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价格c+ v与所用资本C+ v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C、V、M之一
于泮泉
(这是本人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表的第12篇论文。有兴趣了解此前11篇论文基本观点的网友可通过本文后面的附录查看。)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从价值构成的角度考察,就会发现: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表现为过去劳动的凝结(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C+V;劳动本身表现为正在进行、并不断凝结的劳动(即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V+M(划分为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劳动的最终结果,从社会总产品到每一件具体劳动的产品,其价值均可以分解为C、V、M三部分,即由C、V、M三部分构成,均表现为新旧劳动的交汇W=C+V+M。
本文主要分析考察C+V。
C是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由于它在生产中只是改变了自己的存在方式,即从一种物质形式的使用价值载体上,转移到另一种使用价值的载体上,并不发生量的变化,所以马克思将它称之为不变资本。这一点,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概并不会因生产之“姓社”或“姓资”而有什么不同。
不变资本C在生产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中所需生产资料都是从市场上买来的。没有不变资本,购置不来生产资料,现实生产过程就无法开始。依据不变资本的定义,我们还可以看出,为了生产与销售的需要而支出的广告费、各种管理费用、购买的专利费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研究经费等,虽然并不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有些还表现为对商品价值的一种扣除,但只要这种支出是必要的,其价值也应看成是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同样应归之于不变资本之列。
马克思已经分析过,生产资料的物质形态并不是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不仅厂房、机器是如此,甚至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燃料也是如此。例如:棉花在纺成纱线过程中也总有一部分要变成碎屑飞走的,并非都能变成纱线。但只要“飞走”的部分保持在“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范围之内,均会百分之百地发生价值转移的。但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事情则不一样了。谁都知道,多费的原材料、管理费、广告费、机器磨损费等等均不会发生价值转移,而只能是浪费;反之,少用了则是节省。
当然,不变资本的全部价值并不是一下子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其中发生一次性转移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不变资本中的流动资本部分;而另一部分即固定资本则(往往是通过折旧费的形式)一部分一部分转移的。这样,尽管全部不变资本 C都必须投入到新产品的生产中去,但直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只是其中一部分c。这就告诉我们,在生产中所用不变资本C 与所费不变资本c是两个不等的量。C > c;C =c+未转移的不变资本。
V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由于它的价值不仅可以在生产劳动中被劳动者再生产出来,而且与此同时还会带回一个增殖额——剩余价值M,是一个可变量(可带来剩余价值的量),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可变资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如此,在一个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如此。
劳动力之所以可以购买,是因为它在特定条件下已经成为商品,作为商品(虽然是特殊商品),在理论上当然就只能按照它的价值——劳动力价值来购买。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人们购买它不是因为它的价值,而是因为它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的劳动中可以创造出一个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来,即这个劳动可以在再生产出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同时,还能生产出这个价值的增值额——剩余价值来。或者说,在这个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所蕴含的新价值中,既包含着一个被再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价值,还会包含着一个在此之外增殖了的价值——剩余价值。资本家从事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就是直接奔着这个剩余价值来的。
V在劳动开始之前,同C一样,也是人们过去劳动的凝结,它代表的是一个旧价值,即只能代表可变资本;而在劳动结束之后形成的新产品中,同一个V代表的则是一个新价值,即该劳动产品总价值的新价值部分中的劳动力价值(另一部分则是剩余价值)部分。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事情就是这样的。
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由于每个劳动者都不再是一无所有,而都成为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平等的所有者,无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就已经不再是商品了。但是,每个劳动者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并不能像资本家那样通过直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强迫他人为自己劳动并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他们就如同资本主义条件下一些仅占有小额股票的股东相似,他们都必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和自己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或必要补充。