花一个多小时来认真地阅读它。不,它的价值对于我所面对的现实困惑是具有着巨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的。简而言之,之所以近期在十分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仔细研读《宪章运动史》,一是因想弄清楚因一个人而变得敏感起来的“宪章”一词的准确含义及其来龙去脉,二是因想弄清楚为什么马克思会在一百六十年前就斩钉截铁地指出“普选权”是“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这是一个在现存理论中尚未得到科学解读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是历史的,实质上又是现实的,还具有着我深爱的导师所指出的“小切口、大张力”的可贵特质,岂能不作一番系统的研究?!
众所周知,要想理解和掌握“宪章”一词的准确含义及其来龙去脉,不系统深入地弄清宪章运动的全部历史过程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从百度上,每一个人都可以搜出这样一段介绍:“19世纪30~50年代英国发生的争取实现‘人民宪章’的工人运动。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为工业资产阶级打开进入议会的大门,在这一改革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的人民群众仍处于无权地位。他们决心进行独立的政治斗争,争取新的选举改革。1836年伦敦工人协会成立。次年6月,协会拟定一个争取普选权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年满21岁的男子普选权、秘密投票、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议员支薪、设立平等的选区和议会每年改选一次等6条要求,并于 1838年5月8日 以《人民宪章》名称发表,宪章运动由此得名。宪章拥护者在全国各地集会、游行,要求实现宪章。1839年运动进入第一次高潮。 2月4日 ,全国的宪章派在伦敦召开第一届代表大会,并通过致议会请愿书。到1839年5月,在请愿书上签字的达125万人以上。1840年7月,全国宪章协会成立。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近代工人政党’。1842年的经济危机促使第二次宪章运动高潮的到来。2月宪章派向议会递交了新请愿书,签名人数达300多万。除要求普选权外,还提出废除新济贫法,限制工时和实行政教分离等要求。1848年出现第三次高潮,约 197万人在请愿书上签名。这三次运动都被政府镇压。1848年后,运动逐渐衰落。”虽然从百度上搜索,难以作为研究的根据,但与《宪章运动史》的记述基本一致,又因网络上有利于绝大多数的人去了解,故姑且用之。从这段介绍我们最少可以得出以下一个基本判断:“宪章”是英国工人阶级及其领袖第一次提出,其目的是保障工人阶级利益。这一判断是符合马克思本人思想的。马克思在《宪章派》一文中有这样一段重要评价:“现在我们来谈谈宪章派这个不列颠工人阶级的具有政治积极性的部分。他们为之而斗争的宪章里的六条,所包括的内容不外是对普选权的要求,以及使普选权不致成为工人阶级的空想的那些条件,这就是:实行秘密投票、规定议员支薪、每年举行大选。……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马恩全集》第8卷第390-391页)。
因此,在今天,任何把“宪章”一词冠上资产阶级民主的判断,在西方资产阶级代言人那边,相对于工人阶级是一种偷天换日、偷梁换柱,在工人阶级代言人这边,相对于工人阶级是一种背信弃义、背道而驰。我们信奉马克思的人,不能不在理论上作正确的判断,这样才能不受各种思想僵化或改旗易帜的思想影响,走到老路或邪路上去。也正是基于此,对于近期发生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关于“宪章”的大事,我想起了以下这样的一段话:黑格尔说,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会出现两次。马克思在《路易十八波拿巴雾月十八日》中补充道: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闹剧出现。并形成了以下我自己的类似看法:在一百六十年前的英国,由工人阶级及其领袖们所发起的这场伟大的宪章运动,以及这场运动提出的伟大号召,在经历三次波澜壮阔的运动后,最后还是以悲剧告终,多少工人阶级的领袖们被流放、被监禁、甚至还有些人在运动中不幸牺牲,无疑是一场悲剧;在一百六十年后的中国,一些学者作家们所发起的“宪章”运动,虽然与英国的名称类似,但在我眼里看来,这只是一场似乎怀着美好梦想,实际头脑不清、只会坏事的一场闹剧而已(我不想落井下石,这是我在下文中不会拿出过多篇章来批评这些人的原因,但我会从正面来建设性地谈我的主张)。
在佩服马克思的伟大才能之余,我也开始认真思考今天的我们应如何继承一百六十年前的英国工人阶级及其领袖们的思想和精神了。这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有着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也是一个想把个人的成长进步与民族的发展前进相统一,勇于担当历史使命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应当具有的意识和精神,当然,这同样是阅读《宪章运动史》自然而然会产生的一个想法。
建立在对“宪章”有一个正本清源的理解和解读的基础上,并从这个判断出发,我现在旗帜鲜明地提出一个政治主张:进一步落实和不断完善普选权。为了进一步说明理由,我还想提及马克思本人关于英国宪章运动的普选权的进一步解读。谈及原因,马克思深入地指出:“……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阶级政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长期的、虽然是隐蔽的内战过程中,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而且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资本主义企业主(农场主)和雇佣工人。因此,在英国,普选权的实行,和大陆上任何有社会主义这一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同上)这是一个令我惊醒的伟大思想,即在三个前提条件下,普选权就是一条比其他任何社会主义措施都是“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进一步提炼这三个前提条件,它们分别为:
