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与法治社会
——劳动者阶层在法律的制定、适用过程中的地位和困境
康新贵 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一、法治的基本特征——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
何谓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就是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被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一般的说,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方略、原则、模式、精神和社会状态。它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国家在多种治理国家的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表现为法律至上,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依法办事,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既定法律制度的约束。
2、法治是依法治国,法律就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体系应当是完备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进行调整,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是对社会起良好作用的法,即良法。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平与正义。
4、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律制度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法律首先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诉求。这是民主对法治的基本要求,离开了民主,就没有法治。只有体现了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是法治;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法,是法律与专制的结合,法成为专制的工具,它就不是法治。
5、法律表现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这种精神包括法律至上、适用平等、权力制约、权力平衡、正当程序等等。
6、法治还表现为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它是一种在法律管束住了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个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围绕着这个基本要求,进行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活动。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当然也是人的活动。在阶级社会里,人是被分为不同的阶级或阶层。个人因其对控制社会发展变迁的稀缺资源的拥有不同,其社会地位也就不同,他们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阶级或阶层。这种稀缺资源包括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方面。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由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国家管理人阶层,即由国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由中央、地方的各级官员和受托享有政府管理权力的组织中的控制者组成,他们实际控制着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走势。在1999年,这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2.1%。资本家阶层。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资本家组成。这个阶层在中国目前是一小部分人,但能量很大。在1999年,以大、中私营企业主构成的资本家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0.3%以下。中产阶级——即中间阶层,这个阶层的划分至今不很明晰,有些模糊。中间阶层的划分既有职业的成份,又有收入、消费等方面的含义。从来源上看,包括“传统的中产阶级”:小私营企业主、发展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等和“新中产阶级”: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中、高级公司职员、大学教授、高级专家、自我雇佣的小私营企业主、持股人、企业承包人、高级营销人员、知名律师、中介行业的投资人、体育明星、歌星等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左右。劳动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共同特征是以劳动为生。这个阶层被细分为三个子阶层:贫困型、温饱型、发展型。贫困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甚至不拥有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主要指贫困山区的农民、年老体弱和无技能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温饱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过剩或一般的劳动力资源。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以体力劳动为生。典型的如一般企业的产业工人、服务行业中的普通服务员、建筑业的民工、自给自足的农民、小个体户、普通营业员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0%左右,是社会的主体。发展型:拥有部分稀缺资源,是指智力型劳动者,他们是劳动者阶层的最高层。典型的如技术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中介行业中的一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教师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
综上,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①这些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因其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的不同、自身需求的不同,对社会的期望也就不同,这种不同必然要反映到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中。
二、社会分层与民主的法治
(一)、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从法治的基本含义方面说,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也就谈不上法治。从公民的权利角度看,从积极意义上讲,民主就是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大多数人的统治;从消极意义上讲,民主意味着没有特权。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物的权利。现代民主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服从多数”,又称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有无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虽然不一定能达到“最好”,但一般却可以防止发生“最坏”。民主的第二个原则是“遵循程序”原则,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得到表现和确认。民主的第三个原则是“保护少数”,这个原则要求,只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就应当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应当充分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民主的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主的完整体系。②
(二)、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服从多数原则。