因而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虽然已经不再是商品了,却仍然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质(当然也只是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质而已)。所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购买劳动力的都是资本家或资本家阶级的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条件下,“购买”劳动力的则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这种“购买”就如同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类似商品交换性质的经济往来(这显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完全不同)一样,这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仍然需要有V部分的存在,而且同样,这个V在劳动开始前仍以可变资本(旧价值)的形式存在,在劳动结束之后,则会在这个劳动的产品价值中以劳动力价值(新价值)的形式存在。
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参与剩余价值创造的,不仅仅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工人。企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甚至保卫人员等都能够作为“总体工人”⑴的一部分发挥这种作用;“购买”这些人员劳动力的资本,同样应归之于可变资本之列。
可变资本部分在生产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按劳分配不是按具体劳动分配,因为任何具体劳动包括这些具体劳动产品(使用价值)本身都是千差万别的,根本无法相互比较和分配;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按照人们提供给社会的抽象劳动量(新价值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所以,按劳分配的直接标的往往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价值。所谓按劳分配完全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做法通过社会主义工资的形式来进行;而社会主义工资也可以并必然成为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但这个抽象劳动量或新价值量只有在劳动结束之后、甚至还须在劳动产品卖出去、从而产品价值实现之后才能开始。而劳动者又不可能饿着肚子等这些商品卖出之后再领取工资、再吃饭。所以,在企业生产过程开始前,不仅需要准备好不变资本,而且必须将职工的工资也准备好,现实的生产过程才能开始。所以,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仍然需要有V部分存在,以发挥出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相类似的作用。
那么,社会主义工资与资本主义工资在本质上岂不是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了吗?不是的。在社会主义劳动开始前,正因为“劳”尚未进行而根本无法开始按劳分配的进程,其预付给工人的工资(可以称之为基本工资),只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而不能是按劳分配的结果。但这并没有关系。因为工人劳动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由两部分组成,劳动力价值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由于在新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两部分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资本家给予工人的绝不会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同此截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劳动者)的需要,而不单纯地为了追求剩余价值;每一个生产工人作为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都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直接占有同为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可以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占有同为自己劳动创造出来的一小部分剩余价值(只是其所占比例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按劳分配所得往往会大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从而劳动力价值完全可以纳入到按劳分配中去,全部社会主义工资就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大体上体现劳动力价值的基本工资,二是那一小部分剩余价值(我们可称之为附加工资)。这样,如果我们用大写字母V表示全部社会主义工资,那么,就只能用小写字母v来表示劳动力价值或可变资本。显然,在一般情况下,V>v,v只是V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用大写字母M表示本来意义的剩余价值,就可以用小写字母m表示扣除相当于附加工资价值之后的剩余价值了。
但是,无论如何,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类似,社会主义条件下“总体工人”的劳动力的每一构成部分也都必须保持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否则,多余部分的劳动力价值不会被再生产出来,更不会带来剩余价值,自然也是白费。
必须指出,同为劳动力价值,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表现也并不尽相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即劳动能力的生成与提高,主要是个人奋斗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则离不开集体力量的支持。这就使得可变资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会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略小。这就为按劳分配原则的推行预留下足够大的活动空间,体现出按劳分配完全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本质特点。
