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另类解读
题记:一种制度有成功的迹象以后,会有很多假朋友和真敌人,但它还是要成功。
本文将首先申明的立场和结论。当代中国人的政治立场大致有保守派、改革派、自由派三种。保守派坚持一党制和国有经济,改革派主张一党制和问责民主,自由派推崇多党民主和自由经济。尽管“零政治立场”不合常规,但本文主张用学术立场代替政治立场。本文将既不支持或反对一党制,也不支持或反对多党制。本文认为,任何政治立场都只会干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政治立场是学术偏见的温床,立场冲动往往会连最基本的“实证分析”与“规范主张”的区别都分不开。本文的“零政治立场”分析既不涉及任何“规范主张”,也不表达任何“善良愿望”,它只是一种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证分析和推测判断;关心的不是中国“应该”如何走,而是中国“可能”怎么走。
根据的“产权国家论”[1],国家政权是一种类似于人身产权、物品产权和企业产权的特殊产权,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是“产权私有的政权”,多党民主制是“产权公有的政权”,一党立宪制则是“产权专有的政权”[2]。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由于“基因悲剧”(即国家治理对“德能”的高要求与家族狭小“基因库”导致“德能”供给不足的矛盾悲剧)而造成了政权的“周期性震荡”,多党民主制则由于“公地悲剧”(即产权无主、自由竞选、低责任心和低忠诚度导致的公权滥用)而造成了新兴民主国家的社会动乱和老牌民主国家的经济震荡。
一党立宪制是从一党制或现代独裁制经过政党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而确立的新体制。因此,一党立宪制既有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专制特征”,又有多党民主制的“民粹特征”。由于一党立宪制还没有把“宪政”从限任制推进到舆论问责、分权问责和选举问责的地步,故当代中国的一党立宪制陷入了严重的“问责悲剧”。
然而,一党立宪制的制度特征既克服了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基因悲剧”,又克服了多党民主制的“公地悲剧”,它就既能避免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的“周期性震荡”,又能避免新兴民主国家的大规模社会动乱。展望中国的政治未来,一党立宪制在推行“问责民主”上的迟滞,将可能使中国的社会危机演变成某种程度的中央制度危机;而对中央制度危机的敏感,则会反过来推动“问责民主”以克服“问责悲剧”,如此,“共产党的红色江山”将有可能很长时间“不变色”(注意,这只是一个实证推测,不是一个价值愿望)。
1.“产权国家论”的“政权界定定律”
“产权国家论”是一种考察国家政权的性质特征的新方法。传统政治经济理论从“统治者的人数”对国家进行实证分类,“产权国家论”则把垄断了暴力和税收的政权组织看成一种特殊的“产权对象”,国家不仅为社会设置产权,国家本身也被当成一种企业似的“产权组织”而被拥有。国家政权因此可以分成古典贵族制、绝对君主制、现代独裁制、一党立宪制、多党民主制等五种产权形式。这五种政权形式在名称上并没有什么奇特之处,但在含义上却从“人数”转向了“产权主体”和“产权特性”。
从产权角度理解政权将是破除“民主-专制二分式思维”和解读“中国崛起”的有效途径。古典贵族制由于“产权界限”上的缺陷而从世界上消失,一党立宪制则由于下文将论述的独特“产权特性”而逐渐兴起。一党立宪制的优劣和利弊必须放在与绝对君主制、现代独裁制、多党民主制的对比中,才有可能得到完整的理解。“产权国家论”的现实前提是,“强权逻辑”始终同“自由逻辑”一道起作用,人类历史并没有象西方主流愿望和中国“非官方主流愿望”那样“终结”于多党民主制。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约拉姆·巴泽尔在1989年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了一个“产权界定定律”:“人们可以界定产权,可以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决定把产权界定到什么程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产权总能得到最好的界定。然而,由于商品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就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人们不想去界定产权的那些财产就留在公共领域。……随着商品各种属性的价值不断变化,随着产权界定之测算成本与保护成本不断增减,人们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决定,放弃某些财产,使其化作公共领域的财产;或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使之归于自己名下” [3]。
商品产权和政权产权在初始合法性上都有模糊性。如果从政权作为“产权对象”的角度,去分析君主制崩溃或民主势不可挡的原因,我们就可以对各种国家形式的本质,获得一种剥离一切道德外衣的理解。民主化即“政权公有化”或“政权非私有化”之所以出现,原因就在于政权的“界定成本与保护成本的不断增加”,在于自己直接保护政权能力的下降,他人企图夺取政权能力的上升,以及日益流行的“政权非私有化”的观念和冲动的作用。
我们可以从“产权界定定律”推论出“政权界定定律”:人类象界定财产的产权一样按照自利原则来界定政权的产权,随着政权界定与保护的成本、能力、意识形态作用的不断增减,人们会对现有的政权进行重新界定,使之成为个人或家族的私有财产,或使之成为一党的专有财产,也可能改变私有和专有,使之成为全民的公有财产。
“政权界定定律”的关键含义是:政权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利益争夺的产物,是社会对最至关重要的“暴力和税收垄断权”的争夺的产物。商品的产权表现为“属性权利”而不是“整体权利”,政权的产权则更由于治理的复杂性而表现为多重分割的“属性权利”(如“精英主义”、“多数人暴政”、“少数人暴政”)。商品的产权不是越清晰越好,政权的产权同样也不是越清晰越好。商品产权不清晰导致“公有的悲剧”(环境污染),商品产权太清晰则导致“非公有的悲剧”(专利无用)[4]。政权的产权“不清晰”导致“民主的公地悲剧”,政权的产权“太清晰”则会有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基因悲剧”;下面将分析,政权的产权“不太清晰”或政权的“产权清晰度”介于绝对君主制和多党民主制的一党立宪制,却反而因为自己的产权特性而能避免“公地悲剧”和“基因悲剧”。
从一种全方位和全时态的观点看,轻易对绝对君主制、现代独裁制、一党立宪制、多党民主制等政权形式下“终结式”的“规范判断”,都可能有“偏狭短浅”的“历史决定论”之嫌。在多党民主制里,执政者对“公共品”的依赖则导致了选民们叛逆代价的最小化,政治忠诚的沦丧度就更高,自由的“平等价值”和自由的“外部性”问题就都无法解决,民主的危机、反复和动荡也就难以避免。在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里,自由受到限制,执政者对“私人品”的依赖导致了腐败和寻租更加普遍,但换来的是较高的政治忠诚度和强权的周期性稳定[5]。一党立宪制的情形又有什么不同呢?
