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若可免,孰不可免?
“原罪”到底该赦免还是该清算?对犯有“原罪”者是该善待还是该苛罚?这种根本就不该成为问题的“小儿科”居然也被端到台面来讨论,本身就是在嘲笑常识,亵渎公理,是我们的社会精英中参与决策者们的智力水平和理论深浅一览无余的大搞笑、大暴光、大展览。
难道连黄口小儿都懂得的“杀人偿命,欠债换钱”这些天公地道的“自然法”,我们的正副部们竟不知道?自然不是。真正钳制着刘延东、胡德平等高官开口措手的只怕是另外一条古已有之、今则为甚的潜规则:法不制众。当违法违纪现象乃至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在特定人群中、在一个阶层里普遍发生、广为流行、作为“共性”而存在的时候,光议论一下追究法律责任之话题都会谈虎色变,风声水起,云波诡谲,九州震荡,更何况真有什么具体措施了。
有关“原罪”,笔者比起任何一位改革开放的过来人了解的绝不会更多。且不言什么“离地三尺有神灵”,“暗室亏心,神目如电”,十几亿双不揉沙子的眼睛和没塞棉花的耳朵三十年来可是一天也没有闲着。他们在等什么?可以翻开历史查一查,可曾有过不被清算的过失和不遭报应的罪衍?
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背负着太重的历史包袱,连动转都感觉困难的时候,还谈什么“伟大的复兴”呀,别闹到“落得个苍茫大地真干净”的地步就算不错了。因此,我主张原罪必须清,而且晚清不如早清,慢清不如快清,被动清不如主动清,由别人清不如自己清,惟有放下包袱,才能轻装上阵。叫嚣赦免原罪的人,其对国家民族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不作为的行事本身就已经是在犯罪,是罪恶滔天、罪不容诛的犯罪行为!
现代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是国家或民族内部在干净的契约之下达成一致,没有一个干净的契约,就不可能有民族调和,不可能有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真实意义的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我们在清理小商小贩的时候又是警察又是城管,动不动就联合执法,一来一大群,凭什么对犯有原罪的富人却总要网开一面,柔情无限?这不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又是什么?
特引用窦娥临刑时候“惊天地泣鬼神”的千古绝唱来结尾:
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
天也,你错堪贤愚枉为天,
直叫人两泪涟涟!
200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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