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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飞:“文革余孽”贺卫方---简评贺卫方公开信

何雪飞 · 2011-06-11 · 来源:
一个法学家、法律工,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情绪、情感、情怀,但是贺卫方在这封公开信里,竟然用自己那种对重庆“唱红打黑”极端仇恨的情绪,代替了一个法律界人士应有的理性和严谨。

“文革余孽”贺卫方—简析《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何雪飞        首发民声网http://www.mshw.org/

原文链接:http://www.mshw.org/review/debate/2011-06-10/2676.html

一、贺卫方对重庆的仇恨和对美国的青睐

前不久,贺卫方写了一篇《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该文一开始就带着一种偏执、极端、刻骨的仇恨情绪去攻击重庆的唱红打黑,并时刻不忘那贺卫方式的矫柔做作、忸怩作态、恶心煽情。

比如文章一上来就判定:

【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

文章结尾处则干脆搬弄起诗歌来煽情:

【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死神终于来到了。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一旦出生了,求其次,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什么苦难他能避免?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一个法学家、法律工,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情绪、情感、情怀,但是贺卫方在这封公开信里,竟然用自己那种对重庆“唱红打黑”极端仇恨的情绪,代替了一个法律界人士应有的理性和严谨。比如,贺卫方要判定重庆“唱红打黑”是-或者-像“文革重演”,那就需要贺卫方提供详细的、真实确凿的事实证据,再用严密的逻辑分析论证这个结论。通观全文,贺卫方所举的几个论据是少之又少而且轻之又轻的。即使贺卫方所举的论据都成立,我们也很难得出结论,重庆的“唱红打黑”已经像贺卫方所断定的那样【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甚至【令人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更何况,贺卫方为了否定重庆“唱红打黑”,所千辛万苦费尽心机挑出的重庆“罪证”,基本上都是“莫须有”的罪名。也就是说,贺卫方的论据根本无法成立,贺卫方对重庆下的判定,既不符合实情更不符合法理,完全是造谣中伤式的诬陷。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1:

【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

重庆发动人民群众来信和检举黑社会等违法犯罪,其中70%是实名举报,重庆公安局根据这些线索,取得了“打黑除恶”的重大成果,将大批涉黑犯罪分子和党内的大贪官绳之于法,这有什么错?在贺卫方文中,似乎是第一在指责重庆打黑发动了群众,贺卫方称之为“当局发动社会密告”,第二是指责重庆打掉的黑社会数目太多,第三是指责打黑的过程太快。我实在想不明白,这三点为何会被贺卫方指责。重庆能够迅速地扫除庞大的黑社会,主要是因为薄熙来王立军带领公检法系统辛苦、高效地工作,再加上人民大众的热烈拥护和配合支持,而不是贺卫方所推测的是那种运动式的瞎抓、乱审、误判。以前,文强雄霸重庆一方的时候,他勾结包庇黑社会,和黑社会一起欺压人民,十几年间重庆黑社会势力逐渐发展庞大,人民受欺压苦不堪言。而那时的重庆公检法系统由于文强等人的存在,和黑社会关系暧昧,对人民的苦难视而不见,因此大量的案件被积压下来。在这个阶段,不见贺卫方跳出来指责文强等人的行为是“文革重演”、“法治沦丧”。在重庆打黑除恶的同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黑社会仍然在继续泛滥得不到有效整治,也看不到贺卫方去指责。当薄熙来王立军带领重庆公检法和重庆广大人民,迅速地将重庆庞大的黑社会势力扫除干净时,贺卫方却跳将出来指责薄熙来王立军的行为是“文革重演”、“法治沦丧”了,可见贺卫方对重庆薄熙来等人的仇恨是何等的刻骨铭心。

事实上,贺卫方理想中的法治社会的蓝图,正是像“美国”“日本”“意大利”“台湾”“菲律宾”等那样黑社会猖獗的“法治”社会。日本和菲律宾等国家的黑社会猖獗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了。然而在美国,黑社会一直是难以清除的庞大毒瘤。