2. “一党立宪制”如何避免“公地悲剧”与“基因悲剧”?
“产权国家论”是从“实质产权”而不是“名义产权”来讨论国家政权的不同形式的,因此,一个国家是“一党领导”还是“多党民主”,看的不是书面上“主权在民”的法律表述,也不是有多少政党存在,而是实际政治权力的竞争性和开放性。同样,有“宪法”也并不意味着有“宪政”,文字上的宪法可以头头是道,但实际的宪政却要看国家的权力是否真的受到限制。所以,一党立宪制的要点是“一党领导”和“实质宪政”。这里要讨论的不是一种想象状态中的制度,而是已经在中国“初步形成”的一党立宪制。
如果把多党民主制比成“没有控股股东”的“大众公司”,把绝对君主制比成“控股股东是经理”的“家族化公司”,把现代独裁制看成“独资公司”,那么,一党立宪制就是“控股股东是经理”的“非家族化公司”。
在一党立宪制里,政治权力的特征组合是相对的“高排他性和高争夺性”。权力的高争夺性在多党和一党的情况下都类似。在一党制下,高排他性是一定程度的政治垄断,但政权的垄断却导致了高责任心和低竞争性。在多党制下,低排他性是自由竞选,但政权的开放自由却导致了低责任心和高竞争性。
一党立宪制能避免“公地悲剧”,因为政权的归属不是“公有”或“无主”的,而是具体化到了一个党。在多党民主制下,政权甚至不是固定的那两个或多个党的,因为“结社自由”使组党完全自由化,新的政党随时可能出现,独立人士也可以自由加入权力竞争。即便政权稳定在两个党之间轮流执政,美国的两党制与中国的一党制也在入党限制、执政责任、组织严密性、执政连续性上有重大差别。这些差别的核心是责任心,“有恒产者始有恒心”,而“公地悲剧”来自于“无产无心”的“临时代理”。
即便一党制在党员数量很多的情况下,公地现象也不会出现,因为一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使责任心仍牢牢地集中于党的中央,尽管人数的增加会加大党的内部责任管理的难度。一党立宪制与多党民主制的首脑在责任心上的区别,就像“非家族化公司”的控股经理的责任心,与“没有控股股东”的“大众公司”中的经理的责任心的区别一样。控股经理的责任心来自于“产权归我”的内在约束,非控股经理的责任心则来自于“产权代理”的外在约束。所以,一党立宪制首脑的责任心是内在的“产权约束”,多党民主制首脑的责任心是外在的“市场约束”。
在“产权国家论”的显微镜下,许多以前看来是“垄断”和“独霸”的负面特征,其实恰好是一党立宪制的优势。在政治市场上,产权比竞争更具决定意义,产权比竞争更可靠,因为西式政治竞争的本质,就是拿“社会成本”而不是拿“私有产权”进行竞争。许多人迷信“用权力制约权力”,殊不知,用没有产权的权力制约其他同样是没有产权的权力,正是多党民主制出大问题的一个原因。
在一党立宪制与绝对君主制的区别上,关键的因素是现代政党的组织形式。政党的重要意义在于,同股份公司一样,政党能超越个人和家族的自然寿命而成为一种“永久性的组织”,从而就能够克服绝对君主制的家族狭小“基因库”导致的“基因悲剧”。同时,政党的存在突破了传统的个人或家族私有的狭小范围,使产权出现了介于私有和公有之间的“俱乐部式”的“中庸”形式[6]。
在政权革命时期,政党的“从属型”、“信仰型”和“动员型”特征是政党成功的三大要素,在政权建设时期,这三个特征仍然十分重要,并且也是区别于家族君主制的制度基础。尽管“布尔什维克”和“纳粹党”的历史使政党专政声誉狼藉,绝对君主制的传统惯性也使政党“权力终身制”迟迟未改,但是,象中国这种以党立国的政权终究进入了自身发展的逻辑轨道,使党的领导人从依靠政权革命的资历,逐渐转向依靠国家建设的能力,进而突破传统的权力家族继承和终身制,实现权力向“有限任期制”的宪政意义的转变。
在一党立宪制与一党式的现代独裁制的区别上,政党的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是基本的判断标准。政党非私人化意味着政党不再被把持在个别的家族手里,象朝鲜劳动党的“金氏王朝”(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古巴共产党的“卡斯特罗王朝”(菲德尔·卡斯特罗—劳尔·卡斯特罗),这样的一党制政权与绝对君主制在绝对权力、无限任期和家族继承上几无差别,是变相的“现代君主制”,它也因此无法克服绝对君主制的“基因悲剧”。
一党式的现代独裁制甚至比现存的绝对君主制国家(沙特、阿曼、卡塔尔、摩洛哥、梵蒂冈、文莱、汤加、斯威士兰、列支敦士登等)可能还要更缺乏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现代政党本来已经提供了一种永久性的组织形式,但在一党式的现代独裁制那里,政党的个人私有化反而使它变成了一种“永久性”受到限制的类似于半家族公司性质的“独资企业”。
一党立宪制领导职位的限任化,也是权力相对化、领导继承非个人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政党全民化或“全民党”虽然是次要一级的标准,但执政党对社会所有阶层开放和提供平等进入政权的机会,仍然是一党立宪制的重要体现。如此,虽然一党领导制在名义上相似,但在政党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上(一党制的“四化宪政发展”),中国的现政权与朝鲜或古巴的现政权绝然不同。一党制的“四化宪政发展”是一党制宪政化的最重要特征,也是一党立宪制可以成立的现实制度基础。宪政不是什么发明,但“一党宪政”却是中国的创新。
限任制的宪政意义首先来自于它的反独裁性,独裁者是绝不可能接受限任的,他不仅要决定自己的终身任期,还要单独决定谁来接班。限任制的宪政意义其次来自于它的民主与法治的混合性,没有限任,定期民主选举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限任制又否定了民主选举重复地选同一个人,这种否定构成了法治对民主的限制。当然,在没有多党竞选和党内“集中高于民主”的情况下,限任制的法治含义要高于它的民主含义。