同时,还须看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同为“总体工人”的不同组成部分,其实是分属于不同阶级或等级的。如管理人员,特别是其中的CEO、总经理等企业高层,名为高级雇员,其实同普通雇佣工人完全不同,他们大多是资本家阶级的代理人,有的本身就是资本家。因而他们的工资在本质上并不是其本身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至少不完全是其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是资本家阶级为收买他们而分配(或奖励)给他们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其能够获得近乎天价的工资收入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总体工人”中一切人或每一个人,不管你是CEO、总经理,还是普通工人,统统都既是公有生产资料、公有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又同时都是政治、经济地位完全平等的劳动者。因而他们的工资(首先是基本工资)统统都应该限定在和按劳分配(含劳动力价值)的范畴之内,从而统统都包含在V(含可变资本v和小部分剩余价值)的范畴之内。就是说,可变资本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工资收入应该、而且必须有一定的差距(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在要求),但这个差距绝不会也不应太大。
马克思还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⑴194。我们知道,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质、量和种类都会有所不同,但是,除非这个需要是非法(如赌博、嫖娼、逃税、贪渎、贩毒、索贿等)需要,其合理合法的需要之间的差距肯定不会太大。因此,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充分肯定领导者实行“工人工资”的做法,这应该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条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所以,在我国,一个普通工人一年工资收入只有一两万、多则不过三五万元的情况下,我们的国资委主任大人说什么国企高管平均拿60万年薪、最高可拿1200万年薪还“并不算多”,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完全是我们的改革开放走偏了方向,即使所谓国有企业的性质也偏离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因“同国际接轨”而向资本主义方向性蜕变的结果。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对本文开头提到的公式做如下修改: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表现为过去劳动的凝结(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C+v;劳动本身表现为正在进行、并不断凝结的劳动(即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v+M或V+m(划分为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劳动的最终结果,从社会总产品到每一件具体劳动的产品,其价值均可以分解为c、v、M三部分,即由c、v、M三部分构成,均表现为新旧劳动的交汇w=c+v+M或=c+V+m。
通过马克思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分是十分清晰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是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而不是像可变资本的价值那样被再生产出来的。所以,耗费的不变资本量无论上升或下降,耗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所占比例增大或缩小,甚至不变资本价格的单纯涨落,都不会对剩余价值量发生丝毫影响的, 它自身也只能在新产品中原封不动地再现出来,并相应地引起新产品的总价值上升或下降一个同样的量,而永葆其“不变”的性质。
假定,一批商品的原价值构成为:
400c +100v+ 100M =600w ⑴
如果因上述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不变资本的耗费量增加了100单位,或耗费掉的不变资本价格上涨了100单位,由 400c 增加到 500c 。那么,该商品的价值构成都会变为:
500c +100v+ 100M =700W ⑵
即商品的总价值也跟着增加了100单位(由600w上升为700w)。但剩余价值总量( 100M )保持不变。
反之,如果耗费掉的不变资本减少了100单位(或不变资本价格下跌了100单位),商品的总价值也会跟着减少同样的100单位(变为 400c 100v+ 100M =500W),而其蕴含的剩余价值量( 100M )仍是不变的。
与此不同,可变资本的价值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是被再生产出来的。从而不会像不变资本那样将自身价值原封不动地加到新产品中去。可变资本只有在生产中被工人的活劳动所代替,这个活劳动才能在再生产出这个可变资本额的同时又带来一个增殖额——剩余价值。所以,可变资本量的变化,可能引起商品价值总量的变化,也可能并不引起这种变化,却无论如何都注定会引起剩余价值量的相应变化,从而显示出其“可变”性质。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率均不变,单纯由于社会上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引起可变资本在消耗掉的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的增高或降低,剩余价值部分会同样跟着增高或降低的,从而引起商品总价值发生相应变化。
假定在上述⑴的情况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倍,可变资本价值由100v下降为50v,那么,这批商品的价值构成就会变为:
400c +50v+ 50M =500W ⑶
即剩余价值也跟着以同样的比例下降;商品总价值降低的总量恰等于不变资本与剩余价值降低数之和。
当然,在现实中,这是指整个社会上该部门(而不只是一个或几个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才会出现的情况。单纯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既意味着劳动力价值的下降,又意味着同样多的可变资本可推动更多的不变资本,即意味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因而上述⑶式子用不变价格来表示,应为:
800c +100v+ 100M =1000w ⑷
如果社会上仅仅是一个不起眼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那么,该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则不会如此,而会变为
800c +100v+ 300M =1200W。 ⑸
因为该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意味着在同样时间里它会消耗掉的不变资本跟着提高一倍;这些产品的产量从而产品的价值总量也会提高一倍;劳动者在这样一段时间里创造的新价值总量同样会提高一倍;但由于社会上该部门中其他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未变,从而劳动力价值不变,仍为100v,相应的,剩余价值部分就一下子由 100M 提高到 300M ,剩余价值率一下子由100%提高到300%。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引起该部门其他企业纷纷效法,最终造成如⑷所展示的格局。