《环球时报》2005年06月29日曾报道:

【FBI发言人比尔·卡特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证实,如果单从造成的伤亡人数来看,“美国黑帮的危害的确已经超过了恐怖组织”。……全美共有两万多个黑帮组织,成员总数高达73万多人。当今的美国黑帮有几个不同于以往的显著特点:经营合法化;成员低龄化;组织国际化;与恐怖组织勾结惯常化。……黑帮组织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政治捐款”的名义在一些政府机关或国会培植自己的亲信,扩大自己的政治声音,有些黑帮头目甚至会自己抛头露面竞选公职。】

卡罗·甘必诺在1950-80年间是美国最著名的黑帮领袖,此人正是电影《教父》的原型,虽然他被起诉多次,但由于受到一些黑心法学家和黑心律师的帮助,用所谓“程序正义”捆住了相关机关的手脚(正如今天中国的黑学者贺卫方和黑律师李庄所做的那样),结果这个黑社会头子从未被定罪。

甘必诺家族的第三代教父约翰·高蒂连续曾经3次被美国政府起诉,但3次都被无罪释放了。美国前司法部长痛苦地承认高蒂接二连三的胜诉是执法部门的耻辱。结果,美国全国人民几乎都知道约翰·高蒂是黑社会头子但却一直逍遥法外,他还成为纽约大富翁和头面人物之一。“高蒂”这个词成为黑手党向政府宣战的代名词,媒体甚至称高蒂为“纽约市的形象代言人”。直到1992年,联邦调查局不得不使用非常手段来平息众怒,特工们逮捕了高蒂的副手外号“公牛沙米”的格拉维诺。FBI先放出风声说沙米准备与政府合作,接着散布高蒂要除掉沙米的谣言,最后唆使一名死刑犯在狱中袭击沙米,挑拨沙米与高蒂的关系,最终使沙米决心充当污点证人。高蒂终于被判终身监禁。——看来,即便是在美国,也不是严格遵循贺卫方所言的美式“程序正义”的国度。如果FBI不使用破坏所谓“程序正义”的非常手段,恐怕高蒂至今已经进入美国政界甚至当上美国总统了。

美国的所谓整套“程序正义”,并没有带来政治的清廉。在2000大选中,美国选民们可以在小布什和戈尔这两个资本家走狗之间自由选择一个来统治自己,结果在福罗里达州,作为该州州长的小布什的弟弟杰布大肆作弊,因此小布什和戈尔选票相当。于是,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来裁决是否重新计算投票。结果,5名共和党大法官选择站在共和党布什一边。于是,小布什就当了总统。就连哈佛著名的法学教授德肖微茨这个当年辛普森案的辩护人也看不下去,他写了本畅销书《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劫持了2000年大选》,强烈地抨击5名保守派大法官的职业操守。小布什在任期间,恶行累累,甚至公开撒谎欺骗国会欺骗全国人民,声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将美国人民拖入了伊拉克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无数黑皮肤的人、黄皮肤的人、拉美裔人、底层穷人为了一点钱去参军去上伊拉克前线,他们命丧伊拉克。他们的模糊血肉,却是布什集团、切尼集团等石油军工企业获得高额暴利的合法的、自由的、程序正义的代价。萨达姆被杀死后,美军在伊拉克翻了个底朝天,也没发现一点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踪迹。而在美国这样裙带关系盛行的社会,背景不凡的小布什,却没收到任何惩戒。有人要起诉布什,布什们回应,你无证据。你要去寻找布什犯罪的证据,先准备几亿美金去雇佣大律师、大法学家吧。试问,美式“程序正义”,你有何用?

