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要害在于对何谓合法何谓非法界定模糊,而只对财产进行保护,在没有明确界定非法与合法前提下,实际就是对原罪的赦免。无论什么法律,不能表面上看起来好象冠冕堂皇,而实际一旦应用到实际中就变成了不法利益的益法律,无论什么法律,只要应用中不合公众利益,就不是一部好法律,无论他的理论多么冠冕堂皇。如美国的选举,好象权利在人民手中,可实际实行起来却有利于少数资产阶级,那这个就是虚伪的,就好象魔术师,好象给了你那么多,可转了一圈,还是掌握在人家的手里。说白了,就是被人玩了。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看起来好象是对原罪的赦免,特别是利用不法手段,比如黑社会,垄断经营,取得的财产,然后以此为积累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如何算?那么这个所取得的财产是应该保护呢还是不应该保护呢?
“第五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条说起来好听,但具体如何界定呢?据我所知,以非法财富为积累,取得所谓的合法财产,这个如何算呢?是赦免呢还是追究呢?通过贪污等非法手段,然后以此为积累,再通过所谓合法手段所取得又该如何算?通过偷税漏税,所取得的积累,以此为基础再通过所谓合法积累,这个如何?算赦免还是追究?通过侵吞国有资产,然后以此为积累,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该如何算?
《物权法》似乎规定了财产的取得必须合法,但这个合法的界定却模糊,特别是通过非法手段,包括非法黑社会垄断市场,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获的原始积累后,再通过合法手段,以此积累获得的财产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界定实际上就是睁只眼闭只眼,就是对原罪的赦免。
《物权法》通篇是对财产的保护,而没有对现在这种广泛存在的原罪进行界定和追究,实际上就是对原罪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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