限任制在中国政治的成功实现,是权威力量和制度力量双重作用的结果。权威力量当然是邓小平在推动限任制的制度变迁中的个人作用,但对这种权威力量的服从和确认,本身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规则。另外,制度力量也体现在中共意识形态对“家族化”的抵制、对“个人崇拜”恶果的反感和对集体领导的认定。历史偶然性也在起作用,毛岸英死于朝鲜战场、毛岸青小时大脑受伤,邓小平之后也不再有什么“铁腕人物”或“魅力领袖”,这样,其后的两任领导的安排也由于党内“权力的均匀分布”而确定。
当然,现代意义的宪政决不仅仅是“政党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实际上,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限权”有五个层次:限任制、舆论“斜向问责”、分权“横向问责”、选举“纵向问责”、政党轮流执政。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一党立宪制才刚刚开始,它可能走向有限的舆论“斜向问责”、分权“横向问责”、选举“纵向问责”,但它会停步于政党轮流执政,也因此而与多党民主制严格区别开来。
3. “一党立宪制”如何克服责任与承诺的“对称危机”?
一党立宪制由于“产权责任心”而克服了多党民主制的“公地悲剧”,一党立宪制还由于“有限任期制”而克服了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基因悲剧”。然而,责任心和限任制并不是“良治”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责任的内在制约需要问责的外在制约来配合,否则任何承诺都有可能靠不住,责任和承诺就有可能“不对称”。多党民主制通过问责制来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一党立宪制能够克服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所无法解决的责任和承诺的“对称危机”吗?
在绝对君主制下,对君主来说,政权维护得如何是自家的事,用不着直接对谁负责,因此,君主的问责有效性和承诺有效性一般较低。内在责任心强的“内圣外王”自然存在,但内在责任心显然不能恒久可靠。责任心再大,也保不住大权独揽下的自由放任和我行我素。这就是昏君多于明君、独裁者常犯大错误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除了“朕即国家”之外,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还有另一句名言叫“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这一点可以称为“君主制的腐败倾向”:君主制下的君主绝对权力,滋生的是君主个人私下和公共行为的绝对腐败倾向,即阿克顿所说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7]。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君主-官僚-人民”的层次差别:君主的问责-承诺有效性可能很低,但官僚对君主和官僚对人民的问责-承诺有效性则可能不同。这是一个涉及监督、信息、能力和费用的“君主委托-官僚代理”的有效性问题。由于国家管理的复杂度和高要求,君主的品性和治国能力显然成了关键因素,这也就是柏拉图推崇“哲学王”、中国人企望“圣贤之君”的原因。除了君主的德能之外,法治化程度高的君主制也是官僚的问责-承诺有效性相对较高的体制。文化意识形态和外部制度环境对君主制的运行也有影响。一个君主制国家,其外部国家大多选择君主制与否,会导致该国有很不一样的行为约束和结果。但同样的外部约束,不同的文化意识形态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当今世界,卡塔尔可以有开明的君主,北朝鲜却可以有冥顽不灵的独裁者。
对“圣主贤君”的依赖,成了君主制自身命运的“阿基里斯之踵”。君主制的最薄弱和最不可靠之处,在于“尧舜之贤”往往无法事先确定。而且,除去路易十四这样的极端之辈,君主制的权力交接仍是一个大难题。人毕竟有一死,自家的政权谁来接班呢?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就能保证有儿子吗?儿子太多怎么办?儿子争强好斗、自相残杀怎么办?儿子太蠢又怎么办?兄弟、姐妹、后宫、外戚、宦官、大臣、大将、外敌等等相互争权怎么办?家族基因库小,政权维护的智商要求高,不确定的因素多,接班风险性实在是太大了。家族继承能够克服个人的有限寿命,但从中国的秦始皇开始,代代相传以致千秋万代,一直只是一场春秋大梦。尽管暴力、宗教和意识形态能有助于政权的稳定,但几代人里出一个孬种,政权就悬了,这就是上述的所谓“基因悲剧”。
“基因悲剧”正是中国历史上“朝代轮回”、“皇帝轮流当”的关键内因,也是制度近似的现代独裁政府不能长久稳定的关键内因。君主制能延续几千年,现代独裁政府能够苟延残喘,不能不说是奇迹。这同现代绝对君主制一般是小国或意识形态力量强的国家有关,也同依赖“私人物品”的“政治生存的逻辑”有关(独裁统治集团的规模小,执政者很容易通过“私人物品”来换取政治忠诚,执政成员的获利份额也相对大,叛逆代价因此也较高,这几个方面使独裁者往往比民主领袖有更长的政治生存期)[8]。与“君主制腐败倾向”和“委托-代理”问题相比,“基因悲剧”还是绝对君主制的最致命之点。“基因悲剧”也是责任与承诺的“对称危机”挥之不去的制度背景。
现代独裁制与绝对君主制区别仅仅在于“家族继承”的合法性程度。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汉娜·阿伦特把现代极权主义归之于意识形态的狂热、帝国主义的野心、资本主义的扩张和成为极权土壤的大众中的失落灵魂(“乌合之众出极权”)。阿伦特之后[9],极权主义不再局限于指德国纳粹主义、苏维埃共产主义、以及意大利法西斯主义,而是用于泛指包括文革时期的中国、柬埔寨的波尔布特政权、以及北朝鲜的金氏政权在内的现代专制制度。
