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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始

刘永佶 · 2011-07-05 ·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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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始:劳动者阶级经济利益和意识的首次理论概括  

   

资本主义制度较以前社会制度的进步在于:它承认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与之相应的经济政治权利,其中基本经济权利就是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对于没有资本所有权的劳动者来说,要从事生产,使自己唯一所有的劳动力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劳动力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派生使用权,并卖给资本所有者由其支配。正是由于拥有人身权,劳动者才有了对自己利益的思考和发表议论的权利,从而也就有一部分脑力劳动者从劳动者总体角度对经济关系和矛盾的理性探讨,由此形成了以劳动为根据的政治经济学,或者称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从早期社会主义者开始到马克思,创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初级体系,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矛盾的系统论证中,概括了劳动者阶级的经济利益,提出了劳动者的阶级经济意识,初步确立了自己的主体、主义、主题和主张,以此与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相抗衡,凝聚劳动者形成阶级势力,并为争取自己利益进行斗争,以至演化为世界性的社会主义运动。  

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相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晚起的,大约是在斯密创立了资本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之后,早期的社会主义者才开始从政治经济学来表述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对现实经济矛盾发表见解。他们虽说还没有形成对主体、主义、主题、主张的明确、独立的见解,但已表现出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区别。在理论上,他们大体是依托斯密、李嘉图的学说体系,在对主干概念如价值、货币、资本、利润、工资等解说上加进劳动者的经济意识。这个时期比较突出的经济学家是西斯蒙第,他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第一部系统著作。他在此书中强调对于公认定论原理的怀疑:“我推翻了一种科学,它好像是以其单纯、以其法则的明确和整然的推理而成为人类智慧最宝贵的创造物;最后,我攻击了一种在哲学中如在宗教中同样有害的正统学。”[①]从而表达了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不同的主义和主题,他明确表示,社会财富的进步应当在“社会力量的干涉”下正常化,而不是使政治经济学遵循一个表面上好像“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方针。“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政治经济学,“不管应用在什么地方,当然可以增加物质财富,不过,那些学说也会使每个人应得的享受量减少;如果说那些学说的目的在于使富者更富,那末它也同样使穷者更穷,更加处于依附地位,更加被剥削得一干二净。”[②]西斯蒙第提出自己的主张:要由社会力量,主要是有一个公正的政府来调节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使物质财富公平地分配,而不是积累于少数人之手。然而,他所说的公正的政府来自何处?是启蒙学者所宣扬的抽象人性和理性吗?显然这是不可靠的。而且资产阶级也正是以抽象的人性和理性来论证其统治的。西斯蒙第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提出解决其矛盾的设想,应当说其要点至今依然有意义,但问题还在于如何实现这一设想,即怎样形成一股社会势力并主导一个国家机器。近二百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劳动群众,是社会主义运动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西斯蒙第所代表的劳动者还主要是刚从封建统治解放的农奴转化的个体农民,以及从农民转变的雇佣工人,而且当时法国及欧洲大陆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以这样的群体为自己学说的主体,无疑是有先进性和开创性的,但由于主体的局限,西斯蒙第还不可能提出一个系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虽然粗陋,他的体系毕竟反映了劳动者利益和意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题和主张,明确了所要论证的要点及其难题所在。二百年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演化,实际上都是在探讨这些要点和难题,不过是在变化了的条件下来探讨的。  

西斯蒙第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出版(1819年)后约半个世纪,马克思出版了《资本论》第一卷(1867年),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以产业雇佣工人为主的劳动者阶级经济利益和意识理性概括的系统化,并成为凝聚劳动群众,组成新的社会变革势力,向资本统治展开斗争,进而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制度。这是一个比西斯蒙第及其他早期社会主义者在经济思想上的实质性进步,也是第一次明确地从劳动者主体对劳动者经济利益和意识的理性概括。西斯蒙第和其他早期社会主义者虽然代表着劳动者,但他们往往是站在劳动者之外,从抽象理性或社会正义的角度发表意见的,马克思则积极投身并领导国际工人运动,以脑力劳动者的身份将自己纳入无产阶级,因此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者主体对其阶级经济利益和意识的理性概括。  

