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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论改善所有制关系促进共同富裕

何干强 · 2013-03-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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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在分配关系层面寻求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出路,治标不治本,并且不可持续,惟有改善所有制关系,才是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贫富两极分化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现象。新中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追求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但是近10多年来,也出现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态势,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科学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本文拟对此谈些看法。

  一、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当前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比过去有很大提高,但是统计资料显示,反映贫富差距的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却从1981年的0.161逐步上升到2007年的0.323;全体居民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297上升到2000年的0.402,到2007年升至0.454;[①]到2009年已达0.47,估计如果加上漏计的高收入、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现在已超过0.5; 2009年中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达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十亿美元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全球第二,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而按联合国关于贫困和低收入的标准,有1.5亿的人口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有31%的人口即四亿多人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属低收入穷人。[②]目前,关于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态势,在理论界已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形成这种态势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

  对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原因和对策的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现做一些简要评析:

  第一类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发展进程中,收入差距拉大属正常现象,可以通过公共财政的再分配来缩小这种差距。这种观点多半以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的“倒U曲线”假说作为理论依据,说贫富差距扩大,是经济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在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的阶段,不平等程度通常要拉大,而到达发达国家水平之后,会重新趋于平等。然而,早有经济学家指出,“倒U型”假说缺乏统计资料支持。[③]退一步说,这个假说即使有一定道理,也只是概括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现象,把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与这些国家做类比,这有悖于唯物史观方法论。[④]至于能否用公共财政再分配解决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再评述。

  第二类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是不良态势,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而官员、企业高管的腐败、国家财政收入过高也是重要原因,应当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纠正对策。其实,这类观点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和关键。厦门大学吴宣恭教授对这类观点做了深入的专题分析。他认为,足够大的私人资本才是官场腐败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把腐败列为原因之一,那么腐败的根源乃是助长私人贪欲的私有制经济。他认为,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到2009年,占20%左右(最高时20.4%),这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5.5%,更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45.3%;而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中等收入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和10%,都分别低于外国相同税率,因此,所谓国家财政收入过高造成多数居民收入偏低,并削弱国家再分配功能,加剧贫富差距,这缺乏根据。他根据统计资料证明,中国行业工资最大差距存在于非垄断行业,其中的证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与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的差距,明显高于典型的垄断行业烟草加工业,因此,那种把行业垄断当成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说法是对现实的歪曲。他还算出2009年全国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4577元和8678元,都高于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加奖金加部分分红的年平均收入8033元;而全部被访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平均收入为雇工收入的25.15倍,如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这种差距为33.66倍,如按千万级私有企业业主与雇工的收入计算,则是251.87倍;因此,私营企业主与普通劳动者之间收入的惊人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⑤]这种批判性分析很有说服力。

  第三类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经济成分的急剧扩大,只有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趋势。这类观点与前两类观点有原则性分歧。前两类观点都没有深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个本质层面分析问题,回避私有制急剧扩大这种事实;而第三类观点则认为,是否承认这是主要原因,乃是鉴别真假马克思主义的分水岭。本文持第三类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有充分的根据。

  所有制关系出现不良发展态势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从理论上看,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和结果,这是《资本论》得出的科学结论。[⑥]而生产关系的核心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必须深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层面。这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来自生产成果的分配,而掌握分配权的,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决定分配关系的性质及其方式,而不是相反。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雇佣工人通常只能获得被企业主作为成本、由市场规定的一定量的劳动力价格(v),企业主(即资本家)则可以在企业总体工人创造的新价值(v+m)中获得扣除这个成本之后的全部剩余价值(m,当然在现实中还要扣除有关税收)。而在公有制经济中,自主劳动者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可以参与他们自己新创造价值的按劳分配(在做了适当社会扣除的意义上),为了与私营企业对比,收入可以表示为v+gPr>xm' type="#_x0000_t75"> ,其中,v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工资,gPr>xm' type="#_x0000_t75"> 是分享m的部分。显然,(v+gPr>xm' type="#_x0000_t75"> )> v, 就是说,在同等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收入,必然大于私营经济中雇佣工人的收入。这就是中国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收入高于私营企业雇工年平均收入的深层原因。不言而喻,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比重越大,全体居民收入差距就越小,反之,私有制经济比重越大,全体居民收入差距就越大。可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这是在所有制结构中私有制比重越来越大这种不良态势的表现和结果。