极权主义的特征在于独裁领袖、一党专政、国家至上的三位一体,在于个人崇拜、秘密警察、传媒垄断、蔑视法律、经济控制等等同时并存。与传统专制主义对政治参与的抑制不同,极权主义通过借用意识形态,制造仇恨、转移矛头,煽动疯狂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又实行包括思想控制在内的消灭个人行为空间和自由创造的全面社会控制。
这样一种极权主义就无法用阿伦特所指的那种“极端的恶”来解释,而是应该把它放在君主制度全面崩溃、民主意识普遍强化的背景下来理解。这种“现代背景”意味着政权家族化的无比困顿,意味着延续权力的无端焦虑,意味着个人“权力意志”的空前压抑,意味着“政治短期行为”的全面爆发。尼采认为,事物除了有叔本华所说的生存意志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追求权力、追求优势、追求超越。政治家对权力的追求,更是伴随着一种主宰一切的救世主般的使命感;他们往往以世界的孤独者自居,以真理的掌握者自诩,以正义的代表者自狂,以历史的创造者自妄[10]。当一时的正确被大众狂热催生出一场造神运动时,“权力意志”的无羁之欲就会演变成过激、极端、疯狂,直至狂癫、恐怖、玉石俱焚。日本天皇知道投降,东条英机和希特勒是不会投降的,因为国家是不是私人产权,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
一句话,来自外界的对“权力私有化”的制度蔑视,引致了独裁者超强“时间偏好”之下变态的“权力意志”表现[11];因此,极权主义是对民主制的权力约束的反叛,是对否认“权力意志”的否认,是以“权力意志”的个人自由对抗所有人的集体自由。“时间偏好”的强化来自于对“过期作废”和对丧失权力的惶恐和抑郁,来自于“把手上的沙子越捏越紧”的生命本能。此时,责任与承诺的“对称”根本就无从论起。
极权主义也许不完全是民主压力之过,但这个“极端之恶”却实实在在是“时间偏好”把“权力意志”逼入墙角的结果。当年魏玛共和国的民主产生出一个希特勒,如今新兴民主制度的动荡和反复,当代世界上少数极权国家的顽固不化等等,都是“权力意志”的孤魂寻求附体的结果。正所谓“蔑视愈强,专制愈紧”,因为在民主的新环境下,独裁者面对的已经不是有夺权野心的个人,而是一个虎视眈眈的有野心的集体。
从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责任和承诺的“对称危机”可见,产权责任心的确是制度的内在根本,但责任心并不能保证一切,“对称危机”仍表明了外在问责的重要。
在一党立宪制这里,政党的“从属性”和“非私人化”特征是问题的要点。在当代中国,这两者意味着“崇拜型”领袖的消失,同时意味着党领导人的责任心要比一般党员强,中央政府的责任心要比地方政府强,并且也使党的中央变成一个具有强烈“相互问责作用”的集体。就是说,个别独裁者无法避免责任与承诺的“对称危机”,但一个责任心强的小集体,在相互监督上却有明显的信息灵敏和成本低下的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一种有效的“集体问责的相互制约机制”。
党中央本身的“相互问责作用”反过来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强核心效应”。具体而言,“强核心效应”来自于以德能政绩为基础的梯队升迁,以“地方-部门-派系”利益整合为特色的集体领导,以限任和任后荣誉相结合的换班制度,还有以在职培训和经验资历相互强化的执政延续。其中,学历资历的攀升和德能政绩的强化,还能够产生一种相互约束和责任升华的效果。
当代中国政治中的“梯队升迁”表现在中共“中常委”和政治局其他成员的“老带新”的双层结构上;同时,新首脑一上任,上任首脑仍在最高军职上“留守兼带”几年,下任首脑的挑选工作也开始了;新首脑一进入第二任,下任首脑即进入副职进行“在职培训”。这个“梯队接班制”过程当然离不开各种政治势力的平衡,但集体决策和德能形象的因素显然在起作用。“德能逻辑”使得讲究关系的老传统与德才兼备的新要求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一方面,血亲、同学、同乡、帮派、老同事、老上下级等关系仍然起作用;另一方面,在物色精英人才时,学历、阅历、能力和政绩正在变得日益重要。
中共在“有限任期制”和“梯队接班制”上的制度创新,一方面克服了置苏共模式于死地的“勃列日涅夫陷阱”,另一方面又克服了中国历史上家族统治的“基因悲剧”,“统治者上层”出问题的“历史恶性循环”最终被打破了。中共的“梯队接班制”还与“条块代表式的集体领导”巧妙地交织在一起,它既能有效地选拔出较具“德能”的领袖,也有利于防止出现“戈尔巴乔夫”式的“内瓦解”人物,更有利于防止历史上不断再演的高层权力对峙和争夺。这种制度创新产生了“现代博弈论”里所说的“小范围重复博弈的稳定高效性”,可以说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追寻的“贤能政治”之“魂”所能得到的较好的制度保障之“体”。
当然,中共的新体制能否真的占尽“优越性”仍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新体制(特别是“集体问责的相互制约机制”)使“制度的权威”压倒了“个人的权威”或“暴力的权威”,使个人的体制外行为和反规则行为“成本高昂”,维护这个新体制已经变成一种“自我强化”的“自利遵从”,违反它已经得不偿失(2006年的“陈良宇事件”是具有“警示意义”的例证),中央的权威更大更巩固了,1994年的分税制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央的财力。
当然,由于年龄、任期和年限三位一体的限任制度和政治裙带关系的原因,一些官员会出现一种“升迁到头负效应”,从而影响了政绩和廉洁等方面的自我约束。但在另一方面,年龄、任期、年数的限制属于法治的因素,在西方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西方观察家大多忽视了中国这些制度革新的意义。应该看到,中国政治史上一贯渗透着“一山不容二虎”的“虎斗文化”,在“家天下”时代,没有诸如限任或选举的机制,能使政治竞争内化为自我加强的彼此合作。因此,当代中国政治的“游戏规则”的变化,其意义要比人们迄今认识到的更加深远。
