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多年的经济全球化已经导致了全球文化一体化,既然是文化一体化,就应该“告别革命,远离政治,疏离主题,淡化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差异与意识形态之争都已终结。然而,一连串的经济、政治事件,比如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2010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授给中国一名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服刑犯人,这样的意识形态企图清楚地告诉人们,意识形态差异乃至意识形态之争并没有终结。那么,意识形态到底是什么?是信仰体系还是科学体系?是经验、感觉以至非理性的,还是理性的表现?是官方的政治思想还是自由的精神体现?是虚假的观念体系还是真实的生存环境?[1]由于“没有一种意识形态概念获得该领域理论家们的普遍认同,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家就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2],本文着意梳理学界关于意识形态内涵的探究成果,并将其以对立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期为意识形态问题的深入研究铺垫基础。
一、虚假与真实之辨
有人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是虚假的意识,有人却认为意识形态是真实的存在,也有人折中地认为意识形态兼具虚假和真实两种属性。
意识形态虚假论者的主要依据有三个:其一,柏拉图曾以“洞穴比喻”说明意识形态的性质;其二,弗兰西斯·培根曾以“四假相说”规定意识形态;其三,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意识形态是颠倒了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把思维看成可以与存在相分离并独立运行的东西。
在日常生活中,“意识形态”一般只用来指称别人的思想,而不是自己的思想,这似乎在暗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是其合理性、普遍性、永恒性、目的性和观念的支配性的必然表现。所谓合理性,本质上就是“合法性”,而“合法性”本质上就是“合意志性”,即统治阶级意志。所谓普遍性,是指把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谓永恒性,是指把现存的各种秩序描绘成最美好的、永恒的秩序。所谓目的性,是指把自己喜爱的观念作为目的设置起来。所谓观念的支配性,是指使意识形态观念独立化,并把它们描绘成支配着整个社会的最高统治力量。[3]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许多代表人物都主张,意识形态不仅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而且还有其他的形式。在卢卡奇看来,意识形态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体系,更是一种物化的社会关系。阿尔都塞创立了“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概念,把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工会、交往和文化都纳入其中,使意识形态具有其相应的物质存在,并进而得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本质上是一个意识形态动物”[4]。
的确,意识形态总是充满了内部的张力和矛盾,因为不论何种意识形态,它“不光要求人们记住什么,也要求人们忘记什么;不光为人们的思想提供可靠确定的领域,也为他们的思想划出不能擅入的禁区;不光使人们获得教养,也使他们失去自我;不光使人们在某些方面获得判断力,也使他们在另一些方面丧失判断力等等。总之,意识形态既要让人们知道它愿意让他们知道的东西,又要使人们不知道它不愿意让他们知道的东西”[5]。所以,应从实际的社会实践效果来甄别意识形态话语的真实性或是虚假性。特别是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如果简单地、笼统地把意识形态定性为虚假意识,将会给我们带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惑。如果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那么,无产阶级又如何摆脱或用什么方式来抵抗和超越意识形态?如果意识形态仅是一个否定概念,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就失去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就更无从谈起。[6]
二、肯定与否定之辨
自特斯杜·德·托拉西明确提出“意识形态”概念至今,无论学术界如何理解“意识形态”,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从肯定的方面来界定,把意识形态看成是社会生活过程在人脑中的反映,即在社会实践中总能找到它的“影子”;二是从否定的方面来把握它的内涵,把它理解为对现实社会歪曲的、颠倒的、虚幻的反映。
托拉西从彻底的感觉主义出发,通过“从观念还原到感觉”的方法,拒斥无法还原为感觉的形而上学和宗教,把“意识形态” 作为一门基础性的哲学理论,即“观念学”。因此,在托拉西那里,“意识形态”是描述性的、肯定性的哲学概念。
在托拉西以后,西方学者也有从肯定视角来把握意识形态内涵的。比如,葛兰西重新阐释了意识形态的社会基础,他主张从世界观的高度来把握意识形态,将意识形态看作“一种在艺术、法律、经济行为和所有个体的及集体的生活中含蓄地显露出来的世界观”[7]。有的学者甚至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理解,把意识形态界定为一种社会存在,是生产方式中的一个部门。
在列宁时期,人们对“意识形态”含义的理解发生了质的变化。列宁着重分析了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区别和对立。“意识形态不再是取消冲突的必然的扭曲,而是成了一个涉及到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政治意识的中性的概念。”[8]
当然,从否定的角度来理解意识形态的人并不是少数。马克思曾经使用过“扭曲的”、“不真实的”和“幻象”等词语来阐释意识形态,其主导倾向是否定意识形态的。曼海姆没有简单地对意识形态进行定性,而是对意识形态进行拆分:个别的意识形态和总体的意识形态。前者是现实生活的观念和表象,是有意识的谣言或者是对某种利益的本能的掩盖,具有欺骗性。后者则是超党派的、没有阶级的。泰德·盖格尔直接把意识形态规定为否定性的概念:“意识形态(在几乎确定的方式中)是虚假的思想。”[9]哈贝马斯运用症候解读(symptomal reading)模式,透过官方文本的断裂、空白和差错发现其未言明的偏见,揭示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系统地扭曲的交往”,它“公开的意义与其实际意图之间存在着裂隙”,是一种对现实的颠倒的歪曲的反映。[10]国内学者俞吾金也认为,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竖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的特征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蔽现实的联系”[11]。他还明确地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规定为否定性的概念,“总的来看,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否定性的概念,可以说是抓住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倾向”[12]。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凡是限制、阻碍人的独立思考,使人的思想满足现在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东西都是意识形态”[13],这就把所有意识形态都从负面规定了。
