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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文化个人主义是以物质财富所有权为依据的价值观

刘永佶 · 2009-09-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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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教授新著——《劳动哲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主要内容将于近期在刘永佶人民网博客和网站同步首发,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欢迎广大网友登陆留言、拓展阅读并积极参与《劳动哲学》新思想讨论。

文化个人主义:以物质财富所有权为依据的价值观  

和道德文化是政治、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导引,是对人生和社会关系的意识,包括价值观、思想和道德三个环节。唯物主义的文化观是个人主义,其思想环节在前两节中已做了探讨,这里重点分析价值观和道德。  

个人主义是在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唯物主义在文化上的主要特征,虽然自然神论者中也有一些人主张个性自由,但由于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造物主,因而也就不能主张彻底的自由。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在霍布斯那里确立,并经洛克等人丰富发展形成体系。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生理心理过程,受一般物体运动规律的制约,人只是一架按照力学性质进行活动的机器,一切情欲、情感,都服从因果性的机械运动规律,因而人的价值观是以其基本欲望为依据,是基本欲望的体现。他认为,人的基本欲望是财富欲、权力欲、知识欲、安全欲和对死亡的恐惧。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行为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即满足基本利益,为此,他可以用一切办法来保证自己利益的实现。人的自然权利是指他为了自己利益和安全,对所有物体,包括他人的生命都有无限的自然权利。利己是人作为物质体的基本属性,也是价值观的核心。保全生命、追求幸福既是自然权利,也是个人价值的体现。但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运用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需要通过理性建立社会契约,形成法律和国家,以政治的方式来制约,但这还不够,还应以道德从总体上给每一个人以限制、协调,即从理性上使每个人都认识到每个人都是人,都有自然权利,在保全生命和追求幸福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为了避免冲突和战争,就应当考虑到他人的权利,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不去侵占他人财产,不去伤害他人的生命,不去破坏他人对幸福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幸福。  

道德的根据是自然法,自然法是对自然权利的界定,也是对自然权利相互冲突的制约。自然法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是“永恒不变的”。以自然法为根据的道德是在“内心范畴”发挥其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一种欲望便有一种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在“外部范畴”中往往会因其他人不受约束而受到破坏,只有所有人都受其约束时才会表现出来。霍布斯将道德的作用与社会契约关系统一起来考察,也就是说,道德的作用就在人们的契约关系中。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相互转换和交换,其主要内容是财产所有权,这正是市民社会中新兴资产阶级利益及其商业活动的体现。市民社会道德的首要一条,就是守信,即履行契约,否则就是失信。守信是正义的,不守信是非正义的。  

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①]   

他认为,行为的正义包括两种:一是交换的;二是分配的。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也就是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②]分配的正义是公断人的正义,一个人受到人们推选成为公断人后,将各人的本份额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就是合乎正义的分配,即公道。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是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本道德,在此基础上,引申出自然或道德的其他内容:对自由赠予的恩惠要感恩,即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③];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在报复中,人们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行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任何人都不应侮辱他人,即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不自傲,每个人都应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应当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或其余每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根据有权可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霍布斯认为,以上都是人们以和平手段在社会中保全自己的道德,它们是文明社会的原理。  

霍布斯在论证他的道德哲学后,将之概括为:  

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④]   

所有个人都是有着自我生命保全需要的独立平等的个体,人生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追求幸福,为达此目的,对财产的所有权是根本的保证,明确和实现财产所有权是个人生存和社会关系的核心。个人的价值观和社会思想、道德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而形成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自保自利的价值观所导引,为了自保自利而遵从自然法为依据的道德,认可他人的自保自利,避免战争状态,形成个人存在和幸福的社会环境。霍布斯的个人主义划清了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界限,表述了资产阶级的基本意识,并为资本主义思想及其经济、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在霍布斯的基础上,唯物主义者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个人主义,使之成为导引资产阶级自由竞争占有物质财富,变革政治关系,建立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和标准的民主政治的主导文化。  