反之,同样在上述⑴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为原来的一半,那么可变资本将会提高一倍(原来雇佣一个人就能完成的生产任务,现在必须雇佣两个人才能完成),剩余价值也会同比例地提高;商品总价值也会随之提高(提高的量恰等于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提高量之和,其价值构成就会变为 400c +200v+ 200M =800w)。
其次,如果劳动生产率不变,可变资本的变化单纯反映了劳动力价格的变化(而非劳动力价值的变化),由于变化后的可变资本仍会买到与变化前同样多的劳动力,从而创造出同先前同样多的新价值,因而它只会改变新价值中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而不会改变商品价值总量。
假定在上述⑴的情况下,由于劳动生产率未变从而劳动力价值不变,而劳动力价格(即可变资本投入量)降低了50单位,由100v降为50v,剩余价值则会随之提高50单位,由 100M 提高到 150M 。反之,可变资本提高了50单位,由100v提高到150v,剩余价值也会相应地随之降低50单位,由 100M 降低到 50M 。而新价值量(只是从100v+ 100M 变成50v+ 150M 或者从100v+ 100M 变成150v+ 50M )、从而总价值量仍会保持不变。
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虽然有上述区别,但它们都是在前一个或前几个生产周期中人们抽象劳动的凝结,也是“这一个”生产周期得以进行的前提与基础。虽然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带来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一个企业必须在同时预付相应的不变资本的条件下,可变资本的增殖才能变为现实。而且,如果我们回到事物的表面上来,很容易看到,剩余价值的产生要以一定的价值预付为基础,但这种预付无论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出现,都是无关紧要的。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家的心目中,“这两种资本就完全混同在一起了”⑵50。
特别是;对于一个企业说来,商品价值构成中的c与v两部分都表现为补偿商品生产中已耗费的东西,即成本价格;而另一部分(剩余价值)M,则表现为商品总价值中超过成本价格以上的余额。马克思说,“我们把成本价格叫做k,w=c+v+m这个公式,就转化为w=k+m,或者说,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 ⑵ 30~33在此情况下,剩余价值虽然只是可变资本的增殖额,但在表面上却被看作是全部所费资本即成本价格c+v的一个增殖额。当剩余价值在观念上被看成是商品价值中高于成本价格的增值额时,剩余价值M就转化为利润P。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价格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其生产经营的商品的售卖价格高于成本价格,有剩余价值(利润)生成,其生产经营活动才可能进行下去。高于部分的比例越大,即剩余价值(利润)所占比例越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就越活跃。若商品售卖价格仅等于或低于成本价格,没有剩余价值(利润)生成,甚至剩余价值(利润)成负数,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甚而导致破产无疑。
而且,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之资本,它只有在不停的运动中,即不停地在成本价格之外带来剩余价值(利润),它才能存活下去。一有适当的利润即剩余价值,资本就活跃起来;带来的利润(剩余价值)越多越快,它的生命力就越强。否则,如果它不能在成本价格之外带来剩余价值(利润)了,它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即不成其为资本了。马克思还说,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他的灵魂也就是资本的灵魂,除了快快发财,他不知道还有什么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他同样不知道还有什么痛苦。对于一个资本家说来,只要条件允许,能赚到钱,即能提供一个可观的利润(剩余价值),无论制造杀人武器还是生产毒品,他都会在所不惜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于任何一个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的企业(如果有这样的企业的话)说来,能否在成本价格之外有剩余价值(利润)生成,同样生死攸关。但是,由于任何企业掌控的资本(无论不变资本还是可变资本)都归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它自己所有。所以其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不能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任何一个社会主义企业,都不仅要受市场利润(剩余价值)这一看不见的手指挥,更要服从国家计划这一看得见的手指挥(因为从原则上讲,国家计划反映的是成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与要求)。社会主义生产首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多方面需要,而不是单纯地为了赚钱,不是单纯地为取得剩余价值或利润,当二者发生矛盾时,赚取利润的目标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满足人民需要的目标。例如,发展汽车工业能够赚钱,即可以取得较多的剩余价值(产出高于成本价格)或利润率,但汽车太多了,必然造成大量道路拥堵、资源浪费和尾气排放超标等诸多问题,这就超出了社会需要,必须有一部分资本从汽车生产领域里退出,相关企业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安排;反之,从事环保产业往往会亏本(产出低于成本价格),但为了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仍然须有许多企业从事环保产品的生产,相关企业同样必须服从国家计划的这一安排(当然这相关企业是会享受到国家必要的财政补贴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而不能是完全市场经济或自由市场经济。一个企业,如果把眼睛紧紧地盯在赚钱上,不管不顾其生产是否真正满足人民需要,是否会危害人民利益,就说明这个企业已经不是社会主义企业,而蜕变成资本主义企业了。一个国家的领导层如果其眼睛里只有GDP指标,完全不把民生问题放在眼里,也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重庆市委、市政府提出“公平也是生产力,民生才是硬道理”,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就是因为这才是一个像模像样的社会主义口号。