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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七审《物权法》之问:“突然间”的财富怎么保护?

云淡水暖 · 2006-12-18 · 来源: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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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七审《物权法》之问:

“突然间”的财富怎么保护? 

[ 云淡水暖 ] 于2006-12-17 21:54:02   来源:强国论坛

2006年12月15日,新华社发表电讯,“定于12月24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把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纳入了会议议程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了,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审开始到现在,历时四年,历经七次,时间不可谓不长,态度不可谓不慎重,从一个方面讲,此举正体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立法的严谨态度和充分讨论的原则。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恐怕还有此法引起的争议超出预计,一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原因,草民以为,愈是有激烈争议,就应该愈加慎重,更应该体现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相关方面也多次强调,要“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让社会各阶层讲话,表达对立法的不同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一位“著名”民法学家说,“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既然是“主要确认和保护‘私’的权利”,那就与社会上所有的“私”们(包括草民)都相关,那就更应该体现所有“私”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物权法》从极少数“著名专家”高贵神圣的书桌上来到“私”们中间,让“私”们横挑鼻子竖挑眼,并且把持不同意见的一方的观点、表述内容也同时交给“私”们讨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极少数“著名学者”的专利,“著名学者”所做的,是怎样以专业的表述、法条来体现《宪法》原则和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谈“物权”,那必然涉及各种各样的“物”,“私”们必需的生活资料是“物”,“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代表的生产资料是不是“物”,如果是,现阶段有没有专门保护体现了国家基础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这个“物”的法,比如《公有制法》,有没有专门追究过去20年来大量公有“物”被吞噬、盗窃、贪污的《公有制资产追讨法》,如果没有,那些被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公开、半公开、隐蔽手段“化公为私”的社会财富、生产资料,就意味着极少数人的“私”,侵害了绝大多数人的“私”。

“著名法学家”们口口声声说,《物权法》中要体现“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既然如此,如果在没有《公有制法》、《公有制资产追讨法》或者有人提出的《国有资产保护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出台之前,就急于制定所谓“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的《物权法》,其实是对公有制利益的不平等,极少数“先富”们把自己的“私”借用《物权法》裹的严严实实,而公有制、国有资产却“裸露”在那里被极少数蛀虫侵蚀,还奢谈什么“平等保护”?进一步引申下去,公有制、国有资产,特别是生产资料,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如果不立法进行保护,如果不对侵害行为进行追究,就是对绝大多数社会大众的“私”的侵害。“著名法学家”们总拿“国际接轨”、“西方”说事儿,那在国家大法《宪法》中写明了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算是“中国特色”吧,《物权法》的立法是不是也应该遵从这个“特色”呢,这个“轨”没地方接去,只能走中国自己的路。

“著名法学家”们大概想向人们灌输一个著名的思维,说《物权法》的原则是“乞丐的讨饭棍与富人的金马桶平等保护”,听起来很“公平”,但这应该有一个前提,“讨饭棍”与“金马桶”的来历是清楚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是体现了“讨饭棍”与“金马桶”的清楚与合法,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中,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金马桶”的合法性这个最起码的要求。《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文中的“私”前面,一律缺少“合法”二字,这可能会令人产生一种错觉,无论“讨饭棍”还是“金马桶”,一旦“私”了,就“合法”了。

草民注意到,自《物权法》第六次审议之后,一些“大人物”不断出来放话,比如,一说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大概是说国家、公有财富“大河有水”是建立在“私”的“小河有水”的基础上的,但是草民以为,中国的“小河有水”,应该是13亿条小河都“有水”,而不是极少数“小河”爆满,绝大多数“小河”干涸断水,乃至于“大河”少水,甚至于极少数爆满的“小河”的“水”是断接了其它“小河”的源头或者从“大河”中偷来的,这样的“保护”,对绝大多数其它“小河”、“大河”是不公平的。还有一个专门服务于“上层”的“私”的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先后出来谆谆教导大家,一个说追究一些“小河”的“原罪”是在否定“改革成果”,而另外一位则分析了“原罪论”的思想根源“从意识上,或思想深处来讲,‘原罪’论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由于贫富差距、社会分配的问题,总有人会觉得,你这个人怎么突然之间就从一个普通人,变成百万富翁、亿万富翁,从而感到心理不平衡,所以就会经常提‘原罪’这个问题。”(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

草民已经感谢过孙主席一次,这里再感谢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你这个人怎么突然之间就从一个普通人,变成百万富翁、亿万富翁”,这个“突然间”用的太绝了,“突然间”基本上道出了这20多年来财富畸形积聚的精髓,因为人们都知道,现在还在不断地强化一个概念,整个社会在之前是处于一个“共同贫穷”的状态,就是说,之前的人人都没有“金马桶”,而“突然间”,极少数人有了“金马桶”。那么这个“突然间”的想象空间就非常大了,“突然间”的产生,无非有几种可能,一是“天上掉馅饼”,有散财童子恩赐;二是瞒天过海,空手套狼;三是打家劫舍,明偷暗抢…,比如,初期的倒卖进口批文、上下勾结倒卖紧缺物资、制造伪劣产品谋财害命、走私贩私、偷税漏税…。非此,如果靠邓小平说的“诚实劳动”,草民以为是不可能“突然间”的。

那么,“力挺”《物权法》现行草案的诸公们,对“突然间”获得的巨额“私人”利益,任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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