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2001年1月上任时仍然持有与国防和生物科技相关的私人公司的大量股票。其中包括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大量股票,该公司拥有克流感专利权。2005年7月,五角大楼购买了价值5800万美元的克流感,几个月后,卫生部宣布,要订购价值高达10亿美元的克流感。如此官商不分,让人叹为观止。2006年,拉姆斯菲尔德宣布辞职前三周,布什签署了国防授权法,该法规定遭遇公共健康急难,总统可调用军队实施隔离检疫并确保疫苗供应。这对吉利德等制药业是大好消息,短短五个月,其股价上涨了24%。2001年1月,吉利德公司的这支股票大约7.45美元,拉式卸任时,这支股票每股价值67.6美元,一共上涨了8.07倍,单单从这支股票身上拉式获利4000万美元左右。在美式“程序正义”保护下,拉姆斯菲尔德得以合法或者半合法地腐败。

再比如,切尼和哈利伯顿公司的丑闻,让切尼成为几乎所有美国平民都痛恨的官员。在一个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如此腐败的、全民公恨的官员竟然可以长期担任美国副总统,这也算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奇观。哈利伯顿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及天然气行业服务商之一。切尼担任副总统后,仍然持有18.9万股的哈利伯顿股票,还有50万股尚未执行的认股权。伊拉克战争前,这家公司的股价为10美元,三年后涨到41美元,暴涨了四倍多,直接原因是切尼力主的侵略伊拉克的战争所带来的大量石油服务市场和美军后勤订单。

上述美国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媒体中多多少少都有报道。要知道,当中国的国防部长、国家副主席这样级别官员出现了以上这种明显腐败的情况,早被中纪委双规了。当然,贺卫方会说“中纪委”、“双规”不符合他青睐的美式“程序正义”。我不知道中国的制度和美国的制度,哪个才更合理、更“正义”。

在美国类似的腐败案例举不胜举。据人民日报社《 环球人物 》杂志(2009年第5期)《美军500亿贪腐窝案》一文报道,负责伊拉克重建工程的美国陆军后备役上校科蒂斯·G·怀特福德,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贪污了500亿美元。除此之外,尚有1000多亿美元的伊拉克战后重建资金不知所终。

这里,顺便插几句辛普森案。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和2008年的辛普森抢劫案,完全将美国社会和美国司法制度的肮脏本质暴露给了世人。这两个案件中关于辛普森的犯罪证据,都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但是1995年,辛普森是美国顶尖运动员,大富翁,他花重金聘请了美国的几个顶级律师,组成“梦幻律师团”的豪华阵容——正是由于这个关键的原因,辛普森在杀妻案中无罪开释。13年后,辛普森已经成为欠下巨债的穷光蛋,再也没钱请顶尖律师为之辩护了,因此他这次锒铛入狱,被判33年。十分明显的是,假如13年前辛普森不是大富翁而是普通人,他肯定难逃法律的惩罚。假如13年后辛普森像小布什集团一样有势力,能够聘请美国权威、顶尖律师和法学家为之辩护,找到警方的证据及操作程序中的种种不规范,美国法律仍然会像13年前那样无法对他定罪。辛普森的经历充分证明,有钱人在美国完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美国的法律就是大资本家统治人民的工具。

——以上所述这些案例充分证明,贺卫方所鼓动的那种美式“程序正义”,仅仅是黑社会头子、大资本、高级官僚的保护伞而已。普通的美国公民根本请不到著名律师用那种严格的“程序正义”去保护自己,也无法靠重金去收买和影响美国的法官,当然,最后,也用不着FBI采用这种特工手段来对付自己了。要知道,完美的证据是不存在的,毫无可疑之处的审判也是不存在的。一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即便是证据再充分,也有其他可能性。事实上,美国法官在判决普通美国人的案件时,也并不遵循那种严格的“程序正义”——只要证据、证人、逻辑基本吻合时就会宣判罪名成立。只有涉及到像黑社会头子、大资本家、美国核心层官员这些有势力的人物的犯罪时,法官和律师们才勾结起来,以证据、证人、逻辑中间那些微小的瑕疵为理由,按照所谓“程序正义”,证明这些贵人无罪。