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早在他青年时期的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开始。为了系统概括劳动者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意识,只是知道劳动者的主体性是不够的,必须具备足以与资本主义相抗衡并在历史上比其进步,在逻辑上比其更为深刻、系统的哲学观念和方法,进而对现实及其历史的经济矛盾作深入、全面的实证研究,在揭示矛盾中概括、论证劳动者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意识。  

马克思明确地认为他所代表的主体是产业工人为主的无产阶级,以此为前提,他在概括无产阶级利益和意识的同时,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进行深入探讨,并形成了解决矛盾、建立新社会制度的途径和原则,使社会主义理论得以系统化。他批判继承了资本主义哲学、法律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进步因素,并从以产业工人为主的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对之进行了辩证否定,创立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即他所坚持的“共产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开创了人类思想史的一个新时代,也正是在马克思的著述中,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才第一次得到了系统的理论表达。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开创思想史上这个新时代,首要一点就在于他深刻而系统的哲学思维。他对黑格尔哲学的学习,不仅使他掌握了辩证的思维方法,而且体会了时代精神的发展趋势。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受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哲学过程中提出的人本主义的启发,对黑格尔哲学及近代以来的唯物主义哲学进行反思,在继承其中贯彻的时代精神一般性的同时,批判了其历史的局限性。对历史发展所体现的新的时代精神,用“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真正的人道主义”、“新唯物主义”等加以概括,形成了以“改变世界”为主题的新哲学观念和方法论。马克思将实践看成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是“改变世界”的过程,也是认识和社会生活的基础。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就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之中。不能将人视为孤立的个体物质存在,而应从众多个体内在统一的总体存在规定人。“改变世界”,不仅是改变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更重要的是改变人类的社会关系和制度。他认为,人类演变到资本主义社会,能够承担改变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就是以产业工人为主的无产阶级,新的哲学必须与无产阶级相统一,“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③]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己。”[④]   

马克思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劳动是实践的核心和主干,也是理性的根据。只有以劳动为根据并作用于劳动的理性,才是促进人素质技能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导引。因此,只有劳动者才需要真正的理性,只有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理性思维才能概括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马克思以前的社会主义者虽然同情劳动者,甚至会从劳动者立场来进行理性思维,如西斯蒙第和费尔巴哈等人,但都未能明确劳动者的主体性,也未能将自己作为劳动者主体的一分子,因而不能提出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理论。马克思克服了他们的缺点,是第一位以系统的理性思维论证劳动的思想家,而他的社会基础,就在于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并提高素质技能的产业雇佣劳动者,他们在与资本所有者的矛盾中,形成了初级的对自己利益的意识,马克思通过参与和领导工人运动,深切地认知这一点,并以实践为根据的系统辩证的理性思维将之概括,形成理论认识,贯彻于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规定论证中。  

在马克思以理性所构建的体系中,劳动实际上已是一个基本的、核心的概念,他肯定并继承了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将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自然的观点作为自己哲学观念的历史前提,因此才有“新唯物主义”的提法。但他更强调自己哲学观念与唯物主义的区别,区别的根据就在于时代,在于所代表的主体。“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前者是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社会,后者则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就是要为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而进行理性的探讨与论证。  