在一党立宪制下,纵向升迁向德能开放,“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使政治竞争内化为相互取长补短的合作,决策效率提高了,换班费用节省了,领导人能积累经验,有才干的人可以较久地保留在工作岗位上,这些方面都比多党民主制有优势。从和平交接、首脑德能、经验资历、稳定连续、换班费用的“五因素标准”来看,中国现在的“政治继承制度”已经具有较高的制度可靠性[12]。
总之,中共的“有限任期制”和“梯队接班制”克服了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基因悲剧”,中共的“德能制度规则”和“强核心效应”则克服了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的“责任和承诺对称危机”,这两个方面共同强化了中共的“政绩合法性”和“体制合法性”,也为提高中共的“政治生命力”和“政权合法性”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于“政权合法性”,不管是契约授权(普选投票)、神圣传统(包括血统)、自然权威,还是暴力权威(打江山坐江山)、制度权威(宪政法治)、统治绩效等等,最终都可以归结于大众认同的程度。“人民的同意”可以是自由投票,可以是自由表达,也可以是默认或被迫同意,甚至可以是不存在有效的反抗。当然,“同意”本身也许并没有表明人们为什么服从和为什么应该服从[13], 因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要素,包括了价值反思、法律规范、治理绩效和认同机制等四个方面。但在另一方面,唯科学主义者也可以把合法性问题看作“政治学领域内的伪问题”[14]。
不论如何,由于原始契约的虚幻和暴力历史的现实,与政权的初始合法性(规范合法性)相比,人们更关注政权的当下合法性(实证正当性),更关注统治绩效和制度权威。只是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别,人们关注的重点可能偏向实质绩效,也可能偏向程序制度。实质绩效和形式程序终将统一于具体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上,而且,大众认同既可能倾向于权利的纵向历史对比,也可能倾向于权利的横向国际对比。在所有这些方面,中共的一党立宪制仍然主要依靠传统“天命”式的“政绩合法性”,而只要不直接威胁中共的“政治地位”,个人的自由权利很少受限制。
4. “一党立宪制”的 “问责悲剧”
中国的一党立宪制通过“有限任期制”和“梯队接班制”解决了最关键的制度稳定问题,但它在舆论“斜向问责”、分权“横向问责”和选举“纵向问责”上,却仍然没有实质性的宪政进展,这就导致了一党立宪制的实际运行出现了严重的“政府责权不对称”的“问责悲剧”。本文曾以“中国的问责危机到底有多严重?”为题讨论了这个问题,读者可在“选举网”上找到[15],这里省略。
5. “一党立宪制”与“问责民主”的前景
如果说绝对君主制的首脑行为特征是“家族利益最大化”,现代独裁制是“个人权力最大化”,多党民主制是“个人声望最大化”,那么,一党立宪制的首脑行为特征则是“政权垄断最大化”。一党立宪制的“产权特性”使中央“制度权威”和地方“问责悲剧”并列而存,这与任何其他政权形式“带病运行”的情况毫无异样。人们往往由于旧制度的延续而看不到“有限任期制”和“梯队接班制”的革新意义和生命力,而对“问责悲剧”的直接感受,却加剧了对制度崩溃的预想和对多党民主制的向往。
可正因为看不清中央权威的“产权特性”,人们对中央权威的认识就一直含混不清:一方面推测它的不同声音,另一方面又感受它的统一强大;一方面猜测它的派系斗争,另一方面又感觉它的严整有序;一方面希望它出现多党制演变,另一方面又看到它正统如故;一方面发现地方政府好像完全失控,另一方面又发现中央的人事和政治控制依然法力无边。“问责悲剧”会影响一党立宪制的政权合法性,但是,中央的“制度权威”是一党立宪制的根本,体现在地方和中央产业部门的“问责悲剧”不可能动摇一党立宪制的根基。
在一党立宪制这里,“问责悲剧”的“短期特征”没有多党民主制之下那种“自由特征”和“败德特征”的双重支配。败德可能难免,但却不至于自由泛滥。即便在“人大政协”和多元舆论较弱的情况下,单一向上负责的负效应,也由于政权的“强核心效应”在组织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压力而减弱,以致于很少出现重大的社会震荡。在2009年的电影《建国大业》里,蒋介石说“腐败,反之,亡党;不反,亡国”。有些人以此影射中国现在的一党立宪制,却完全不能看到政党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的政治变迁所产生的“强核心效应”的威力。有些人所乐于想象的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再现,也只是无视冷兵器、热兵器、核兵器时代的差别罢了。
“强核心效应”和“问责悲剧”正是中国的高层“相对廉洁”而中下层“相对腐败”的原因。在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太大、制约太小,确实是我们所看到的很腐败之因,腐败是常态[16],但它却不是“腐败无能”,而是“腐败有能”。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沉溺于“独裁论”、“崩溃论”、“溃败论”、“补课论”和“演变论”的梦幻之中。
“问责悲剧”只有“横向分权制衡”和“纵向社会制约”的“问责民主”能够消除,因为中央的监督永远无法解决“信息劣势”和“操作费用”问题。需要再次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本文关心的不是“应该”怎么做而是“可能”怎么做,所以本文最后的讨论仅仅是一种分析和猜测,不是一种“规范主张”或“对策设计”。