  统计资料证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确实与所有制关系的这种不良变化呈正相关。据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从1996年到2004年末,在第二、第三次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所占全国实收总资本比重从58.6%降到48.1%;[⑦]此后,尽管我国国有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在增长,但是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增长更快,导致国有、集体经济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2008年末,所有制结构变化已为“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⑧]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多种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组织,由于统计数据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可以认为,法人资本的主要成分是私人资本。有学者计算,2008年包括企业和农户的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所有权结构是:国有资本占24.35%,集体资本占7.24%,个人资本占52.56%,外商资本占15.85%;[⑨]就是说,全国公私直接经营性资本的总量比例,已降为31.59 :68.41。

  这里需要强调,由基尼系数表现的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态势,取决于收入高低不同的各类从业人员的数量结构变化。从这个角度看,由于中国国有经济的生产力水平高于私营经济,因而人均资本占有量高于私营经济,从而在同量资本中,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少于私营经济,所以,随着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显著下降,其中的从业人员就会下降得更多。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到2008年末,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4个部门或行业中,公有制企业(国有+集体)中的从业人员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都明显低于非公有制企业,只分别占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4.6%)和14.9%(11.8% + 3.1%),[⑩]最高的比重也没有超过20%。这意味着,在这些产业中,已有80%以上的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居民收入差距从而基尼系数的拉大。由此可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正是由于所有制关系中私有制比重不断扩大、公有制比重不断缩小的结果。

  二、只有改善所有制关系才能促进共同富裕

  在解决收入差距拉大方法上的认识误区目前在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办法的讨论中,之所以一些人不谈如何扭转所有制关系的不良态势,有的是不明白生产关系决定收入分配关系的科学道理;有的是与这样一种思考有关,即中国所有制关系形成的现状,这是改革的结果,而改革总是对头的,其结果是必须肯定的。其实,这样思考是背离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的。须知正是大力倡导改革开放的邓小平说过,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应当“对的就坚持,不对的就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11]。还有较多的人认为,只要政府搞好公共财政再分配,就可以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对这种认识误区,有必要做深入辨析。

  再分配不可能改变初次分配的基本格局。政府的财政再分配是缓解收入差距拉大的手段之一,这对世界各国都适用。但是,必须充分认识,这种财政再分配手段至多只能起调整、改善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却不能改变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初次分配关系的格局。在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财政再分配,可以缓解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的对抗性矛盾,却绝不能消除这种矛盾。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公平效率替换论”正好证明了这个道理。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承认,“有效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12](引者按: 应当把这里“有效的市场制度”读作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改善居民个人收入的不平等关系,只有靠国家采取再分配措施。由此阿瑟·奥肯提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3]应当设法寻求两者的结合点,而牺牲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政府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其实,他所说的“效率”就是资本家的利润率,如果追求平等的再分配减少了资本家阶级的利润率,就等于“牺牲”了效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说,“随着把更多的收入再分配给穷人,政府不得不提高对富人及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这会削弱他们工作的积极性”[14],换句话说,为了保护主要是资本家阶级追求利润率的“积极性”,就得再次牺牲平等,保持一定收入差距。因此,“公平效率替换论”实际上证明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再分配,是以不损害资本家阶级利润的稳定增长为前提的,也就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初次分配关系为前提的。事实可以作证这个结论。众所周知,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有十年多的经济稳定增长,但是这段时间,“十分清楚的情况是,美国的进步至少使2000万人~3000万人生活到了收入逐渐下降的低层”[15]。可见,即使在经济稳定增长的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再分配办法,也不能消除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这种初次分配的格局。实际上,这些国家实施的财政再分配手段,归根到底是为了巩固和扩大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根本经济制度,从而巩固有利于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初次分配关系。