三、有意识与无意识之辨
无论从肯定的意义上还是从否定的意义上界定的意识形态,都蕴涵着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有目的、“有意识”地自觉构建的,只不过是对客观现实作了真实或歪曲的反映而已。与此相反,有的学者则从“无意识”角度探讨了意识形态的内涵。意识形态的无意识性表明意识形态已经内化为人的一种不自觉行为方式。“他们不知道它,但是他们在做它。”[14]
在无意识论者看来,意识形态之所以是一种“无意识”的社会存在,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对象的广泛性决定的。“‘意识形态’可以指称任何事物,从曲解对社会现实依赖性沉思的态度到行动取向的一整套信念,从个体赖以维系其与社会结构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媒介,到使得主导政治权力合法化的错误观念,几乎无所不包。”[15]其次是由意识形态不可控性和弥散性的存在方式决定的。“意识形态正巧在我们试图摆脱它的时候突然冒出来,而在人们认定它会存在的地方反倒不会出现。”[16]当我们指责某某理论是“地地道道的意识形态”的时候,不仅它的倒置是意识形态,而且这种指责的本身也是意识形态。再次是由意识形态载体的当然性决定的。作为一种观念的存在,意识形态有时是形象,有时是概念。它要通过一定的“结构”或“合理化”方式灌输给人们。“潜在的、无意识的欲望是如此巧妙地被一种道德的考虑所合理化,以致这种欲望不仅被掩盖了,而且被人虚构出来的这种合理化所扶植、纵恿。”[17]人们把被“合理”虚构出来的东西当作自己真实的欲望。
不难看出,运用心理分析方法揭示的意识形态的内涵,强调的是人的无意识本能对人的思想和情感的规约作用,这是一套意识形态批判的特殊理论。
四、理论形态与实践倾向之辨
意识形态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倾向,即意识形态是认识世界的观念体系,还是改造世界的实践工具,以及两者重要性如何。有的学者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来认识,认为意识形态是特定社会集团用来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是一套观念和信仰体系,是一种“世俗的宗教”。有的学者则认为,意识形态具有实践性。[18]这是因为,其一,意识形态并不是纯粹空洞的东西,它总是指向现实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的生活过程。颠倒的观念世界是由颠倒的现实世界造成的。其二,人们之所以接受意识形态的教化,努力实现意识形态认同,正是出于实践的目的。意识形态是人们进入社会、在社会中维持自己生存和各种实际活动的实用证书。
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倾向谁更重要,一种看法是二者同样重要。“意识形态”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变世界。从“广义”上说,意识形态可以表示任何一种注重实践的理论,或者根据一种观念系统从事政治的企图。[19]相反,有人认为意识形态的实践倾向比理论形态更重要。因为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倾向极强的理论形式,意识形态的实践——社会的职能比理论的职能(即认识的职能)要重要得多。“作为再现体系的意识形态之所以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在意识形态中,实践的和社会的职能压倒理论的职能(或认识的职能)。”[20]这种看法的基础在于,认识世界的目的终究是为了改造世界。
五、认识分析与阶级分析之辨
有的学者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认识对象,从不同角度揭示意识形态的属性。比如,有人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方法,“它或者为这个社会辩护,或者批判这个社会,成为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 [21]。有的学者则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明意识形态,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些突然出现的、历史地与众不同的符号系统,是一些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和文化结构一同出现的后传统的符号系统”[22]。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无论是持总体的意识形态观的曼海姆、持意识形态批判论的盖格尔,还是阿尔都塞都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人的感觉和认识能力运用的结果,他们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那就是从认识论、知识论的角度定义意识形态,这种界定淡化了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
前苏东学者以及我国学者比较注重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认为意识形态是可以“通过阶级或整个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利益、理想和目的的棱镜而反映社会关系的”[23]。由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受统治阶级的支配”[24]。所以,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念)上层建筑,反映的是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阶级对现存世界及其秩序的“整体性”反映与判断,是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25]
六、存在与终结之辨
意识形态的存在状态,意识形态乃至意识形态之争是继续存在抑或已经终结,也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意识形态的终结”这一命题可以追溯到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终结”是特指以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意识形态的终结,它将会被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所取代。丹尼尔·贝尔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了“意识形态的终结”,从此以后,叫嚣“意识形态的终结”的论调就没有停止过。1954年,阿隆在《意识形态的终结》一文中预言现代西方工业社会将会出现“意识形态终结”。十年后的1964年,丹尼尔·贝尔发表了《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他根据西方的资本主义阶级结构的变化和斯大林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失败,推导出“意识形态已经寿终正寝了”[26]。1992年,在苏东剧变不久,福山就发表了《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类》,指出自由、民主将成为人类管理自身和规范社会的最完美方式,作为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极方向。1996年,萨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提出了所谓的以不同文明间的冲突替代意识形态的冲突的“文明冲突论”。