总而言之,所谓的那种严格“程序正义”发挥作用,需要极高的成本和代价,普通老百姓玩不起,只有大资本家、黑社会头子和高级官僚才能享受。否则,美国任何一个犯罪者,都像辛普森和黑社会头子卡罗·甘必诺和约翰·高蒂及大资本家大官僚切尼、拉姆斯菲尔德那样,被“程序正义”保护得严严实实的无懈可击,即便是犯了罪也不会得到应有审判,那么美国的公检法就完全成了摆设,美国的监狱里必然会没有一个犯人。可见,极端化的“无罪推定”“证据完美”“司法独立”之类的“程序正义”,非但没有保护美国平民,反而最终使美国权势阶级凌然于法律之上,变成了美国特权阶层对普通民众的专政工具。

贺卫方高举“程序正义”的大旗去讨伐重庆,但是他连基本的法学素养和法律良知都没有。他自始至终都没搞明白什么是“程序正义”。

按照严格的逻辑,程序正义本来在最高目标上是应该去和实质正义合一的,是用来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的,但是美国资产阶级搞的所谓美式程序正义,恰恰是违背实质正义的。比如,美国的选举制度等政治制度,说到底是富豪才玩得起的金钱游戏,其本质恰恰是维护垄断资本专制秩序的邪恶程序,是维护资本专制的制度。再比如,美国资本主义的律师制度,律师也以赚钱为目的,谁有钱谁有势力就可以请高级律师去巧言善辩、将有罪辩成无罪,有产者、资本家也就成了特权者。在美国司法诉讼制度下,正如上文介绍的,按照美国的所谓极端化的“无罪推定”、“证据完美”等所谓的“程序正义”,无数黑社会头子和腐败官僚得不到有效惩罚,最后FBI采用特工手段才将众人皆知的黑社会头目“高蒂”绳之于法,而由于切尼等人的势力太大,他们的腐败行为至今得不到法律惩罚。

试问美国普通民众会受到所谓“程序正义”的严格保护吗?在美国,究竟有几个普通人才有机会享受辛普森那样的待遇、得到辛普森的律师哈佛著名的顶级法学教授德肖微茨的帮助呢?看看美国监狱犯人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不言而喻:

【2008年3月人民网报道:美国著名调查机构皮尤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目前美国监狱里关押著230多万人,在美国成年人当中,有超过1%的人正在监狱服刑,这一数字创下历史新高。报告指出,美国在监狱犯人人数和占总人口比例两方面,都名列世界第一。】

一个好的程序,本来应该最大程度保护平民,同时最大程度上惩罚权势阶层(如美国大资本家、大官僚、黑社会头子)的犯罪。但是美国的所谓“程序正义”恰恰相反。中国引进美国这种“程序正义”后,出现了无数李庄式的黑律师和贺卫方之类黑学者,黑心资本家和黑社会也在黑律师黑学者和黑色的“程序正义”的帮助下猖狂无比,而这种“程序正义”的好处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仅仅是海市蜃楼——对美国老百姓也一样。

假如,一套自封的所谓的程序正义,带来的恰恰是对实质正义的损害,那么这种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是虚假的需要被重新修改重新设定的。比如美国式的那套政治制度和程序,就是在极大地损害实质正义,极大地维护美国垄断资本集团的利益。美国的司法诉讼制度,没有保护平民,反而最大程度上地保护了大资本家、大官僚和黑社会头子,因此需要根据美国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现实重新设计美国司法诉讼制度。美国式的制度和程序,只能称作专制制度和专制程序,是“程序邪恶”而不是“程序正义”。

即使是最好的“程序正义”,仍然不能彻底保障实质正义,这是因为人类所设计的任何制度和程序不可能是万能的,更何况,任何制度和程序都是依靠人来运作的,是人的工具。当人发生变化时,程序和制度的效用必然发生改变。因此,在复杂的社会运作中,制度和程序一定会出现漏洞和种种不适应,因此需要依靠人的道德和信仰来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另外,“程序正义”的设计者也必须是那些为人民服务的道德高尚的人,不能有一己之私,否则很可能像美国开国元勋,如奴隶主头目华盛顿之类,设计出一套邪恶的伪善的制度和程序。最后“程序正义”需要向比较完美的状态不断进化,这种进化的动力本质上不能依靠人的自私欲望的驱动,推动程序和制度向完美状态发展的,只能是信仰和道德的力量,依靠毛泽东、薄熙来这样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真正的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薄熙来在重庆所实践的经验、制度,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这种好的“程序”在再加上薄熙来等人的道德和信仰的补充,重庆的“程序正义”才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实质正义”。