尽管无论如何,成本价格范畴对于社会主义企业的作用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不仅如此。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还看到,在资本家或生产经营者的眼里,促使剩余价值形成的不光是生产中耗费掉的资本(所费资本即成本价格k或c+v)的“功劳”,而且是生产中所投入使用的一切资本即全部预付资本(即所用资本K或C+v)的“功劳”。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我们看到,剩余价值M一旦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所用资本而不仅仅是成本价格)的产物,剩余价值率M,(=M/v)就转化为利润率P,(=P/K),由于分母增大,P,往往大大<M,,从而大大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程度。同时,w=k+M的公式,就进一步转化为W=K+P。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动机就表现为追求利润率的最大化。在资本家的眼里,若想实现利润率的最大化,生产中投入使用的一切资本都是不可缺少的。我们用小写字母c+v或k表示所费资本即成本价格,用大写字母C与小写字母 v 之和的C+v或K表示所用资本。显然,K与k或C与c是两个不等的量,后者只是前者 的一部分,K >k,C > c。利润率P/K又可以表示为M/(C+v)。所以马克思说,剩余价值“不仅对用商品的成本价格来补偿的所耗费的资本来说是一个增殖额,而且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全部资本(即所用资本——笔者注)来说也是一个价值增殖额。”⑵42 “不管怎样,结论总是,剩余价值是同时由所使用的资本一切部分产生的” ⑵44——尽管实质上“在不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间,从而在总资本(=c+v)和剩余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⑵55就是说,即使有了成本价格k和所用资本K这样的范畴,使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别在形式上似乎已辨别不出了,但其客观存在则是任何人也否认不了的:剩余价值归根结底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而同不变资本无关,自然也同所用资本或成本价格无关。
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还看到,为了使资本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即取得最大利润率,每一个生产经营者还必须使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不变资本过大,一部分机器、原材料等便会闲置起来,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价值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有形无形地磨损掉;同样,如果可变资本部分过大,其中一些劳动者就会无事可干,不仅会直接影响价值增殖,还会直接影响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马克思把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称为资本的价值构成,而这种价值构成的比例在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均是各不相同的。而其到底应保持何种比例,归根结底是由该部门或企业的技术水平所规定的。马克思把这种由资本的技术水平所决定并反映这种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般地说,技术越先进,其所规定的资本有机构成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资本有机构成对利润率的影响。先看它对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同一部门内部不同企业利润率的影响。
假设社会上生产某特定商品的企业共有甲、乙、丙、丁、戊五家,其资本有机构成分别为 7C +0.5v、 7C +1.0v、 7C +1.5v、7 0C +2.0v、 7C +2.5v(也可看作生产一件同样商品分别用1个时间单位、2个时间单位、3个时间单位、4个时间单位、5个时间单位)。再假设全部不变资本都一次性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C=c),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全相同,每件商品包含着等量的不变资本耗费。各企业同量商品的价值构成分别为:
甲: 7c +0.5v+ 2.5M =10w
乙: 7c +1.0v+ 2.0M =10w
丙: 7c +1.5v+ 1.5M =10w
丁: 7c +2.0v+ 1.0M =10w
戊: 7c +2.5v+ 0.5M =10w
这里,丙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适中,为 7c :0.5v,有利润生成,利润率也适中,为 1.5M ÷( 7c +1.5v)=]17.6%,可以继续办下去。乙企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为7c:1v,利润率也较高,为[ 2M ÷(7c+1v)=]25%,可以很好地办下去。甲企业有机构成最高,为7c:0.5v,利润率也最高,达[ 2.5M ÷(7c+0.5v)=]33.3%,从而在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反之,丁企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利润率[ 1 M ÷(7c+2v)=]只有11.1%,如果说它也可以维持下去的话,戊企业有机构成最低,利润率[ 0.5 M ÷(7c+2.5v)=5.15%]也最低,该企业则必将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由于我们这里计算出来的利润率显然只是税前利润率,若再减去必要的税收,该企业必将入不敷出)。
由此可见,一般地说,生产同种商品的同一部门的各个企业,其利润率的高低同其资本有机构成呈正相关关系,即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企业,利润率也越高。所以,部门内部的竞争,最根本的乃是科技水平的竞争:谁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并用它装备起来(从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谁就在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这种情况必然引起各个企业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自己的资本有机构成。
但这样以来,利润(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似乎完全脱离了关系,而且是可变资本投入越高,利润(剩余价值)越少;而可变资本投入越少,利润(剩余价值)反而越多。真是这样吗?
