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李悝史料札记
李悝(公元前455~前395),濮阳人,嬴姓,李氏,名悝。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曾任魏文侯相。李悝主持变法,作《法经》,魏文侯将之公布为法律。
《法经》六篇,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原文已失传。
《晋书·刑法志》:(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指对人身的侵犯。李埋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其统治地位,故把惩罚“盗“贼”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唐律疏议》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是也”。《晋书·刑法志》:《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轻狡”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指份越城墙;“博戏”指赌博;“借假”指假借的欺诈行为;“不廉”指贪污贿赂;“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应用器物超过了规定的等级制度。《晋书·刑法志》:《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指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
李悝主张废止贵族世袭特权,强调“食有老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认为无功而食禄者是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首创法系,将战国时期的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斗争提升到理论层次。
李悝的这种斗争形式被后世进步的或倒退的力量创造性地加以模仿,如欧洲的启蒙运动、美国宪法,我国当代“政改”等。对此,我们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先进思想文化为标准,衡量或判断这些东西是进步的,还是倒退的。在这方面,毛主席是我们的光辉榜样,他对史书的大量批语都反映了这一点。
就国体政体“设计”而言,仅以“进步”或“倒退”概之是不够的。由于迄今没有先进思想文化体系,故在此先指出这个问题——科学分析不够。具体原则、方法有待深入研究并系统化以后再详加陈述。其中有一点可以断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漫长社会历史的科学总结。“历史阶段”或“历史发展”之说是谬论。科学就是科学,具有普遍适用性,与专制政权违背科学和蒙骗民众是两码事。
因此,考古考证工作应以墓葬制度为依据,以当时的法律为准绳,以出土文物为参考,科学地历史性综合考证,允许演绎(必须注明是个人观点),纠正史料,补充史料。
社会科学和哲学都不是政治学(包括政治哲学)。认可历史事实,不等于认可历史错误;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不等于反对私有财产权利;认可私有财产权利,不等于认可非法所得;支持人人生来平等的观点,不等于支持平均分配社会财富;认可社会阶层利益,不等于认可专制集团;强迫接受人为的社会制度,不等于掌握了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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