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实践带来的矛盾的逻辑
孙寿慧
陈云等老一辈最初支持村民自治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把这当成中国民主建设的演练。自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的确具有理论上的思考价值。
一、由村民来选举村支部书记
1998年,湖北省随州的青堆村村民因不满上级任命的村支部书记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寻找种种借口三次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强烈要求撤换村支部书记,他们表示只要把这个书记撤掉,就不再上访,如果支部书记不撤,他们就一直告下去。但乡党委认为,这个书记很有能力,各项工作也能完成,不愿收回成命。就在乡党委与村民相持不下的情况下,一些村民提出,村党支部书记不光是党员的书记,更是全体村民的书记,能不能用选举村委会的“海选”方式,先由他们推荐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党员作为候选人,再由党员进行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乡党委一时难作决断,但最终还是默认了村民的这一要求。年仅29岁计生专干杜庆祝凭着良好的作风、厚实的群众基础当选为村支部书记。
这个村的村民最终推动了一个史无前例的事件的产生:由村民——党外群众选举决定了一位村党支部书记!
上级闻讯后,即明令禁止这种由党外群众选举书记的做法。这当然没有错:选举书记这是党内的事情,由党外群众选举,违反了党的组织原则。(后来,该地党委根据中组部的精神,动了脑筋,做了变通,形成了合法的“群众投信任票,党员投选举票”的“两票制”操作办法,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二、将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吸收进党的组织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的村委会主任的非党员化越来越严重;在村委会选举中,非党员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的也逐渐增多,党的高层对此充满担忧。在民政部那里,研究的是如何摆脱党支部的不当行为、保证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而在中组部那里,研究的是如何保证党对村委会的领导权。这是村民自治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之间逐渐显现出来的矛盾。这个矛盾,暴露了中国政治机制的软肋: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没有法律的保障。面对非党员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的事实,党的上级作出决定:党的组织,要将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发展为党员,吸收进党的组织。
上级的这两个决定,是相互矛盾的。
群众无权选举决定党的书记,当然也是无权选举或批准谁入党的。中组部要求将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发展为党员,而这样的村委会主任是由群众选出来的,那么,这在实际中,就意味着一个人只要成为了村委会主任,就应当被党组织发展为党员,吸收进党的组织,这个入党的路子就是“群众选举决定----党组织吸纳”,这在实质上就是由群众选举入党人。不允许群众选举书记,就是不能将党对群众的领导颠倒为群众对党的决定,而要求吸纳非党员村委会主任进党,却是实实在在的由群众决定党!这不是矛盾的政治逻辑么?
有意思的是,2006年4月18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周同战写的报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实践:村民选举团支部书记》。团中央对此持何态度,不得而知,然而这也是一个与由村民选举村支部书记同样矛盾的政治逻辑。
我们设想,如果一个单位内的党员素质都很差,不是品德差,就是能力太差,群众都没有满意的心目中书记人选,那么,不还是要党的某一级组织来决定书记么?“两票制”也是无法解决的。
我们设想,如果群众选举出的非党员村委会主任是个有问题的人,比如通过非法手段当选的不良人物,或者起码说不符合入党标准的人物,那么到底是吸纳其入党还是不吸纳其入党呢?或者本人就不愿入党,又怎么办?
上级的这两个决定,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主与保证党对基层权力的领导——执政地位相统一的问题。
由此,我们也会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的一些涉及根本问题的改革,都是下边搞起来的,而上层部门却不是始为者。这反映了我们在理论上的一定的迷茫。比如,青堆的村民选书记,上级只懂得说“no!”,而不知道由此进行思考和设计,寻找政治改革的突破,最终形成“两票制”的还是地方干部。假如当时的地方干部见到上级的禁令就吓得只是忙着传达“no!”,这种有益的萌芽也就被扼杀了!
“两票制”无疑是中国民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实质是以实践的方式探讨如何将实施民主与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相统一的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并没有多少外地的官员积极推行这个“两票制”的,只是在学者中得到重视。
“两票制”,很有研究探讨的价值,或许,它会将我们引进理论上的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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