与此同时,西方反对“意识形态的终结”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我们正处在一个“受观念操纵的时代”(卡尔·曼海姆语),从某种程度上说,谁掌握了观念谁就控制了世界。在当今世界,意识形态非但没有终了,“新的意识形态加倍冒出来,它们分别以一个个对现实的梦想煽动追随者”[27]。事实上,这种有关意识形态是否已经终结的论争存在本身已经说明意识形态还远没有“终结”,即使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存在。正如阿尔都塞所指出的,“历史唯物主义不能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可以没有意识形态,不论这种意识形态是伦理、艺术或者‘世界的表象’”,“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28]
七、关于意识形态及其内在属性的一些思考
自托拉西发表《观念的体系》以来,“意识形态”概念已历时200余年。目前,学界对意识形态的规定性仍是见仁见智,难以统一。这表明,我们的研讨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固然,有多少个意识形态家就会有多少种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但“意识形态”之所以引起思想界如此之多、之久的论争仍然不能不让人们感到诧异。虽然意识形态的概念是由托拉西最早提出的,但完整的意识形态学说却是由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后来不断的完善)创立的。马克思描述过“一般意识形态”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特征,但却从未给意识形态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这既给人们探讨意识形态内涵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也给人们的论争埋下了伏笔。如果不是马克思论述过德意志意识形态,如果马克思清楚地阐释了意识形态的内涵,那么,我们很难想象“意识形态”问题会引起如此多的歧见。正如我国一位学者曾经感叹的:“‘辩证法’和‘意识形态’这两个词,都因马克思而成为当代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尽管它们都不是马克思发明的。如果没有马克思的使用,那么在今天‘辩证法’这个概念不会有几个人知道,而‘意识形态’这个词甚至会死掉。”[29]
既然“意识形态”已经是当代学界讨论的对象,那么有效的讨论只有在同一的基础和前提下才能正常“交锋”。人总是在一定“意识形态”的“前有”或“前见”下研究意识形态的。由于每个人的“前有”或“前见”不同,对意识形态的概念产生不同理解是正常现象。正如伊格尔顿所说,任何陈述都是价值判断,“完全价值中立的陈述是根本不可能的”[30]。因此,揭示“意识形态”内涵的科学方法只能是功能性的,不可能采取科学定义的方法,因为“不存在可以为不同社会指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内容的一般理论。某种意识形态的有效性,是一个与某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完全分离的问题。意识形态传播的效用是变化的(依赖于工人阶级的政治教育水平,阶级组织的水平,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传统的在场等等)”[31]。既是如此,那种认为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导致“文化的一体化”,而“文化的一体化”的背景下只有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并由此而出现的“淡化意识形态”、“非意识形态化”、“去意识形态化”的思潮,其实质是通过“融化”的方法瓦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积极应对意识形态变化的挑战,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加强国家价值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中把科技文化和人文文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科学主义和人道主义协调起来,增强人们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信心,确保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
注释:
[1] 侯惠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冲突”(上)》,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
[2] [英]特里·伊格尔顿《历史中的政治、哲学、爱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3][4][5][7][8][9][11][12][17][18] 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144页,第285—286页,第136页,第237页,第204页,第259页,第131页,第130页,第274页,第131页。
[6] 周宏《理解与批判——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文本学解读》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8页。
[10][14][15][16][31][斯洛文尼亚]斯希拉沃热·齐泽克等《图绘意识形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第296页,第3页,第3页,第155—156页。
[13][22] 王晓升等《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第265页。
[19]《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102页。
[20][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1页。
[21] 徐海波《中国社会转型与意识形态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23] 王永贵《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98页。
[25] 童世骏《意识形态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6][美]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2页。
[27][美]阿尔文·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暴力》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290页。
[28][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8页。
[29] 姚大志《什么是辩证法》,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30][英]特雷·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单位:皖西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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