  从中国近些年来的情况看,人民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地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增加低收入群众的收入,力图扭转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不良态势。2010年农村居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人均453元,比2005年增加305元,增长2.1倍,年均增长25.2%,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高11.8个百分点,对收入增加的贡献率为11.5%。[16]2006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899元,比2002年增长了44.7%;[17]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达到5092元,比2005年增长92.1%,年均增长13.9%。[18] 但是,这种持续增长的财政再分配支出,加上政府调高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鼓励慈善捐款等再分配措施,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态势。可见,在国民经济中私有制经济比重不断加大的态势下,不着眼于调整所有制关系,而把政府财政转移等再分配手段作为扭转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措施,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私有化加公共财政再分配”是不可持续的办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办法, 笔者简称为“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的办法。这种办法中国绝不能效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维护私有制经济的基础上,为了缓和收入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推行民主社会主义(DemokratischerSozialismus),建立所谓福利国家,这固然取得某种程度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财政支出逐步膨胀,不堪负重,影响了经济增长,还造成国民对福利制度的依赖,结果难以为继。上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借机登台,大力推行私有化改革,结果导致贫富差距明显拉大,社会矛盾激化;于是,90年代中期之后,推行社会的民主主义(SozialeDemokratie)的政党又上台,试图走介于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如保存社会福利,但削减社会福利开支项目;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由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实施个人享受社会福利与承担义务相统一的经济政策等。但是,“第三条道路”仍然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仍然是一种“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维护资本家阶级利益的改良主义经济制度,可以预见,这种办法是不可持续的。

  应当看到,用财政再分配的办法缩小收入差距,要以财政收入的富足为条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依靠历史形成的主导经济全球化的有利经济地位,依靠高新技术的优势地位,运用霸权主义,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赚取高额利润,充实财政收入。如果说,这些国家长期运用财政再分配手段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尚且不可持续,那么,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运用财政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就更难以为继了。新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尽管在不断增长,但是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方面都需要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如果财政支出过多地用于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再分配,这势必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延缓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实际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并不宽松。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收支决算的结果,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达到10000亿元。[19]另据报道,2011年前三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有26个地方财政出现负债,总额达到17638.09亿元。[20]这样看来,要依赖于政府不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手段来解决收入不断拉大的问题,只会使政府陷入被动的境地。进一步说,财政转移支付和发展慈善事业这类再分配办法,具有自上而下“恩赐”的性质,把它作为提高困难群众收入的主要办法,不利于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从这方面来看,并不是积极的方法。

  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在于改善所有制关系。“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21]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既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不良态势由所有制关系出现私有制比重越来越大而引起,那么,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性途径,就必须改善所有制关系,把被削弱的公有制经济重新振兴起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提出要振兴公有制经济,这不但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可以有效地消除两极分化;而且是因为,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公有制比私有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因而有利于使按劳分配的公平建立在物质财富的更快增长上,促进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富裕。统计资料显示,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52年,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78年增加到3645亿元,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济总量迅猛扩张,2008年达到了300670亿元,年平均增长8.1%;而1961-2008年世界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3.6%。[22]国家统计局按国民核算制度(SNA)换算新中国前30年的宏观经济指标,1978年比194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7.9倍多,平均每年增长7.4%。这个速度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两三倍。[23]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长过程看,这样伟大的成就显然是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分不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事实表明,公有制经济可以实现同商品货币关系有效结合,提高经济效益;2002至2009年,中央国有企业不算上缴利润,上缴的税金总额,就由2914.8亿元跃升到11474.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80%,[24]足以说明这个道理。而私营经济并不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鼓吹的那样一定有效,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成活10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只占24.8%,6年至10年的占42.3%,5年以下的占了32.9%。[25]新自由主义从历史唯心主义出发,以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由,宣扬所谓“私有经济有效、公有制经济无效”,既违反科学理论,也违反历史事实。