首先最值得注意的是一党立宪制所面临的“双重逆反”:一方面,执政党内部对横向的分权制衡和纵向的向下负责仍有抵触心理,因为这些似乎会影响“政权垄断最大化”,现在对“三权分立”的抵制,就像当年对市场经济的抵制一样强烈,是市场经济之后的又一道意识形态障碍;另一方面,部分公众(尤其是知识阶层)对一党独大有越来越强烈的反感,对政权的彻底民主化、公有化有幻想,因为一党制在本质上确实无法消除“好事全是应该,坏事全部赖你”的心理。在这种“双重逆反”的现实下,一党立宪制下“问责民主”的推行,将极可能是一种“被动的折中”,即继续沿用和发展一种“双重间接民主”的中国民主模式。
西方的代议制政府是一种“间接民主”模式,中国的“间接民主”则一直有“双重间接”的特性,这种“双重间接”表现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由于党的“从属性”本质而使“集中”大于“民主”,“党代表”的“间接权”由于更多的自上而下的“被代表”性质而被“双重间接”;“人代会”的立法权由于“行政立法”的压倒优势而被“双重间接化”;“政治协商”更多的是荣誉而不是议政;从1980年代开始的“乡村民主”由于普遍存在的“只选第二把手”而被“双重间接化”(即便通过“突击入党”成为“第一把手”,上级的党领导仍然有力存在;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有“下动上不动,动了也白动”的牢骚)。但是,“双重间接民主”却不必然是“假民主”,因为它具有强烈的“开放向上流动”和“维系社会忠诚”的功能,也是社会减压的有益通道。只是,“双重间接民主”是民主被更多地纳入政治管理的体系,而不是政治管理被更多地纳入民主的体系,前者是一党立宪制的特征,后者是多党民主制的特征。
“政权垄断最大化”的原则决定了“双重间接民主”模式不可能改变,但它却不是不可能发展。发展创新的必然性来自于现实的需要和中国人的灵活变通精神。多党民主制是一种“全程解气型的政权形式”,与此相比,一党立宪制的问题仍在于“好事全是应该,坏事全部赖你”,是一种“单道解气型的政权形式”,社会矛盾过分集中在执政党身上,“政权合法性”几乎完全依赖“政绩合法性”,不象“选举合法性”那样主要靠任期而不是政绩的保护。但是,寄希望于把集权的“全能型政府”变成多党民主的“共治型政府”却是不现实的。“问责民主”的发展,只能把一党立宪制从“单道解气型的政权形式”变成“多道解气型的政权形式”,在最好的情况下,它可能接近于“共治型政府”,可能会发展出具体权力属性的分离安排(如推举权、任命权、考核权、监督权、弹劾权、罢免权的相对分离,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能),也可能发展出象“经济特区”那样的“政治特区”。
从更大的世界历史背景看,一党立宪制的发展,存在一个绝对君主制私有政权“非私有化”过程的“权力逻辑”问题。在近现代的政权非私有化过程中,英美模式走的是“政权改良”的道路,其权力逻辑体现为“限制-平衡-开放”。法俄模式走的是“政权革命”的道路,其权力逻辑体现为“夺取-维护-限制-平衡-开放”。中国模式较为独特,它有法俄政权革命的影子,又不象法俄那样最终接近英美化,中国模式的权力逻辑体现为“夺取-维护-限制-平衡”。也就是说,中国没有走到使政权进入“开放”的“公地逻辑”那一步,这一巨大优点也就同时带来了一个巨大缺点:权力逻辑将可能长期滞留于“维护-限制阶段”而难以进入“平衡阶段”。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中国当前所有重大社会矛盾的全部关键所在。
中国的权力逻辑从“维护阶段”走向“维护-限制阶段”的标志,就是上文讨论的“一党立宪”,其特征表现在“限任化、全民化、非私人化和制度化”的“四化宪政发展”上,其中的限任化已经有明确的“年龄、年限和任期限制”基准,这样的一党制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权力绝对化、终身化和家族化等等导致君主制和独裁制出现“基因悲剧”的难题。“权力限制阶段”解决的是“交接继承”这一“政权第一核心问题”,“权力平衡阶段”要解决的是“分权制约”的“政权第二核心问题”。
这里的分权不是分政权的权,一党制的政权本身是不可分的;这里的分权也不是中央向部门和地方(“条条块块”)的分权,这种分权在改革的前三十年早已经施行。这里要分的是政权在部门和地方的“代理权”,要制约的也是政权在部门和地方的“代理权”。这种“分权制约”是政治问责制和宪政的内容,也是“问责民主”的题中之义。
“横向问责”的必然性,来自于“向上问责”中存在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已经使一党制上层不堪重负。为真正确立上下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上级控制力和信息优势,“横向问责制”的创新只是时间问题。各个层次的分权制衡,可以由上一级的统一来解决“过份分立”的问题;在同级的分权中,制度会产生自身的利益,确实可以解决“行政独大”的弊病。实际上,分权制衡只是政府职能分工基础上的治理法治化,执政党的领导权并不会受到影响。当然,古今中外的各种横向问责制衡制度都有局限,“纵向问责”仍可能是主要的方面。
“向下问责”的必然性,来自于一党立宪制对“政绩合法性”的依赖和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名义认同。“向下问责”的具体机制除了“选举制”,还有人大督政、政治协商、信访来访、地方议事、媒体监督、网络议政等等(媒体和网络监督也称“斜向问责”),“向下问责”的制度改进和创新同样只是时间问题。“横向问责”和“向下问责”将是“问责民主”的中心内容,也将是一党立宪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只有把法治推进到高度宪政的程度,用法治维护民权,用宪政制约官权,一党立宪制的政权模式才能接近完善,否则,一党立宪制只能“长治于不安”。