洛克虽然与霍布斯在对自然状态的认识上有所差异,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战争状态是对自然的破坏,政治和道德就是要限制、消除战争状态,恢复并保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所有权和自由。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⑤]   

在对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规定上,洛克与霍布斯是基本一致的,即保全生命和追求自由、幸福,他尤其强调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主张人格独立。为此,就要坚持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所有权和自由权。以自然权利来保证个人的生存和幸福。他认为,自由是心理选择和行为动作的统一,人的能力和人心理的选择能力是有区别的,意志是人心理选择能力的作用,是“官能的属性”。在主体内部受意欲支配的心理选择作出意志决定,在主体外部则要受外界因素的制约和作用,由当下的苦乐感决定动机和意志,表现为趋乐避苦、追求幸福的必然性。自由是以主体的能力为内在条件的,只有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实现自由,因此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只是指有动作能力的东西而言,不自由只是指无动作能力的东西而言。”[⑥]在洛克看来,只有人的自由,没有意志自由的问题。以自由为目的的价值观,不是没有条件的主观意愿,而是有个体内在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人的现实利益的集中体现。  

洛克从个人保全生命,追求自由的价值观论证社会的道德。他认为道德是个人依据自然权利自己给自己立法。所谓道德规则,也就是道德法,是个人给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确立的法则。人类按其本性趋利避害,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更需要道德的制约。道德是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主要规范,它来自于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权利,并因自然和历史条件而有所差异。洛克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出发,批驳了“天赋道德原则论”,指出道德原则并不是先在的、独立的、普遍的、确定的、必然的“上天所在人人心中的”、“到处有力量的”绝对真理。他强调道德原则是“实践原则”,是人存在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是生活经验、传统教导、国家教育、习俗熏染和权威影响的结果。道德产生于人们的苦乐感觉,由苦乐感觉形成善和恶的观念,所谓善,就是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所谓恶,就是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人的善恶观是引起人情感的根源,人类共有的情感分为快乐和痛苦两类,前者包括爱慕、欲望、欢乐、希望,后者包括憎恶、悲痛、恐惧、失望。人们根据善恶观来界定道德规则,趋利避害,也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依据道德规则,评判人的行为,确定相互关系,明确在道德上正邪、善恶的价值,进而考察每个人行为的道德价值,正确地施行赞、讥、毁、誉的道德制裁。道德规则不仅体现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关系中,还体现于政治(公民)社会的契约关系中,这包括个人对家庭、社会、国家的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制度的关系”,即财产关系及以其为基础的政治关系。义务与权利是统一的,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行使权利,得到权利所规定的利益。而人之所以要依从道德规则,又是与他本人自由精神和追求幸福的目的相统一的,幸福的根本在于获得物质财富,由此才能达到精神的自由和享受。自由的内容就是幸福与快乐,它只能在遵循社会的普遍道德规则中得以实现。  

把德性和公益联结在一块,并且使实行道德成了维系社会的必要条件,并且使凡与有德相接的人们分明看到德性底利益,因此,我们不必惊异,人为什么不止要允许那些规则,而且要向别人来赞美,来讴歌那些规则了,因为他确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会得到利益的。因此,人们所以赞扬这些规则是神圣的,不但可由于信心,而且可由于利益;因为这些规则如果一被人蹂躏,一被人亵渎,他们自己就会不安全的。[⑦]   

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在法国唯物主义者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爱尔维修认为,人作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他的生命带着感觉的能力,即肉体的、生理的、物理的感受性,理智力量是从感受力中发展出来的。人的价值观是理智对感受的概括而形成的对人生目的的规定。人通过感觉感受到快乐或痛苦,以记忆、想象产生希望和失望、忧虑和恐惧等情感,根据反复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了追求快乐、回避痛苦的基本观念。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也是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同时又是道德的基础。他提出“自爱”的原则,并将之贯彻于价值观和道德的论证中。自爱是一种内心的情感,由它产生人的爱好和欲望,成为人行为的动力,自爱可以产生美德,也可以产生恶习。自爱导源于人的感受性或感受能力,趋乐避苦就是自爱,它支配着人的生存和行为。“我们应当把感情和性格的千差万别归之于自爱这种情感的各种不同的变相,这些变相是依人们所受的教育、支配人们的政治以及人们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定的。”[⑧]   