  总而言之,停留在分配关系层面寻求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出路,治标不治本,并且是不可持续的;惟有改善所有制关系,才是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三、改善所有制关系的科学路径

  遵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目前中国改善所有制关系、促进共同富裕的科学路径是:在所有制结构上,扩大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相应地缩减私营、外资经济的比重,形成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格局;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完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贯彻,积极在企业内实践按劳分配原则;对于私营外资经济,应当依法监督劳资关系,限制资本剥削,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这是一件涉及面很宽的事情,需要科学地调整公私关系,区分城市和农村、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整体管理和企业管理、农村非农集体资本管理和集体土地管理等多方面的不同情况。兹分述如下:

  1.调整所有制结构。要缩小全体居民收入的差距,就必须通过调整所有制结构,保证从业人员的大多数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之中,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享受按劳分配的从业人员占多数。但是,这需要纠正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一种误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生产资料表现为资本,因而人们往往把公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超过50%,理解为公有制占主体,其实,这种理解没有摆脱资本拜物教观念。资本的本质是为生产关系,因此,公有制占主体的科学含义只能是,处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从业人员应占社会全体从业人员的大多数。从资本结构的角度看,在国有资本有机构成(在实际经济中,可以用人均固定资本占有来表现)较高的条件下,如果公有制的从业人员比重要高于私有制,公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就应当更大。例如,目前国有企业人均固定资本大约是私营经济的5倍,假定集体企业资本的人均固定资本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相等;这样,如果在二、三产业劳动者总人数中,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要达到占51%(同时假定其中国有企业人数占31%、集体企业人数占20%),那么,可以算出,在社会总企业资本中,国有企业资本就应占69.2%,集体企业资本占8.9%,私营外资企业的资本共占21.9%;就是说,在假设的条件下,二、三产业中的公有资本的比重就应当占78.1%。[26]可见,在实践中,调整所有制结构,应当以不同所有制的从业人员结构为依据,保证公有制从业人员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超过50%。

  改善所有制结构,缩小现有私有制经济比重,把改革过程中许多私有化的企业重新公有化,振兴公有制经济,这实质是调整全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意味着要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再改革,难免遇到阻力。但是这种调整有利于全社会的多数从业人员,必然得到全社会大多数人的支持。笔者曾撰文论证振兴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并提出了调整步骤和措施,这里不再复述。[27]

  2.完善城市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所有权关系。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是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一定途径和收入形式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来实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这种一定途径和收入形式,也就是所有权关系的状态,决定了分配关系的状况。根据这个道理,如果公有制企业的收入分配偏离按劳分配原则,就需要从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从国企分配关系存在不良倾向看,应当完善国有资本所有权关系。目前国企分配关系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放任国企高管模仿私营企业主,获取高收入,致使企业高管与一般职工之间收入相差几十倍;二是不同国企之间平均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国有金融行业,平均工资超过其他行业平均工资的几倍;三是有些国有控股企业,在扣除经营成本,确定可分配基金之后,在处理股权分红总额与劳动分配总额的关系上,把重心放在前者,使股权收益过多侵蚀劳动收益。这些状况败坏公有制声誉,严重挫伤国企多数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也被一些主张私有化的人抓住了攻击国企的“把柄”。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国有资本所有权机构不完善,缺少对企业分配关系的监督。这必须通过促进国有资本所有权关系的人格化来解决。应当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国企需要取得面向市场自主决策的经营权,但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人民,国有资本的所有权机构有权控制、监督国企的经营权和分配权。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监督权这些分层管理机构如果缺位,或者有关管理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即人格化,国有资本所有权就会形同虚设。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