一、“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
二、“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
三、“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资本主义企业主(农场主)和雇佣工人”。
这三个前提条件对于当前我们中国来说,是否也满足了呢?第一个条件:“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也就是说从事工业或商业的人口达到三分之二多,这后一种数据是根据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提出的具体判断而提出的更进一步的量化。恩格期指出:“……六十年至八十年前,英国和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城市很小、工业少而不发达、人口稀疏而且多半是农业人口。现在它却是和其他任何国家都不一样的国家了:有居民达250万的首都,有许多巨大的工业城市,有供给全世界产品而且几乎一切东西都是用极复杂的机器生产的工业,有勤劳而明智的稠密的人口,这些人口有三分之二从事于工业(和商业),完全是由另外的阶级组成的,而且和过去比起来实际上完全是具有另外的习惯和另外的需要的另外一个民族。”当然,这种进一步的量化是否符合马克思本人对于绝大多数的判断,还不好说,但从两人思想的高度一致这一点来看,应该说基本上是可以这么理解的。第二个条件:“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马克思讲这一个前提条件前还有这样一句话:“在长期的、虽然是隐蔽的内战过程中”,同样,经过了建国前的阶级斗争,经过了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长时期的阶级教育,中国人民应该是世界上最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的一个民族。第三个条件:“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资本主义企业主(农场主)和雇佣工人”。满足这样的前提条件的,在中国还不是全部,但许多城镇、城市、直辖市甚至部分省市是具备这样的条件的,因为相比于一百六十多年前的英国,我们社会总不至于还未达到他们当年的进步程度。
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说已经基本具备马克思所指出的三个前提条件。那么,我们自然也应得到一个十分明确的、更是重要的结论:与以往一切号称社会主义措施相比,普选权是当前中国“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我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和不断完善普选权”的政治主张,便是出于这样的理性认识,我相信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思想的。
普选权是一种伟大的思想,对于为什么要争取普选权为核心的六条要求,《宪章运动史》有一段记载说明了一切,现整理如下:为什么要求“精神正常并且没有犯过罪的一切成年男子都有普选权”?因为“我们要求把这种利益(立法、征税及多数人的福利等)托付给人民掌管,这是这些改革和其他必要改革的先决条件,这是充分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唯一方式。每逢国家征募卫国战士或是号召捐献,任何人不得借口贫困或无知,拒绝或迁延这些号召。人民既被要求一概奉公守法,那么我们就要求在立法时毫不迟疑地听取人民一致的意见,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履行自由人的义务;我们必须享受自由人的权利。”为什么要求“议会每年改选一次”,因为“为了达到有益的结果,代表和人民之间必须存在着亲密的关系。为了便于纠正错误、指导工作,立法和选举的权力机构应当经常保持联系。某些错误若能及时接受公众的纠正,原是相当轻微的,但倘若任其在长期的强迫容忍下因循成习,就可能产生非常不幸的恶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为了取得公众的信任,议会必须经常进行选举。因此,我们要求每年改选一次。”为什么要求“议会议员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议员”?因为“一个勤勤恳恳地执行职责的代表的工作是繁重的。代表们继续从事于无报酬的工作,这不公平,也不合理,又不妥当。我们要求将来选举贵院议员时,应以选民的意见作为唯一标准,对于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在他为公众服务期间,应从国家税收中拨付一笔合理、适当的酬金。”为什么要求“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富人的利诱和有权势者的威逼”。为什么要求“设立平等的选区以保证平等的代表权”?这一要求本身所包含的“平等”两字已解答了全部。为什么要求“取消纯属形式的三百英镑地产的代表资格限制,使每个选民都同样有被选举权”?因为“我们有了选择的权利和选择的自由,那么选择的范围就必须不受任何限制。现行法律强使我们选举那些无法了解或者不太同情我们困难的人为代表——那些已经退休、不再感受业务上烦扰的商人;那些对土地上发生的祸患和纠正方法都毫无所知的地主;或是那些追求议会荣誉,只为博取法庭上声望的律师。”
对这一请愿内容,马克思有一段评价:“……他们为之而奋斗的宪章里的六条,所包括的内容不外是对普选权的要求,以及使普选权不至于成为工人阶级空想的那些条件:实行秘密投票、规定议员支薪、每年举行大选。”这是多么伟大的思想,这又是多么合理的要求。从这些表述中,我看到了当领袖主张和群众利益相一致时,所产生的巨大力量。虽然静止地、割裂地看宪章运动,它无疑是一场失败的运动,然而,发展地、运动地看,它对英国的社会发展仍有重大影响。因为他们所提的六条要求,除议会每年改选一次这一条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外,其他五条后来都得到渐进式地实现。