爱尔维修从人的自爱情感去规定善恶。他认为自爱情感产生幸福的欲望,幸福的欲望生出权力的欲望,权力的欲望产生悭吝、野心等人为的情感。道德的基本环节是对善恶的规定,而善恶就体现在社会关系中由自爱生发的各种情感中。凡是使人得到快乐的,就是善;凡是使人痛苦的,就是恶。凡是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就认之为合乎道德的,凡是对自己有害的行为,就界定为恶。快乐和痛苦,利益与损害,就是道德的基础,也是道德判断的根据。他认为利益可以归结为对财富的所有,或者如一般人所说的是“爱钱”,但应从对财富的所有权进一步看到它可以使我们增进快乐、减少痛苦。也就是说,对财富的所有权及对财富的所有,是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必要条件。个人以此来判断他人的行为,也应以此支配自己的行为。道德也就是对社会中个人利益关系的界定与协调。  

霍尔巴赫也从自爱来规定价值观和道德。他承继爱尔维修的自爱观,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爱,他的价值观的根本也是自爱。“人从本质上就是自己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己、设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这利益取决于人的自然机体、他的需要、他获得的观念,以及他沾染上的种种习惯。”[⑨]而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做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⑩]他认为,利益可以具体规定为自由、所有权和安全,其中对财富的所有权是核心,也是自由和安全的保证。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方式致力于自己的幸福,他的行为也都是为了取得幸福的。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是我们愿意在它之中长大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人的情欲都以幸福为对象,它们是合法的和自然的,使人的行为有善与恶、好与坏之分的,是人的情欲活动产生的结果和影响。教育、范例、风气等决定了情欲趋向善与恶、好与坏,因此他特别强调教育和环境对人的影响。  

在主张以自爱为内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霍尔巴赫与爱尔维修一样,认为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必须结成社会,他人是最宝贵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同类幸福,个人才能幸福。道德以社会为前提,道德学要教导人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正确对待利益。他人幸福是自己幸福的条件,爱美德不过是把我们的利益同有利于人类的利益结合起来。为了获得幸福,必须克制自己某些有害他人的冲动,维护他人的利益,得到他人的拥护,才能获得自己的幸福。正如人自我保全和追求幸福的本性是必然的,为实现幸福目的的人们之间建立相互需要、相互依赖的关系也是必然的。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德行是为别人的幸福而采取的行为,而德行可以给行德者带来幸福,因此,德行就是它自己的报酬。  

德行,就是真实地并且经常地对结成社会的人类有益的一切;不德,就是有害于他们的一切。最伟大的德行就是给人们提供最大的、最持久的利益这类行为;而最大的不德,就是最扰乱他们对于幸福的倾向、最扰乱社会所必要的秩序的行为。有德行的人是这样的人,他的行动经常使得他的同类生活幸福;不德的人则是这样的人,他的行为使跟他在一起生活的人遭到不幸,而他自己的不幸通常也正是从这里产生的。凡给我们提供真实而永久的幸福的一切,都是合乎理性的;凡侵扰我们自己的福利或侵扰为我们幸福所必需的那些人的福利的一切,都是不合理性的。为害他人的人就是坏人;自己害自己的人就是个傻子,因为他既不认识理性,也不认识自己的利益,更不认识真理。[11]  

为了实施德行,不仅要有自愿,还要有必要的强迫,这就是义务。霍尔巴赫认为,义务是经验和理性指给人们为达到确定的目的所必须采取的一些方法,义务是在同样渴求幸福、同样渴求自我保存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所必然产生的。义务是有强迫性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不采取这些方法,就不能达到个人本性所规定的目的。  

