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后来又改为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是怎样考虑的呢?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就“宪法与国家政治体制”等问题接受采访时谈到这个问题,他说: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职务,规定党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这就发生一个问题:没有明确军队和国家的关系。1982年修改宪法,要不要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呢?我们研究了许多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英国,英王是虚设的,不兼军队统帅。美国就有所不同,总统就是总司令,法国也是这样。邓小平同志提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还是分开比较灵活,可以是国家主席兼任中央军委主席,也可以不兼任。当时确定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由两位同志担任,不是由一个人兼任。那么,宪法条文怎么写?大家经过研究,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对中央军委作出规定。我们起草了条文草稿,经过彭真同志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阅。据王瑞林同志说,小平同志把稿子放在办公桌上,考虑了整整两天,到了第三天,他把有关同志找去,有彭真同志和杨尚昆同志。小平同志的意见,就写两条:一条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另一条是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中这一节是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吴足观摘自《百年潮》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