在马克思的时代,劳动者群体中已经形成阶级并开始组织其阶级势力,具备阶级意识的只有产业的雇佣工人,即无产阶级。“无产”就是没有资产,不具有生产资料。与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拥有其必要生产资料不同,雇佣工人不可能购置工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只能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成果不是归他们所有,而是归资本所有者所有。由此形成异化劳动与资本的私有财产制度,这是无产阶级形成的基本社会条件,他们的利益是与这个制度相对立的,无产阶级与此制度所维护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经济利益和意识的概括,主要就是针对这个主要矛盾及其展开的各具体矛盾的理论分析,规定了相应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承接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从人出发,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学说,这是他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义,其核心概念是劳动,“共产主义”就是全人类共同劳动的主义。以主义为前提,他明确了以劳动为核心的主题。他所规定的人是以劳动为基本存在形式,以社会关系总和为本质的人。他对人的考察集中于劳动。劳动既是马克思哲学观念的基本,又是他政治经济学体系的起点和根据。从规定异化劳动概念形成异化劳动学说,到改造和完善劳动价值论,规定剩余价值理论,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探讨和主张公有制经济和无产阶级专政,劳动作为基本和根据,贯彻于整个体系之中。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题就是探讨以产业工人为主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即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也即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矛盾,从这个矛盾的规定中,探讨劳动解放的途径。为此,他在开始政治经济学研究时,就认识到劳动的地位,他写道:“英国国民经济学的一个合乎逻辑的大进步是,它把劳动提高为国民经济学的唯一原则。”[⑤]而他从中所继承并发展了就是这个原则。马克思对劳动概念的规定。还来自对黑格尔劳动概念的论证,他指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⑥]马克思对劳动的规定,是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统一。他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性活动,也是在商品经济中创造价值的活动。人是以自己的本质活动来进行生产,并创造商品价值的。  

劳动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马克思对劳动的规定,主要是对劳动社会形式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的分析。他面对并首先考察的劳动社会形式,就是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地位的资本主义制度,他认为,在这个制度下,劳动已经异化,“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已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⑦]劳动产品对劳动者是异化的,它属于不劳动的资本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又用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作为进一步奴役劳动者的手段。在这种矛盾中,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规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制度的一系列概念,如商业、竞争、资本、货币等都是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两个范畴矛盾的具体形式,由此构成马克思规定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初级体系——异化劳动学说。  

马克思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展开了更深刻也更系统的研究,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他从改造劳动价值论开始,展开劳动概念,规定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进而以剩余价值概念规定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也即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矛盾。  

劳动价值论是资本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的,他们所代表的初期资本家还参加技术性和管理性劳动。从劳动价值论反对封建领主制和集权专制,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是不彻底的,而且很快就被代表占统治地位并不参与劳动的资本所有者的庸俗政治经济学家所抛弃。西斯蒙第和早期社会主义者都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未能对之改造完善。马克思从他对劳动的规定,明确认识到劳动价值论对概括劳动者经济利益和意识的意义,集中对之进行改造和完善。在《资本论》中论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分析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入手,综合规定了劳动的性质和劳动创造价值,以及价值量、价值形态、货币等概念,批判了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  

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马克思形成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本质的剩余价值概念的规定,这个概念同时也是对产业雇佣工人的经济地位及其利益所受损害的规定。剩余价值是货币转化为资本,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所有者对劳动力超过其价值量劳动时间的使用创造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归资本所有者,并变成新的资本,即积累,进行再生产,继续剩余价值的生产。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马克思规定或改造了资本、工资、积累、资本循环、资本周转、社会资本再生产、利润、平均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主干概念和一系列的辅助概念,建构了剩余价值理论体系。  

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改造和剩余价值论的论证,系统地概括了在资本主义经济矛盾中产业工人阶级利益之所在,明确指出只有否定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实现这种利益。在对这个主题充分、系统探讨和论证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进行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的主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从他所处时代经济矛盾的分析中,系统地概括了无产阶级,即产业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意识,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创立了劳动者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为无产阶级革命及其带动的劳动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揭示和规定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目的在于解决矛盾。前者是主题,后者的实现是主张。马克思相当清楚二者的关系,早在写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后,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明确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⑧]哲学观念的变革,使马克思成为一个革命的思想家,他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他革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实现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是他研究的主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他的主张。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西斯蒙第遇到但解决不了的难题:以一个什么样的力量和方式组建能够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政府,由它来调整经济关系和制度,以实现劳动者的利益。  

在那些坚持“纯经济”研究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的眼中,政治是经济之外的又一“领域”,解决经济问题不应考虑政治因素。而苏联教科书及其培养出来的政治经济学家,也将政治看成经济之外的“另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因此他们能看到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主张,只是建立公有制一个环节。但问题在于:靠什么力量和方式建立公有制?  