  其次,城市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关系需要完善。集体企业与国企不同,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政府仍有必要建立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指导各行各业的集体企业处理好内部所有权关系和分配关系;这是更好地组织工人阶级的需要。为此,应当改变用行业协会来管理集体企业。目前集体企业主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必要从两方面加强指导,完善所有权关系,其一,要求企业处理好“按股权分红基金”和“按劳分配基金”这两块的比例关系,在经营正常的条件下,扣除成本的可分配基金,必须优先保证按劳分配总额逐年有所增长;其二,禁止企业管理层在内部收购职工的持股权,防止按劳分配为主的股份合作制蜕变为按资分配为主的私人合伙制,并进而蜕变为私营经济,防止个人收入两极分化。

  3.完善农村非农集体资本的所有权关系。由于中国农村人均土地面积少,工农业商品价格的剪刀差又尚未消除,农村必须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发展非农工商经济,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目前,比较富裕的农村,都有自己非农集体资本。但是,集体资本所有权关系却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从集体资本所有权的管理看,应当根据乡镇与村级两级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完善。乡镇集体资本管理机构,关键要实行“政资分开”,把它与乡镇政权机构分离开来。政权机构的收支费用,应由国家规定基层政府的财政收支渠道来解决;集体资本管理机构,则由构成乡镇集体资本所有者的农民集体民主产生,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自主地主持集体资本的投资经营,所获得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集体农民认可的形式,分配给农民个人。这样,才能防止乡镇这一级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取代农民对集体资本的所有权,占取集体农民的利益。农村的村一级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它不是政权机构,本身就是农民选举的自治机构,所以,它可以同时作为村级集体资本的管理家机构,代表全体村民管理集体资本。现实表明,中国的富裕乡村,村级集体工商资本都比较雄厚,只要坚持内部民主管理,注意在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就十分有利于农民的共同富裕。

  其二,从农村集体资本的经营形式来看,应当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尽可能运用工商业资本形式,发展集体企业,增进农民收入。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目前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集体企业不如私营企业有效,把原有的集体企业出售给私人,以收回的资金,在集体土地上盖厂房,出租给私人办企业,收取地租和利息,然后分配给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个人,也就是采取实物形态的租赁资本形式来实现农民的集体资本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种形式被称之为“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这尽管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知道,借贷资本的生息只能来自工商业资本,因此,这种投资方式实际上是把集体资本的增值寄生于私营资本。这是不利于集体资本的增值取得最大效益的,同时会滋生“坐收渔利”的懒汉思想;从全社会角度来说,还会助长私营经济发展,不利于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集体工商企业,使集体资本在农村工商业经济领域占主体地位。

  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的正式表述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8]。这主要适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目前却存在背离宪法规定的不良倾向,即一些基层干部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片面强调集体土地“分开”经营,而排斥“统一”经营,造成单个家庭经营固定化,集体组织的统一经营权被严重排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小块土地这种小生产方式,这显然不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农业生产力,从而不利于农民增加收入。而有些地方又采取土地经营权向私人(所谓“种田大户”)流转的方式,来搞土地规模经营,这就导致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私人雇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对此,必须依据宪法进行调整,处理好农民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辩证关系。

  笔者在调研中看到,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政府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制定政策,鼓励发展农副业生产领域的多种形式的“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前者可概括为“外部服务的合作加农户小生产”,即农民之间在苗木花卉、瓜果蔬菜、水产养殖等专项生产经营中,在品种规格、良种供应、植保防疫服务、销售等方面,采取一定程度的合作经营;但是仍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投入产出核算,取得收益,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狭窄、松散。后者农民的合作打破了农户界限,实行家庭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在集中起来的土地上协作劳动;合作社扣除成本取得的可分配收益,按“股权收入”(称之为“保底收入”)、年终股权分红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这种结构,分配给农民个人。这两种合作经济组织,加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被称之为“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它们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家庭经营固定化和“土地向大户集中”的弊端。但是,它们都值得进一步推进和改善。