在一百六十年后,在远在英国万里之外的中国,既然有必要再提“进一步落实和不断完善普选权”这种被马克思称之为“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突破口来“进一步落实和不断完善”呢?这主要看普选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已经实现,还有哪些没有实现,以及这些没有实现的具体内容当中哪一个最重要来决定。应该说,第一条“关于一切成年男子都有普选权”是已经超额实现了,所超额者妇女也。第二条“议会每年改选一次”是没有完全实现,我们的人大是每五年改选一次,每年改选一次,英国没有做到,全世界都没有做到,因为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第三条“议会议员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议员”,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选,这一条是没有完全做到了。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兼职制,人大并没有为人民代表支薪,而这一条正成为当前我国需要不断健全人大的重要内容。第四条“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这一条还存在一些问题,即我们的选举尚未完全取消举手表决这一不妥当的做法。第五条“设立平等的选区以保证平等的代表权”,这一条刚刚实现,因为城乡不再按一比四而是一比一方式,实现了“同票同权”。第六条“取消纯属形式的三百英镑地产的代表资格限制,使每个选民都同样有被选举权”,这一条我们也已经实现了。以上做到的,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大成果;以上尚未完全做到的,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努力实现的目标。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议会议员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议员”这一条,是完全没有做到的一条。
然而,这一条是否具备上文所说的重要性和决定性?我看是有的。把这一条换成符合当下中国的现实语境来看,便是“人民代表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人民代表。”事实上,这不是我提出的要求,这其实是我国现有法律所提出的要求。根据我国代表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事实上,这同时也是我国人大运行的不足现状所提出的要求,正是由于人大不发放工资,无法引起普通群众对当选人民代表的强烈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大中的普通群众比重相对比较少的现象。造成这一不足现象的原因有许多,但一百六十年后的今天、远在万里之外的中国还没有实行第一次工人阶级运动,即英国宪章运动所提出的支薪主张是其重要的原因。改变了这一不足现象的影响也是可以想象的:一个向使他们当选的选民(全体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来自于普通群众的人民代表们将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这对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人大具有的是立法权,来自于普通群众的人民代表越多,越会做出对普通群众有利的立法)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也许有些人会批评说:你这是号召的什么“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啊?这不是雷声大雨点小嘛,这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嘛!但我相信,一个相信以增量民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人,一个有着见微知著会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人是会认可我的这一看似无足轻重的主张的。——当然,这里还有一条看不到的区别存在着,即,我们的普选权,除了县(不一定包含县)以下的人民代表是直选以外,是一种层层代表的选举,不同于宪章运动所提出的是议员直选的选举。关于这一点区别,我认为尚不是最需要改变的,但尽可以指出来,以便作为下一步改变的目标(下一步的目标还有很多,更不能仅仅止于一百六十年前英国宪章运动所提出的六条),毕竟解放前的1947年我国还是实行过一次全国直选议员的。
米兰·昆德拉有一句名言:“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不知道在阅读《宪章运动史》和《马恩全集》过程中所作的思考会不会同样引起了上帝发笑。但我不会介意于此,并依然想做一个喜欢思考的青年,依然认为阅读了《宪章运动史》这样一本伟大著作,是一件无比幸福的事情。因为对于这样一个被列宁称之为“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我们如果不作深入的研究,将是一件令人遗憾至及的事情。对于普选权这一工人阶级提出,并对人类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概念,我们不作马克思式的思考研究,而是拱手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出来作为他们的旗号打着,以有力地影响人心,更是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最大的失责。
新的三十年已经开始了,在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呼唤实行“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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