在中国社会目前分化的四个阶层中,劳动者阶层占90%左右,其中温饱型劳动者占社会整体组成的70%左右,是社会的主体阶层。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主,按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只能是由以劳动者阶层占主导地位的统治。然而社会现实与理想总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现实中,尽管劳动者占多数,但却已不可避免的沦落为弱势群体,这是不容回避的公认的事实。而形成这一事实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劳动者阶层在制定关系到他们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时,没有真正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以至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偏离了保护多数人利益的轨道,不正常的使多数人的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今中国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差的很远。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同一性质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法律只有建立在确定社会关系基础上,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列宁称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为“法定的宪法”,而把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称为“真正的宪法”或“事实的宪法”。列宁认为,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只有当成文的宪法比较真实的反映了“现实的宪法”,才能真正具有宪法的性质。③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很难想象,一个由温饱型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劳动者阶层,如何实现统治国家的权力。《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此,如何实现农民的民主权利?这也正是长期以来农民利益被剥夺的基础性原因。好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在农村与城镇按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④这无疑使农民公正的实现自己的权利有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参与权,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公正的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只有这样,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人的统治”,这个社会才是民主的,也只有如此,才有资格称为法治社会。这里,民主政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创立法治。离开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根本不可能制定出既有科学性又有人民性的法律。
三、社会分层——强势与弱势阶层对立法的不同影响
法的本质从主观方面说,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国家意志的核心从客观方面说,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利益关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等。国家意志和利益,归根结底是由人们所处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实行法律至上,法是治理社会的首要手段。立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设立权利与义务,而权利与义务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关系。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每个阶层都力图使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所指向的标的物——资源总是有限和稀缺的,不可能满足各个阶层的全部需要。因此,各阶层对利益的争夺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争夺利益,有二种基本方式,一是暴力、二是非暴力的政治妥协。暴力意味着推翻现政府的统治。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选择非暴力的方式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采用这种方式,各阶层势必都力图使本阶层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由国家制定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使本阶层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实现本阶层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如此,这种对利益的争夺就表现为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影响。很明显,哪个阶层在国家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影响大,所制定的法律就会自然的有利于哪个阶层。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有二个:一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制定形成的法,叫制定法,一般指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也叫习惯法。我国实行的是制定法,无习惯法。
法律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的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同时,法的制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同时存在,在中央,享有立法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
法律的制定,有一套严格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的制定由人大代表依照程序进行提议和表决。而人大代表也毫无疑问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他(或她)同样隶属或代表某个或某几个阶层的利益,他(她)的政治倾向、对社会基本问题的基本态度等如果不是十分的公平与正义,则他(她)不可避免的就会成为某个或某几个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代表这些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政治表达和参与决策。同时,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个人也不可能全面的综合平衡社会生活各方面对法律的要求。如此,劳动者阶层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安排中体现本阶层的根本利益,则需要一大批本阶层的代言人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府,进行政治表达,行使提议和表决权。因此,法律制度的设立能否体现本阶级的利益,其基础是本阶级的代言人在各级人大和政府中所占的比例和担任职务的高低。法律的创设,是各阶级政治力量斗争、妥协的结果。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问题在于各政党、人民团体是正规的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容易推选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使候选人在选举中获胜。而劳动者阶层的选民和人大代表个人,需要个人联名,没有组织可以依赖,选举法规定了推荐人必须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及代表个人很难完成这一工作,况且选民、人大代表各自为政,很难推荐出被多数选民或代表认可的候选人,由选民或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很难在选举中获胜。正规组织在选举中比无组织的个人有绝对的优势。如此,尽管劳动者阶层占总数的90%左右,温饱型劳动者占总数的70%左右,但他们由于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所以根本无法与强势且有组织的阶层相抗衡。劳动者阶层不能按本阶层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府,则立法就很难保证体现劳动者阶级的根本利益,劳动者阶级就只有听天由命、期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相反,资本家阶级尽管人数极少,是极少数的一部分人,仅占总数的0.3%,但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极大,尤其在地方,他们甚至左右当地的政治、经济、影响法律的具体实施。而按照法治的要求,法治应当是民主的法制,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民主的法律制度是专制。
