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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何其多 · 2012-03-12 · 来源:三川讲坛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坚决反击新自由主义者、资本主义者和卖国主义者对中国人民的围攻! 

   

 

私有化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何其多  

( 云南财经大学  昆明  650221    [email protected] )  

   

[摘    要]   私有化是将公共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的行为及其过程。私有化必须在宪法、法理和法律规定的柜架内进行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违宪、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私有化违反了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都不具有合法性。  

[关键概念]   私有化    合法性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所有者    决定权    实施权    违宪行为  

   

DISCUSS ON THE PROBLEM ABOUT LEGALITY OF PRIVATIZATION  

He qiduo  

 (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    [email protected] )  

   

[ABSTRACT]   Privatization is the behavior and the process that the public resources, public organizations or public assets are changed to private resources, private organizations or private assets. Privatization has to be implemented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 legal theory and legal provision, Otherwise it is unconstitutional, illegal behavior that has no legality. The privatization implemented in socialist countries violated the socialist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ives and implementing procedure has nolegality.  

[KEY CONCEPTS]   Privatization  Legality  Implementing subjective  Implementing procedure  Owner  Decision right  Implementing right  Unconstitutional act  

   

   一、私有化的含义  

     

私有化是指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公有资产或公共权力的所有权人、代理人或其他非所有权人合法或非法地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公有资产或公共权力由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共同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最狭义的私有化定义仅仅只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变为由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狭义的私有化只指公有企业组织整体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或由某一个集体共同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所有或部分公有企业的资产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或由某一个集体共同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更广义的私有化定义则是指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包括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党组织的党产、政府的行政资产等)的所有权由全体公民共同所有或全部集体共同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最广义的私有化定义可以指包括全部具有公共性质的公有资源、公有企业、公有资产和公共权力由全体公民共同所有或全部集体共同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在西方国家,私有化还有“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概念,所谓“部分私有化”就是指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部分出售给私人或将“国有企业”股份化后把其股票部分出售给私人,而“完全私有化”则是指将“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全部出售给私人或将“国有企业”股份化后把其股票全部出售给私人。在俄罗斯,私有化还有“大私有化”和“小私有化”概念,所谓“大私有化”就是将大型公有企业股份化后向私人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而“小私有化”则是指将小型公有企业直接出售给个别私人或部分私人。  

   

二、私有化的违宪性  

     

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私有化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因此,私有化的合法性是一切私有化行为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因此,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破坏。私有化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破坏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破坏,最终就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因为,公有制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一旦公有制被转变成为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变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变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私有化对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的公有制的破坏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2]。然而,私有化从根本上否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甚至将工人阶级变为被在私有化运动中新生出来的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新生无产阶级,从而使社会主义工人被强迫转变为资本主义工人。并且,私有化还否定工农联盟及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基础。因为,私有化不仅剥夺了全部工农群众的公有资产、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及其经济权利,而且使工农联盟因失去共同的财产基础而解体,从而使原来在公有制下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完全平等的公民组成的人民分离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使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翁沦落为接受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现代奴隶,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际上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的根基。因此,私有化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违宪行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3]。因此,任何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入手的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乃至破坏整个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私有化的个人或组织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私有化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违法性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为全体公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为建立集体企业的全体出资(包括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和各种有形资产)人,合作社的投资者为全体社员[4]。显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为建立该企业的投资者,合作社的所有者为全体社员,而公有资源的所有权则天然地属于全人类(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至少应当属于所在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按照“谁所有谁决策”的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决定是否进行私有化和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在于所有者而不在于接受所有者委托且仅具有代理人身份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公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因此,决定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主体和具体实施私有化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全体投资者即全体所有者[5]。这样,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公有资产(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公有资产、公共设施、行政资产、党产等)的私有化的合法决策主体和合法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合法决策主体和合法实施主体只能是投资(主要是创办投资[6])该集体企业的全体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的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只能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只有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策和具体实施行为才是合法、合理和合符逻辑和常识的,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通过全体投资者即所有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通过全体投资者即所有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实际上就是部分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具有控制权的内部人(如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等)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转变为私人所有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从法律上看本身就是具有贪污性质和个人或某些集团侵占公有财产性质的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号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掌握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的官员)僭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中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的私有化运动中普遍性的、具有犯罪性质的私有化一般都采取“自卖自买”式的贱卖或白送方式对公共财富进行洗劫,从而改变了被作为私有化对象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社会主义性质,侵害了全体人民的人民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主义社员利益及至国家利益。  