马克思主义一个基本原理,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取决于最优生产条件,也不是取决于最差生产条件,而是取决于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或平均生产条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持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①52表面上看,剩余价值的多少同可变资本的投入呈负相关关系,其实这完全是一种假象。因为在市场环境已定的情况下,同样的使用价值只能具有等量价值;而这个价值的大小,往往既不是由最优生产条件(资本有机构成最高)的生产者的劳动时间所规定,也不是由最差生产条件(资本有机构成最低)的生产者的劳动时间所规定,而是由平均生产条件即马克思所说的“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资本有机构成适中)的生产者的劳动时间所规定。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它就是由丙企业生产者、或更确切地说,是由整个部门所有企业生产者投入的总劳动时间中每件使用价值所平均占有的份额规定。该部门商品总价值为50时间单位,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不变资本)35时间单位,新创价值15时间单位恰恰是由该部门所有生产者的劳动共同创造的。假定这些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相同,那么,在其社会生产条件(从而资本有机构成)也相同的情况下,各企业新创价值将会分别为1、2、3、4、5(总和为15)时间单位(因为其可变资本所占比例是1:2:3:4:5从而其能够交换来的活劳动也会占同样的比例,而不会是现在的3、3、3、3、3)。虽然任何劳动者都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才能劳动,但是,确定一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则必须抽象掉社会生产条件的影响,因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由此,各企业劳动者真实创造的价值的确是1、2、3、4、5(总和为15)时间单位,而不是3、3、3、3、3(总和也为15)时间单位。而其最终却表现为3、3、3、3、3,这恰恰是将这总共15时间单位的价值按照等量使用价值具有等量价值,并包含等量新价值的原则进行了任何人都察觉不到的重新分配了而已。因为在新价值已定(均为3时间单位)的情况下,各企业产品价值中可变资本的含量分别是0.5v、1.0v、1.5v、2.0v、2.5v,那么,其剩余价值就会分别是 2.5M 、 2.0M 、 1.5M 、 1.0M 、 0.5M 了。尽管其利润率各不相同,但该部门所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则是 1. 5M ÷( 7c +1.5v)=17.6%,或者 7.5M ÷( 35c +7.5v)=17.5%,这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换句话说,如果该部门只有一个甲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恰好可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该部门商品的价值构成将是 7c +0.5v+ 0.5M =9w,利润率将只有 0.5M ÷( 7c +0.5v)=6.7%,不会是平均利润率的17.6%,更不会是现在的33.3%;反过来,如果该部门只有一个戊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也刚好可满足社会需要,该部门商品的价值构成则将是 7c +2.5v+ 2.5M =12w,其利润率将达到 2.5M ÷( 7c +2.5v)=26.3%,不会是只有这个平均利润率的17.6%,更不会只是现有的5.15%。
所以,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先进科技水平的竞争,是促成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竞争,因为谁的科技水平越高,谁的利润率也越高;但是,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则意味着所用资本中可变资本所占比例的减少。由于剩余价值只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可变资本比例的减少,必然使该部门总体上的(剩余价值量从而)利润率呈现出下降趋势。本想追求更高的利润率,却造成更低的利润率,这是资本家们始料不及的,这是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暂时性的原因之一。西方资本家阶级不愿意承认这一点,而且这一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得的确并不十分明显,那主要是因为国际资产阶级至今还可以在广大第三世界找到可供他们剥削的廉价劳动力,从而表现为较高的利润率,减缓了利润率下降的程度,甚至可能暂时出现利润率不降反升的假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发生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但由于社会主义不会把对剩余价值(从而更高利润率)的追求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社会主义条件下利润率下降与否,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威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用来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归根结底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科技水平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上各种使用价值的质、量与范围都会不断发展、扩大,这也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资本有机构成对不同部门利润率的影响。
关于部门之间的竞争情况,马克思已经分析得十分透彻了。如果说部门内部的竞争主要通过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来实现,但由于事物发展不平衡,这种竞争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实现不同企业利润率的平均化。那么,部门之间竞争的主要形式则是资本转移,资本的逐利性驱使资本不断地从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转移,最终会在全社会范围内使利润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率。即无论把资本投向何种部门,都会取得大体上一致的利润率,从而形成一个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格局。目前许多人并不认同马克思这一论述的真理性,事实上任何情况下不同部门的利润率也的确不会完全一致,但这主要是因为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从来都不会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和毫无障碍的。如果从一个较大的市场范围和较长历史时期考察,这种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从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资本投入到不同部门之所体现出来的利润率差距总不会太大。这仍然是一条确定不移的趋势(因为马克思对此的考察已经十分完备了,自然无须笔者赘述)。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这样,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实行完全市场经济模式(假设其可能的话)也会是这样。