二、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贺卫方对重庆的其他指责也站不住脚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2:

【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王立新法官的日记哪里写了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贺卫方你的夸张太离谱了,所谓“不分彼此、联合办案”,就是说公检法合成了一个整体,公安的事,检察院和法院都做;检察院的事,公安和法院都做;法院的事,公安和检察院也做。贺卫方有何证据做这样的判断?贺卫方如此信口雌黄,实在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

贺卫方仅仅凭借一个“大三长会议”,就断定【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这就有点夸大其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公检法之间互相配合,本身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应尽职责。无论是互相配合,还是互相制约,都应该在尊重法律、最终事实、捍卫正义、捍卫人民利益的原则上。

当前,许多地区公检法之间存在几种异化现象:1、不是相互配合而是“相互勾结”,包庇有钱有势力的犯罪分子,这是犯罪分子买通了公检法三方出现的情况。2、不是相互制约,而是为了一己私利相互抵制、拆台,这是犯罪分子买通公检法一方出现的情况。比如,有的地方检察院发现了资本家和自由派官员合伙侵吞国有企业的证据,但是法院就是不秉公审判,而是包庇资本家和自由派贪官,还美其名曰审判权独立。

事实上,重庆的“大三长会议”恰恰是符合我国法律程序的做法,是《宪法》所规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体现,是真正的“程序正义”。对于重大案件,公检法之间有效配合,相互监督,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公开开会走合法程序,是保障案件得以公正、依法审理的重要前提。贺卫方单单凭一个“大三长会议”,就断定重庆唱红打黑“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这完全是一个中国法盲对重庆毫无根据的恶毒中伤。“三长会议”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为何贺卫方单单攻击重庆?贺卫方有何证据证明重庆开了“大三长会议”,法院、检察院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就丧失了?按照贺卫方的逻辑,“三长会议”都不能开,开了就是相互勾结妨碍司法独立,那么公检法里所有党员都参加的中国共产党的大大小小的会议还开不开?喔,抱歉,贺卫方先生,我忘了您说过“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这句豪言壮语了。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3: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

事实上中国法律既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也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事实上,涉及黑社会案件的证人,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选择不出庭。假如证人选择不出庭,贺卫方要重庆如何做?难道要威胁、胁迫证人出庭?这不是侵犯人权吗?

同是法律工的凤凰网网友“一根木”对此段的评论已经十分到位,这里略作摘录: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公民出庭作证这一块,还没有明确、硬性的规定,还处在摸索实践当中。并且,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还主要是以证言证词为主。对于证人证言,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为什么到了重庆,到了李庄这里就一定要证人出庭呢?贺先生的意思是“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请问,这七个尚在羁押中的嫌疑人,到了法庭以后,“威逼利诱”的因素就不存在了吗?我想,如果这七个人真的出了庭,并且作出了与证言一样的证词,以贺先生的法律功底,一定会对这七个人证词的公信力发出质疑。那么,重庆法律界无论怎么做都是错的了。】见“一根木”《“二为信”是贺卫方教授的败笔》一文。

实际上,贺卫方对所谓“证人不出庭”的描述属于典型的以偏盖全、混淆视听。对于李庄案证人出庭情况的真相,新华社、新华网、重庆日报一年多以前早有详尽报道。

《李庄“造假”案始末》说:(新华社记者朱薇、重庆日报记者陶卫红  2010年02月26日 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6/content_13053212.htm

【——6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400多次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加之证人对个人安全的担心以及厌诉等多种原因,我国刑事案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比较低。所以,李庄案一审前,8名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均选择不出庭,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了证人没有出庭原因。