“问责民主”的必然性还有一个经常被人忽略的方面,这就是法治宪政的“自利遵从”和“扩散效应”(指由于对自己有利而自觉遵守规则,强势者的自觉也慢慢扩散为其他人的自觉)。我们已经从中共中央的“集体问责的相互制约机制”中看到了“自利遵从”这一点(“有限任期制”、“梯队接班制”与“集体问责的相互制约机制”是“一党宪政”的实体,当今中共的“一党宪政”只局限在这个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依然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实际上,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法治规则的逐步确立,就是一个从政府、国企,到外资、民企的“博弈规则化”的扩散过程。国际通行规则的运用、“潜规则”的显化,都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外和国际化而加强。法治的目标是“政府受制约”,但法治的核心则是“政府如何自发地受制约”,只有最强势的政府“自利遵从”,法治才有真正的动力[17]。法治化的“问责民主”是一个文化过程而不是工程过程,只有“自利遵从”才能使制度有自我强化的内生力。
所以,“问责民主”的必然性,来自于政府发现受制约对自己有好处,舆论和网络监督的加强、对公众合作的需要等等,都是迫使政府走向“自利遵从”的重要方面。的确,在任何政权形式中,社会主体在组织协调和偏好协调上有成本劣势,谁都无法期待政府会自觉去做对自己不利的事。宪政是“精英法治”向“大众法治”自利扩散的一个结果[18],这是一个多主体博弈的过程,不是一个过分着重“理性设计”的过程。改革之所以成功,仅仅是因为改革对一党立宪制的“政党生存最大化”有利。热衷于“问责民主”的人们很快就能发现,中共会比谁都关切“问责民主”;这不是因为它喜欢“问责民主”,而是因为它必然追求“政党生存最大化”。“问责危机”比任何其他危机都对中共的“政党生存最大化”更有害,而“问责民主”比任何其他变革(特别是“多党民主”变革)都对中共的“政党生存最大化”更有利。没有人喜欢“问责民主”只是“良心发现”的结果,但历史往往就是如此残酷无情。
6,结语:中国模式的双重依据
从“产权国家论”来看“中国模式”意味着,“中国模式”不单单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是一种有中国文化特殊背景的“政治经济模式” [19]。没有“一党立宪”,自由市场导向的改革开放模式不可能持续;没有“问责民主”,“一党立宪”则难以深化并获得更加牢靠的社会基础。可以说,“一党立宪”和“问责民主”是“中国模式”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双重依据,这就是所谓的“中国模式双重依据论”[20]。
在“产权国家论”的意义上,“中国模式”对西方的挑战,主要不是经济上和军事上的挑战,而是西方所不愿面对的“国家制度模式”的挑战。但是,当代中国人的痛苦仍在于:那些反对“多党民主”的力量,将可能把合理的“问责民主”也给扼杀了,从而使中国长时间地滞留于“后发劣势”[21]之中。
中国的“大一统宿命”体现在一党立宪制的基本制度特征之中,也体现在中国文化的基因密码之中,阐明中国文化的基因逻辑(“大一统社会”的“小圈子不对称逻辑”),将是下一篇文章的内容。只有从制度和文化两个方面,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民主道路会是特殊的”;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政治发展会不以某种激进的政治立场为转移”。
一党立宪制会在“挑战-应战”的互动中演进,本文“既不支持或反对一党制,也不支持或反对多党制”的用心,当然不在于鼓吹“大一统宿命”,而是把“对抗宿命”的力量也纳入“挑战-应战”的互动机制,进而揭示其背后的制度和文化的逻辑。历史没有必然,历史只有还未被认识的规律。
[1] 载于《领导者》,2010年4月、6月、10月号。另参见“为什么多党民主是个坏东西?”, 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94029
[2] 中国国内有储建国的“一党立宪”、刘大生的“党主立宪”、霍宪森的“党委立宪”等提法,“一党立宪”较为贴切,但这三种观点都没有新的“国家理论”为支撑,而且规范色彩较浓。见《一党立宪:中国宪政新路》,儲建国,发表于2004年8月宪政论衡网。《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14日燕南学术网中国研究栏目和光明日报电子期刊学术观点栏目。《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刘大生,江苏省委党校主办的《信息与动态》1986年12月15日。
[3] 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9页。巴泽尔特别提出,“公共领域”不仅包括商品和商品属性,还包括作为组织的企业。只是,象奥尔森、诺思、阿西莫格鲁等经济学家一样,巴泽尔后来对国家政权的分析(即2001年的《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仅仅把同样也是作为组织的政府本身当成“产权分析的对象”,而没有把它当成“产权的对象”。
[4] Heller, Michael. January 1998.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Harvard Law Review. Heller, Michael. 2008. The Gridlock Economy: How Too Much Ownership Wrecks Markets, Stops Innovation, and Costs Lives, Basic Books.