道德的强制,就是不得不使用一些适宜的方法,让同我们一起生活的人得到幸福,促使这些人也使我们自己得到幸福的一种必然性。对于我们自身的强制,则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即必须采取某些方法,不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就既不能保存自己,更谈不上使自己的生存得到巩固的幸福。道德,一如宇宙,是建立在必然之上,或建立在各种事物之间的永恒关系之上的。[12]   

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在斯密那里得到了有机结合,他从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深刻理解,系统地从社会道德和个人财富所有的关系中,论证了个人主义文化。斯密承继洛克和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观念,并吸收了休谟有关人性的思想,从经济关系的分析中,揭示了以个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以自己为中心,以私利为主要利益的。“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102页。关于人的利己性,斯密主要是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以“经济人”来概括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以前唯物主义者观念的吸纳和展开。他认为,“经济人”是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基本单位,经济中的个人是为了自己的以对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和保证的利益而自由竞争的,这个过程充分体现着利己价值观。自由竞争的过程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繁荣,从而使所有人都从总体上得到利益。在对经济人及其自由竞争的论证中,斯密贯彻着唯物主义的因利己而利他的观点。但当他论到社会道德时,却不同意从自爱推及德行的观点,而是从同情论及仁爱和道德。  

在论道德时,斯密依然承认人的利己性,认为利己性是人性的主要方面,也是道德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道德是基于利己性的同情心的体现,同情心是人性的一个方面,《道德情操论》正文一开始,斯密就这样写道:  

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13]  

同情不只是对他人不幸的情绪反映,也包括对他人福乐的同感。斯密认为,同情源于心理的联想和经验,人类的个体都具有一样的感官,因而对同一对象或情境能产生相同的感受,这是同情的基础。由此而设身处地进行联想,就会产生情感共鸣。此外,站在“公正旁观者”的角度也可以进行联想,形成情感共鸣。情感共鸣会使人产生愉快或不愉快的情绪并协调相应的行为。在旁观者努力体谅当事人的情感和当事人努力把自己的情绪降到旁观者所能赞同程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美德。一是温柔、有礼、和蔼可亲、公正、谦让、宽容;二是崇高、庄重、自我克制、尊严、荣誉。据此他认为情感共鸣是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力量,是人间友谊和道德的纽带。他认为,道德判断中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等,都要依据情感共鸣,进而规定人们情感之间的合宜性,这包括产生的原因、动机、结果及其之间的关系。在对他人进行道德判断的同时,人还对自己的品行进行道德判断,其原则也是依据感情共鸣。由对他人和自己的道德判断,斯密推论出道德原则形成的机理,他认为,道德原则并不是“社会规定”,而是“共同的感觉”,由“共同的感觉”决定道德规范中的禁止与提倡。人类的美德包括谨慎、正义、仁慈及由之形成的自制。谨慎是对情感的适度克制,源于生命机体的自保需要,衍生出追求名誉和期求社会尊重的需要,以保持健康、财产、社会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图谋发展;正义是对情感和利益偏颇性的克服,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公平,“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仁慈是同情之情的外化,体现为宽宏、人道、善良、怜悯、友谊、谦让、温厚等品德。斯密认为,以上这三种美德应集合于自制,并由自制而表现出来。在没有什么诱惑阻止和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谨慎、正义、仁慈的要求行事,似乎并不具备高贵的品质。  

但是,在巨大的危险和困难之中冷静审慎地行动;虔诚地奉行神圣的正义准则,不顾可以引诱我们违反这些准则的重大利益,也不顾可以激怒我们去违反这些法则的重大伤害;从不听任自己的仁慈的性情由于个别人的狠毒和忘恩负义而受到抑制和妨害——这种仁慈可能对这些人实施过,属于最高贵的智慧和美德这样的品质。自制不仅其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美德,而且,所有其他美德的主要光辉似乎也源自自制。[14]  