马克思并不拘泥于资本主义学者关于学科的分类,在他看来,经济与政治并没有截然分开的界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解决,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否定资本私有制,建立以劳动为根据,以全部劳动者为主体的“个人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并由其主导、掌控的社会机构共同占有的制度。这才是马克思系统的、可行的关于解决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主张。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主体,资本主义制度已经限制生产力的发展,革命就是解放生产力,是生产力的发展对旧生产关系的突破,因此革命的主体就是无产阶级。无产者因被资本所有者雇佣而联合起来,并因共同利益而组成为阶级,进而形成自己的政党。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展开无产阶级的革命,首要的任务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利,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⑨]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理想境界,也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的,就是“共产主义”,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劳动,组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各尽所能,按照每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分配其生活资料。但历史的演进有一个过程。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⑩]   

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不是单纯地夺取政权,不只是变换政权的掌控者,而是要“炸毁”旧的国家机器,以民主方式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不能消灭国家,但要对国家进行革命改造。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还要继续无产阶级革命,而“行政权、国家政府机器成了革命所要打击的最大的、唯一的对象。”[11]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苏联模式的教科书所说的只是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统治阶级残余的镇压,也不是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不稳定因素”的控制,而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12]他根据“巴黎公社”的实践,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了论证。  

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13]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即以人为单位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为单位的民主选举、监督、罢免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并以国民自卫军代替“保护政府反对人民的常备军。”与此同时,将政权中的公职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并只付给“相当于工人的工资”。可见,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种政治形式,是对国家政权的根本性改造,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体地位,保证其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对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民主权的政治制度。其核心是民主权派生并集合、控制公共权利。对此,马克思虽然没有更细致的论证,但其原则和要义都是相当明确的。  

只有以无产阶级专政为保证和内在机制,才能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和“个人所有制”。这是对西斯蒙第所遇到的难题在理论上的解决,而后俄国革命和苏联模式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但由于理解的误差,导致诸多失误,以致失败。  

“自由人的联合体”是马克思关于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后新社会形态的设想,要点是:一、明确了新社会形态的性质,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为目的。二、确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三、规定了以劳动为根据的个人权利的平等。四、规定了个体人思想的自由。“自由人的联合体”继承了资本主义社会在个性独立和人权、所有权等方面的成果,并对之否定和发展。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基本经济权利,即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平等的,因此其经济制度应是“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4]   

“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提法及马克思上面的论述,使许多人困惑不解,其要点在于:一、“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什么差别?二、“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是什么关系?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二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后者是前者的否定,二者的差别在于所面对生产方式的变化,前者是个体劳动,后者是协作劳动;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化及其与劳动者的分离,由此而形成对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也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它恢复或“重建”了个人以劳动为根据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保留和发展了“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点,在于个人所有权,但占有方式却不可能退回“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只能是“共同占有”。  

至于“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这对于学法律专业的马克思来说,是比较清楚二者关系的。无论古罗马法还是由它演化而成的“大陆法系”,以及在这些法系基础上建构“法哲学”的黑格尔,都明确规定了所有制中的基本权利是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所有制的性质是由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的,而占有、使用等权能则是所有权自身的内容,他们在经济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可以从所有权派生并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但最终还要由所有权主体控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可以理解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因为协作和工业生产不能将之切割分归每个劳动者,因此要“共同占有”,也就是说,由个体劳动者将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派生并集合起来“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虽然难以从形式逻辑上理解,但它却相当准确地以辩证逻辑说明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所建立的所有制的性质和原则: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对于生产来说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而个人之所以拥有这个所有权,不在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而在于作为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和根据,就是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人自己劳动的分散的私有制”中,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是明显地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它体现了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及包含于其中的产品归劳动者所有(当然还要交纳税赋)的原则。  

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马克思不可能作出更多的论述。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将仍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工厂”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之一。至于后来苏联模式中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都是苏联领导人提出的,虽然也可称为“公有制”,但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又有明显差异。  

   



[①] 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北京:商务所书馆,1964年版,第5页。

[②] 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③]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5页。

[④]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⑤]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5页。

[⑥]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79年版,第163页。

[⑦]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79年版,第91页。

[⑧]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⑩]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11]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12]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13]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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