[5] Bruce Bueno de Mesquita, Alastair Smith, Randolph M. Siverson, and James D. Morrow: The Logic of Political Survival,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3.
[6] 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的介于纯粹私人产品和纯公共物品的“俱乐部理论”,可以用来理解一党立宪制。Buchanan, James M.1965.“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Economica 32(February):1-14.
[7] 在绝对君主制和现代独裁制中,“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在包括多党民主制在内的任何政权中,没有产权的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才会产生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绝对腐败。
[8] Bruce Bueno de Mesquita, Alastair Smith, Randolph M. Siverson, and James D. Morrow: The Logic of Political Survival,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3. 参见我所写的“独裁政府为何长命百岁?”一文,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77076
[9] 与《极权主义的起源》相似的还有弗罗姆1941年的《逃避自由》,哈耶克1944年的《通往奴役之路》,波普1945年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奥威尔1949年的《一九八四》,塔尔蒙1952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弗里德利克与布热津斯基1956年的《极权主义独裁和独裁》等著作。独裁理论的著作参见Tullock,Gordon. Autocracy,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1987. Wintrobe, Ronal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ictatorship,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0] 桑德福斯:《尼采与希特勒》,周新建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权力意志”压倒民主制度的时候是极权主义,“权力意志”服从民主制度的时候则是“擅权主义”。本世纪初期美国的小布什和台湾的陈水扁为我们提供了“擅权主义”的最佳例证。
[11] 关于“时间偏好”见本文的“中国人的社会怨气为何失控?”一文,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88620
[12] 相比之下,古典贵族制或古典寡头制的制度可持续性很成问题,一是缺乏政党制度的永久性和组织性,二是“合伙性质”的权威分立容易导致向绝对君主制或独裁制的转变。
[13] 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92页。
[14] 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1, 13页。
[15] 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84243,另外,秦晖和萧功秦所讨论的“低人权、低福利”和“政府责权不对称”问题也是“问责悲剧”的表现。
[16] 见本文的“腐败的中国人”系列文章,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17] José María Maravall,Adam Przeworski: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8] North, Douglass C., John Joseph Wallis, Barry R. Weingast. 2009. 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 在斯大林时代以后,苏共实行集体领导,勃列日涅夫提出了“全民党”,但苏联临终时没有走上严格的“限任制”,所以不算一党立宪,更重要的是俄国的政治文化与中国的很不相同。
[20] 也许出于善意,类似提出“北京共识”的雷默和《中国大趋势》的奈斯比特,由于西方人的新闻式思维,他们未能从制度和政治文化层次透析“中国模式”的内在动力,未能从体制方面揭示中国独特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变革的“双渐进”性质,所以反而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西方的政治经济偏见。
[21] Jeffrey Sachs, Wing Thye Woo and Xiaokai Yang, “Economic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 Transition,”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Vol. 1, No. 2 (Nov. 2000), pp. 43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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