二审时,应控辩双方共同申请,法官对证人做了大量说服工作,有6名证人终于答应出庭作证。

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最关键的证人龚刚模,回答控方提问27次,高子程提问69次、陈有西提问34次、李庄提问10次。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以及警察唐勇、吴鹏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讯问证人时间长达9个小时。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其学术网站上称:6位证人出庭,在刑事审判中甚为罕见,被法律界人士称为本案最大亮点;二审开庭传证人,改变了目前很多刑案二审书面审的局面;两名警察出庭作证,体现了政法机关法治观念的进步。如果由此来普遍推开刑事证人出庭,那对中国刑事审判和司法文明,将是实质性的进步。】

明明是重庆法官做了大量说服工作使8位证人中的六个选择出庭,只有两个没有出庭。这已经是十分难得的成就。看看贺卫方的说法:【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在贺卫方笔下,事实真相完全被掩盖,不明真相的人看到贺卫方的说法一定会认为证人都没有出庭。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4: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一根木评论说:【“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并说“我的认罪是假的”,这是在二审宣判以后。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一个合议庭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能“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吗?贺先生不会不懂这个常识。但他为什么执意要这样讲?存疑。】

新华社记者是这样报道这个过程的:

【2月2日,二审开庭。

走上被告席,李庄的表情和供述与一审判若两人。据参加了一二审旁听的人们描述,李庄的头也不再像一审那样高扬着,声音低了很多,语气也柔和了。他面带愧色地说,“我认罪,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对以前的上诉理由撤回。一审的上诉理由、抗辩理由,统统作废。”

……

李庄还表示,1月24日,他就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他表示,自己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事实,严重妨害了国家的司法程序。

在最后陈述时,李庄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 他还感谢媒体的关注,“我今天也表个态,将来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

二审检察员冉劲说,从李庄的眼神里,的确看不到一审时咄咄逼人的挑衅。

终审宣判后又变卦,李庄出尔反尔: “我以前的认罪都是假的!”

2月9日,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话音刚落,意想不到的事情再次发生,李庄突然声嘶力竭地高喊:“我以前的认罪都是假的,我是被逼的!”“是公安、检察机关诱导我,给我做工作让我认的罪,我会申诉到底!”在宣判笔录上,李庄补充写下,“公安局、检察院曾经多次动员我认罪,二审缓刑。”

对此,二审检察员张丽表示,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庄。二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在1月25日、27日和28日依法提讯过李庄三次,他均认罪,提讯全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未说过什么认罪就判缓刑,而且只有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也根本无权做缓刑承诺,更不存在当时一些媒体所说的“诉辩交易”问题。

参与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说,如此反复无常,随心所欲的被告人,鲜有所闻,尤其是发生在这样一个自我标榜“优秀”“高尚”的律师身上,更是绝无仅有。而且哪有自己说自己在法庭上说假话呢?这不等于否定自己的诚信吗?!

至此,李庄撕掉了自己“法律代言人”的面纱,将真面目毫无遮掩地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个声称“愿以个人自由推进中国法制进步”的“优秀律师”,其实是个不择手段玩弄、亵渎法律的投机者。在他眼里,庭审不是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所有的证言及供述都可以信口雌黄。】

综合以上所有事实,可以分析出这里只能有三种情况:

A李庄本身无罪,但是在相关部门的缓刑承诺的诱导下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

B李庄有罪,相关部门没有做缓刑承诺,李庄为了追求宽大处理,二审中彻底坦白。但是二审判决后,觉得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因此变卦。

C李庄有罪,相关部门做了缓刑承诺。

可以想象,李庄在被审判过程中,的确产生过彻底坦白,以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但是二审判决的结果还是让李庄失望,因此马上变卦,以求更加有利的结果,正如“参与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说,如此反复无常,随心所欲的被告人,鲜有所闻。”李庄的出尔反尔,已经使自己的公信力彻底丧失。

假如他坚信自己无罪,又怎么会被“公安、检察机关诱导”到彻底地、主动地坦白的程度?假如真有所谓“诉辩交易”的问题,以李庄那样丰富的从业经验,怎么会轻易相信公安、检察机关所作的缓刑承诺?可见,李庄还是心中有鬼。

假如李庄真的“无罪”,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屈打成招、没有生命威胁,相关部门用一个所谓的极不靠谱的“缓刑”承诺,就让李庄彻底承认众多子虚乌有的罪名,大律师李庄的人格、名誉、未来前途何以如此廉价?