这里只想说的是:由于各部门内部的各个企业所使用的外部自然力(如地理位置、自然资源质量等)不同,从而会形成各不相同的级差收入。级差收入作为剩余价值或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直接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它不是个别企业的劳动者而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的,因而应以级差税的形式收归国有,不会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
因此,作为全体人民总代表的国家说来,无论将资本投向哪个部门、哪个地区、哪个企业,也无论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在原则上都应该按照大体统一的资本利润率(可简称“国利率”)向企业收取全民资本占用税和全民资本增殖税——这是顺乎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必然举措。资本占用税直接收归国有即全民所有;资本增殖税则仍留在企业里,加入到企业占用的全民资本总额之中。显然,资本占用税和资本增殖税同企业利润一样,同属于平均利润的一部分。但这些税收完全可以不通过市场竞争而通过国家法定去强制实施。
当然,如前所说,平均利润率形成后,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然而然地拿到平均利润。平均利润率是在各个企业间利润率有高有低、经常波动的情况下而作为一个平均的、确定不疑的趋势而起作用的。在联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全体人民)只是社会资本的所有者,而不是直接经营者。而且所有国有资本即全民资本都一律价值化、货币化了,分不清这些资本是以机器、还是以厂房、原材料或单纯的货币形式存在的;甚至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别也难以分清了。因而国家不应、也无法对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负责。国家的这一地位,决定了它只能像借贷资本家不管职能资本家的经营状况如何,借出等量借贷资本就收取等量借贷利息那样,不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在原则上都应按各企业实际占用的全民资本的比例收税。
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说来,既然企业本身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就同职能资本家只要使用借贷资本家的等量资本就必须向借贷资本家支付等量借贷利息一样,企业使用全民资本就必须向按一定比率向国家交纳资本占用税和资本增殖税。而且从原则上讲,即使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了,也必须首先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殖(当然在执行中,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各个企业各不相同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激发起每个企业的广大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其想一切办法、尽一切努力,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即全民资本的效益,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多方面需要。
由此,如果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作为主要纳税人,必然要求自己对国家事务享有发言权,就是说,要成为国家的主人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看得很清楚,劳动者通过企业上缴给国家的税收,完全来源于自己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是自己这样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才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所以,广大劳动者不仅因其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而且因其纳税人身份,都决定了他们必须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必须切实享有对国家事务、企业事务的管理权。
参考文献:
⑴资本论 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
⑵资本论 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5
⑶附:
附录1、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是两门不同性质的学科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06/89560.html
附录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7/95350.html
附录3、浅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起点范畴与主导范畴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7/92580.html
附录4、劳动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08/97452.html
附录5、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8/101280.html
附录6、价值与劳动生产力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9/104384.html
附录7、谈劳动基本条件的形态转化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9/106289.html
附录8、谈 “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最优模式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3570.html
附录9、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2/119884.html
附录10、按劳分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001/124623.html
附录11、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结构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002/130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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