自制主要是对自我情感中的激情的控制,这些激情有恐惧和愤怒,以及舒适、享乐和赞扬。正是自制,使人具有了对自己行为的掌控,在保全自己的同时,也得到他人的尊重。  

文化个人主义在边沁那里得到集结,并形成功利主义体系。边沁明确地将趋乐避苦作为价值观的核心,并由此论证道德的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首先指出: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要受它们的支配;凡是我们所作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的努力,都是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一个人在口头上尽可以自命弃绝它们的统治,但事实上他却始终屈从于它。[15]   

快乐和痛苦决定并制约个人的行为,趋乐避苦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简单的快乐分为感官的快乐、财富的快乐、技艺的快乐、友好的快乐、美名的快乐、权力的快乐、虔敬的快乐、仁慈的快乐、恶意的快乐、回忆的快乐、想象的快乐、期望的快乐、联想的快乐、放松的快乐14种;简单的痛苦分为感官的痛苦、贫困的痛苦、笨拙的痛苦、憎恨的痛苦、恶名的痛苦、虔诚的痛苦、仁慈的痛苦、恶意的痛苦、回忆的痛苦、想象的痛苦、希望的痛苦、联想的痛苦12种。几种简单的快乐或痛苦可以构成复杂的快乐或痛苦,一种复杂的快乐或痛苦也可以分解为几种简单的快乐或痛苦。个人的乐与苦都是与他人、与所处环境密切相关的。边沁认为,乐与苦有四个来源或四种制裁:自然制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宗教制裁。乐与苦价值的大小由强度、持久性、确定性、远近性、继生性、纯粹性和范围七种条件决定。他又提出一套计算的办法,以确定快乐和痛苦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价值观的“最大幸福原则”,也即功利原则。  

进而边沁又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论证了功利的效果。他认为,一个行为由行为本身、环境、意向、意识、动机和一般习性六因素构成,行为的后果是由动机产生的,而动机有九种:善意、爱名誉、求友、宗教心、自然欲望、金钱欲、权力欲、自保和不愉快。动机一般是中性的,仅从动机上是不能判定善恶的,行为的功利只在后果中,只能根据功利来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也正是从这个环节,边沁的逻辑从价值观转入道德。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依从“最大幸福原则”来行为的,社会是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从社会总体论,功利原则就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即增多社会成员幸福的趋向尽可能多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社会要用法律和道德的方式保证个人的生存、富裕和安全。社会在保证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时,自然而然地就增加了社会的利益。只要每个人都能真正追求并达到个人的最大幸福,也就会达到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从霍布斯到边沁,在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指导下,以对经济、政治思想的规定为基础,形成了文化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从而使唯物主义从基本观点到自然观到社会观成为一大系统。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是与其经济、政治思想内在统一的,如果脱离经济、政治思想,似乎个人主义价值观和道德都是“唯心主义”的。恩格斯也就是由此作出断语的。当我们将经济、政治、文化统一起来考察,这些思想家从感受、情感、善、恶、公平、正义等对价值观和道德的论证中的经济、政治内容也都充分展示出来了。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财富的所有权,不论快乐与痛苦,还是幸福、善、恶、公平、正义等,都是围绕物质财富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并没有忘记这一点,在他们论述价值观和道德的时候,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其经济、政治思想内在联系,有时虽然表述不充分,但其逻辑的统一性始终是存在的。也正是财产所有权概念将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与经济、政治思想展开成为其基本观点的理论体系,并贯彻于资本主义运动、制度之中。  



[①]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9页。

[②] 同上书,第114页。

[③] 同上书,第115页。

[④]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0页。

[⑤]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⑥] 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4页。

[⑦] 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0页。

[⑧] 爱尔维修:《论人的理智能力与教育》,《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5页。

[⑨]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62页。

[⑩] 同上书,第259—260页。

[11]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11页。

[12] 同上书,第112页。

[13] 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

[14] 斯密:《德道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3页。

[15]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西方伦理学原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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