  推进“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是,鼓励、支持农民建立集体经济性质“龙头企业”,创建产供销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改变目前私营企业充当“龙头企业”,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品销售,在流通领域占取过多利润,使集体农民利益受到侵占的状况。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向是,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引导合作农民扩大劳动收入在可分配收益中的比重;同时,国家有必要调整粮食价格、实行种粮补贴等政策,调动“土地股份合作社”种粮的积极性,尽快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5.监督和调节私营、外资经济的劳资关系。私营外资经济存在资本剥削关系,是全社会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因素。这些企业的私有制性质和追求利润的生产目的决定了,它们不会自动改变劳资关系的性质,缩小企业主和雇佣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中国,国家必须对国内私营经济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而坚持“限制”和“改造”,才能达到“利用”的目的,防止社会经济向资本主义方向蜕变。在控制私人资本总量扩张、逐步事实推进国内私营经济公有化战略的同时,国家必须通过制定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从外部强制监督和调节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保证劳动者享有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休假、男女同工同酬等经济权益,保证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从缩小收入差距的视角来看,至少应当规定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确保劳动者获得不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同时,在完善支持、引导私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同时,依法监督私营企业的收支账目,严禁企业主向政府官员行贿,把个人消费开支列入企业成本,并完善累进个人所得税,合理调节企业主的合法收入。

  综上所述,改善所有制关系,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我们相信,只要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方向,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人民共同富裕的光明前景就一定会实现。

  2012。10。10

  *本文发表在《中国经济问题》2013年第1期。


  [①]刘瑞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数理分析模型研究》,《海派经济学》第32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0~151页。

  [②]参见刘国光:《中国财富走向: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304a600102dqqs.html。

  [③]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98页。

  [④]何干强:《论收入平等及其实现途径》,《经济评论》2002年第4期,第38~43页。

  [⑤]参见吴宣恭:《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第12~19页。

  [⑥]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51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92~999页。

  [⑦]数据见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2月10日第4号,第19页。

  [⑧] 引自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200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⑨]李济广:《私有制经济比例已经严重违宪》, http://yxguo312.blog.163.com/blog/static/433520442011631104735100/

  [⑩]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2009-12-25,10:02:13,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12][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2版),上,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13]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14][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2页。

  [15][美]保罗·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6页。

  [16]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加快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八》,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sywcj/t20110307_402708354.htm。

  [17]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十四: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sqd/t20071010_402436354.htm

  [18]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全国城镇居民收支持续增长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九》,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sywcj/t20110307_402708357.htm。

  [19] 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1000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支出89874.16亿元+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57.65亿元+地方公共财政结转下年支出1069.7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收入83101.51亿元+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00亿元)。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和《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见:http://yss.mof.gov.cn/2010juesuan/201107/t20110720_578448.html;http://yss.mof.gov.cn/2010juesuan/201107/t20110720_578444.html。

  [20]记者齐琳、丁开艳:《地方财政赤字已超1.7万亿》,《北京商报》网站10月28日,http://www.bbtnews.com.cn/news/2011-10/28000000131762.shtml

  [2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2004年,第107页。

  [22]国家统计局:《光辉的历程 宏伟的篇章――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回顾系列报告之一》, 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07_402584869.htm

  [23] 刘日新:《对前三十年应当怎样看?》,东方红网站:http://www.dfhsk.org/?thread-4239-1.html。

  [24]程恩富、侯为民:《准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http://www.wyzxsx.com/Article/finance/201109/264790.html。

  [25]数据引自保育钧:《政府“遮风挡雨”》,人民日报2006年3月2日,第20版。

  [26]何干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海派经济学》第32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33页、第41~43页。

  [27]何干强:《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何秉孟主编,论文集《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第103~129页;何干强:《抓住有利时机振兴公有制经济》,《探索》,2010.1期,第75~80页、第87页;何干强:《论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当代经济研究》,2010.11,第27~34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第一章总纲,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特刊,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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