   

四、私有化实施程序的违法性  

   

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定程序的过程,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7]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私有资产的全体所有者的一致同意或绝大多数所有者的多数同意。否则,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包括闹独立评估、资产出售或赠送等)及其程序均属于非法,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公有资产、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永远都合法地保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非法进行的私有化所造成的一切结果[8]以及依法恢复公有组织(公有企业和公有事业单位)并依法收回原来属于全体人民或集体共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及其增值的权利。并且,人民也有权依法追究私有化者在私有化中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造成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9]和社会责任[10]。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被私有化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永久地、合法地保留有“剥夺剥夺者”的权利。  

笔者的调查研究发现,中国近三十年来对公有资产、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所进行的私有化普遍地都是非法进行的,一般都存在着私有化程序既不符合正义原则、也不符合理性原则、更不符合法律原则的问题,甚至根本上就是对正义、对理性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全体人民尤其是广大工人和农民最基本的利益和权利的最野蛮的践踏和蹂躏。  

   

五、主要结论  

   

    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从而使改革具有合法性。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私有化将属于全体人民或集体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个别或部分私人具体所有本质上违反了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根本宗旨,侵占了全体人民尤其是广大工人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及其作为所有者从法理上应当具有的决策权、实施权和其它权利,且在私有化的实施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私有化不仅具有违宪性,而且不具有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上的合法性。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原则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并以此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政策,对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即时纠正,对非法进行的私有化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惩治并恢复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有者权利、利益和公有组织的原始形式。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才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社会主义经济才能实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根本宗旨,社会主义制度才会得到不断完善。  

   

   

   

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华网, 2004年3月15日 。  

[4]、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全体农村社员共同投资创办的。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策权属于全体农民社员。同样,农村供销合作社私有化的合法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农民社员,城市供销合作社私有化合法的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城市供销合作社社员,城市信用合作社私有化合法的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也只能是全体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社员。这些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社员,应通过合法的社会大会或合法的社会代表大会来决定,任何其它的方式都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5]、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决定进行私有化的情况下,私有化的实施者也不能成为拟实施私有化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接受者。私有化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或具体的实施人与接受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接受人同一而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自卖自买”式地“贱卖”或“白送”的行为是造成巨额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甚至就是唯一原因。  

[6]、组织的创办投资者是“原始主人”,而后续投资者则是“追加的主人”。创办投资者需要在创办期间投入比后续投资者更多的精力并需要承担比后续投资者更大的风险。因此,创办投资者的决策权应该大于后续投资者的决策权。  

[7]、例如,按照法定程序由全民进行公决是否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依法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通过法律规定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具体的资产转让方式及其程序等。  

[8]、即由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非法进行的私有化所造成的由这些人员决策和实施私有化及其从私有化中获得财产或其它利益的结果。  

[9]、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颠覆,也是资本主义的复辟。因此,私有化者犯有反社会主义制度罪。  

[10]、私有化造成了大量工人失业和新生无产阶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工人阶级的奴隶化(工人从原来公有企业中的主人翁沦落为被迫接受压资产阶级迫和剥削的无产阶级)和贫困化(原来公有企业中的工人留用者收入锐减,失业者流落为打工仔、无业流氓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社会主义者与资本主义者的对立和斗争以及由对人性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物质主义的过度激励而形成的精神颓废、欺诈、官商勾结、暴力犯罪等一系列的“资本主义病”的形成和泛滥都是私有化和发展私有经济的恶果。  

   

本文源自笔者的拙著《私有化运动-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变迁研究》,请尊重的知识产权!

   

起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10时35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11时59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下午6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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