四、不同的阶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实行、法律的实现,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它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或适用法律;一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一)、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广义上,它是指执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在狭义上,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即司法。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准确、高效。其中法的正义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对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公正是对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确保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劳动者阶层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法律制度本身对其保护的欠缺和不力外,执法过程中的腐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毒瘤,它严重破坏着社会风气,侵犯公民尤其是劳动者阶层的利益。究其腐败产生的原因,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制度性腐败,也有个人素质的原因。制度性腐败,产生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如权力过大、缺乏监督等。
《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事实上强势阶级不容置疑的享有特权,普通的劳动者要实现自己按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却很难,如此则如何实现平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实上劳动者阶层很难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游行示威活动要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同意才能进行,当劳动者阶层对当地政府不满时,如果要举行抗议当地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受当地党、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安机关如何会批准劳动者的这一抗议行为?这在制度安排上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事,事实也确实如此,这等于变相取消了劳动者阶层的这一权利。很明显,在四个阶层中,国家管理人、资本家阶级属于强势阶级,他们根本不需要采取游行示威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当地执政党或政府的不满,他们的权利通过其他途径就可以实现。中产阶级在目前尚不壮大和独立,企业中的中产阶级基本上是资本家阶级的附庸,他们一般也不会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抗议。只有劳动者阶级,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最有可能在其权利受到无情的剥夺而告状无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这种方式。
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对当今社会的四个阶层而言,结社的权利明显的不同。例如商会——资本家、中产阶级的组织,几乎到处都有。2005年,广州的某一条街道成立了一个由本街道的商场老板——资本家组成的某某商会,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到会讲话祝贺,报纸等新闻媒体更是大肆渲染,热闹非凡。而地处浙江台州温岭市的农民们要成立自己的组织——“温岭农会”,从本世纪初开始至今,不仅未获的批准,也没有一个部门给予明确的答复,参与温岭农会筹建的部分人员甚至受到追究。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2006年8月,50多个业委会共同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成立“业联会”,至今未获得批准。据悉北京、上海等地的业联会也是如此。强势阶级与弱势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现的途径和结局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劳动者阶级在法律制定中就处于劣势,使本阶级的利益不能像强势阶级那样进行充分、有效的表达和得到保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又被大大的缩水,其权利的保护就只能是期望于“包晴天”式的官员。
再如大学学费,已和住房、医疗并称为新的三座大山。中国的大学学费之高,是广大劳动者阶层,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所无法承担的沉重负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剥夺了许多劳动者阶层的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但没有一个执法部门去检查高校的学费是否遵照上述规定的计算并且不高于教育培养成本的25%。高校的学费,均要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核批准,不知道物价部门是如何进行审核的?是否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审核?以至于使不合理的高昂学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本人根据二所大学的学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计算后认为《大学学费应减少一半》⑤。很明显,在大学学费的确定过程中,高校属强势集团,学生属弱势。学生的家长们,那些属于强势集团——资本家、国家管理人乃至中产阶级的家长们是不在乎学费高低的,而劳动者阶层,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阶层,连吃饭、医疗、住房等基本生存问题尚未解决好,如何负担如此高昂的大学学费?但他们的呼声同样因为处于弱势并且是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无法与强势的大学集团和政府部门相抗衡,唯一的权利就是唉声叹气。如此等等,劳动者阶层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再次被剥夺了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五、劳动者阶层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可能平等的享受法治社会所带来的利益。
2006年,广州通过并实施了“禁电”、“禁摩”的地方性规章,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在广州市区行驶,从表面看,这是一个解决交通拥挤问题的规定,而交通问题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关系——对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的争夺和强势与弱势阶层进行利益表达和决策权的不同。为什么是单纯的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而不是小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同步进行限量行驶?原因很简单,因为拥有小汽车的人比拥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人的社会地位高、社会影响力大。拥有小汽车的群体及其联盟对制定交通规章的影响力远比拥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人群大。
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是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和实施法律。然而社会是由不同阶层的人群所组成,不同的阶层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强势阶级总是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压制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每个阶层不可能自然、平等的实现其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劳动者阶层作为弱势群体,唯一的出路就是团结、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与强势阶级相抗衡,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利于本阶层利益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和法治——多数人统治的法治。
参考文献:
1. 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矛盾》网络 (中国社会学) 2007年9月;
2. 赵震江、付子堂著 《现代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一版,第375-376页;
3.《列宁全集》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第309页;
4.中共《十七大报告》 2007年10月;
5. 康新贵 《大学学费应减少一半》 网络 (学说连线) 2006年6月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