我们可以判断,李庄无论做何种选择,都只能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A这种情况,为了虚无缥缈的“缓刑”使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牺牲了自己的名誉和前途,这恰恰是对李庄最不利的选择。假如李庄真的无罪,最好就是坚持真理,哪有几句简单的诱骗就上当的道理。除非李庄是脑残。可见,A种情况(李庄没罪,被相关部门以缓刑的名义诱导成有罪)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除非他智商极其低下,是个典型的白痴。

李庄所有的表现只能证明自己有罪,只能证明自己是个唯利是图毫无原则的无耻之徒,这是任何智商正常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5: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有关部门”(重庆市政法委)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等等,据此贺卫方判定重庆对李庄的审判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重庆市政法委只不过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李庄案哪里只是简简单单的【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如此重大的案件,重庆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召开法学家座谈会也是尽其职责。法院的审判工作当然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这是防止法官们结成黑色利益集团的有效措施,而且这在全国各地都是普遍的事实。除非贺卫方能证明重庆政法委是文强之流的黑势力,否则他无任何理由攻击重庆政法委按照《党章》和相关法律所展开的工作。贺卫方的真实含义其实还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取消政法委,但实践结果如何呢?看看律师行业吧,90年代以来,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基本上被彻底取消了,律师们也更加独立了,结果呢,黑律师们更加多了。

有政法委这样一个机构领导监督公检法,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公检法系统的腐败行为。但是,仅仅有制度和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制度和程序只是工具,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思想坏掉了,程序和制度就走向反面。假如文强之类的人成为政法委书记,那么这套制度也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贺卫方的逻辑是,党内有的干部腐败了,就取消党;政法委书记腐败了,就取消政法委。其实,按照这种逻辑走下去,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腐败的大有人在,贺卫方为何不号召自由派群氓学习文革去砸烂公检法,让人民群众自己审判犯罪?贺卫方相信,形式上让公检法三方彻底独立相互监督就能清除腐败,比如取消政法委、取消“大三长会议”,但是即便如此,当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都腐败的时候,他们相互之间还会存在真正的监督制约吗?

薄熙来王立军的做法与贺卫方相反,他们从自己的共产党员的信仰和宗旨出发,按照法律,依靠广大人民,让人民群众揭发党内及社会上的阴暗面,迅速清除了公检法系统内以文强为代表的黑恶势力,让共产党干部恢复革命信仰和革命传统,将公检法系统变为遵守《党章》《宪法》、即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机构。

逻辑和事实已经证明,重庆模式是一条实践证明的金光大道,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和“道德信仰”的较完美统一,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实质正义”,而贺卫方那些“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之类的臆想,说好听点也是就是那种原始的、低劣的法律教条主义空想主义,这种东西早已被美国社会实践证明是弊端累累、连美国也实行不下去的一条死路。

三、贺卫方才是真正的“文革余孽”

至此,我们已将贺卫方文章中所有攻击重庆唱红打黑的论据基本分析完毕。可以看到,贺卫方的文章不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上,他建立在一种十分不理性的仇恨的情绪上,这种盲目的极端的情绪使贺卫方的文章没有一丁点的理性分析,有的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类的攻击和诬陷。同是法律工的凤凰网网友“一根木”说得好:

【顺便说一下,贺先生的文章提到了“文革”,并且好象对“文革”的无法无天深恶痛绝,但是,通读“二为信”,给人一个强烈的感觉,那就是“文革的悲剧在重演”:贺先生好象在用“文革”的方法反“文革”。大家都知道,“文革”时期的文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无限上纲”;二是煽动性;三是攻击性。“打棍子,扣帽子,喊口号”,是三大“杀手锏”。最讲的是斗争,最不讲的是道理。最拿手的就是从“经典语录”中挑出只言片语来唬弄一知半解的群众,把自己打扮成“最革命”的人。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群众挑动起来。读者自己去把“二为信”同这些特征进行比照吧。我相信大家的鉴赏力。】

毛泽东发动文革,其目的是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揭露党内和社会上的阴暗面,遏制党内某些官员的腐败和特权,防止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但是,一些投机干部和民间的投机分子在文革中为了保护自己,将斗争矛头转移到了那些捍卫毛泽东思想、捍卫社会主义的干部和群众头上,许多捍卫社会主义道路的干部和群众在文革中和文革后遭受残酷迫害。正如著名党史专家金冲及所说:

【应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它的黑暗面,但这个黑暗面怎么来消除,这要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逐步采取措施,限制消除黑暗的东西。毛泽东当时发动群众,一开始可以让“群众来一个放任自流”。大家知道,没有正确的引导,中国6亿人口的国家,情况复杂,那可了不得。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我们的经历可以看到,往往因为在社会上,那时候是社会主义真正特权者人数很少,无非是待遇高一点儿,有的还有一点特权,一个是领导干部,另一个是高级知识分子,你现在号召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跟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这下,以前凡是自己觉得不得志的,几乎都起来了。从我所接触到的事情来看,平时所谓的恩恩怨怨,都在“革命造反”的旗号下,来一下恶性的大爆发。在中国,如果不加引导的放任自流,搞“大民主”,是非常可怕的。而且野心家就可以在这个里面浑水摸鱼,制造很多事件。】

那些文革间的投机分子所耍弄的正是贺卫方之类的招数。像贺卫方没有任何证据就污蔑重庆“唱红打黑”为“文革重现”“法治沦丧”一样,文革期间的那些形左实右的投机分子们,为了个人自私自利目的,“无限上纲”、煽动、攻击、“打棍子,扣帽子,喊口号”,捕风捉影地利用一些材料,攻击那些信仰毛泽东思想干部群众是“美蒋余孽”、“美国特务”、“走资派”。这些人完全干扰了毛泽东的文革部署,使文革变成大悲剧。

长期以来,由于文革的历史真相被彻底掩盖,文革的责任都被推倒毛泽东一人头上,贺卫方们、南方系们给中国老百姓宣传说,毛泽东发动文革是为了他个人的权力和利益。在他们看来,所有毛做的都是错的。于是,那些真正在文革中作恶的人则逃脱了历史的惩罚。连大跃进期间在河南大搞浮夸风、共产风的吴芝圃也被平反了。

今天,贺卫方们攻击重庆“唱红打黑”是“文革重现”。假如这里的文革是指毛泽东发动文革的动机—如反修防修、反对官员的腐败和特权、发动人民群众清除党内阴暗面、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等等,的确,重庆“唱红打黑”正是“文革重现”,薄熙来的动机和毛泽东的动机从根本上自然是一致的。

当然,贺卫方所谈的文革,是指文革中比较常见的那些损害法治、违背人民利益、利用“无限上纲”“捕风捉影”等招数对毛泽东思想信仰者所实施的迫害,那么,贺卫方,你大错特错了,不是重庆在搞文革,而是你贺卫方在搞文革。

重庆“唱红打黑”,打掉是贪官黑社会不法奸商,纯洁的是共产党的队伍,恢复的是干部们的信仰和老百姓的信任,震慑的是那些意图颠覆社会主义《宪法》的自由派势力——当然也震慑和激怒了贺卫方之类政法界的自由派势力。这就是为什么号称中国著名法学家的贺卫方要冒着被全国人民鉴定为“法盲”“脑残”的危险,用最卑劣的手段去攻击重庆的“唱红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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