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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经济

周新城 · 2016-02-11 ·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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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在经济领域,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照搬西方的洋迷信之风盛行,一直没有根本好转。著名经济学家周新城教授的这篇文章着重围绕当今中国的所有制和分配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深入观察和分析,正本清源,明辨视听,值得党政领导同志们学习参考。

  【原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更好地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然而,这些年在经济领域,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照搬西方的洋迷信之风盛行,一直没有根本好转。著名经济学家周新城教授的这篇文章着重围绕当今中国的所有制和分配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深入观察和分析,正本清源,明辨视听,值得党政领导同志们学习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23日政治局学习会上强调:“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成果。”[1]

  总书记提出这个问题是有着强烈的针对性的,切中时弊。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学界西方经济学泛滥,一定程度上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了。照搬西方经济学的洋迷信盛行。记得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就提出过这个问题,他说:当前,一股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歪风正在蔓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鼓吹指导思想多元化的有之;‘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有之;任意修改、随意曲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马克思主义搞得面目全非的亦有之。漠视甚或公然挑战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中需要十分重视的倾向问题,绝不是细枝末节。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地认识。”但是情况一直没有根本好转。

  在经济学领域,这种情况尤为严重。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学界曾经有过一场“范式”的争论。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借批判“苏联范式”之名,系统地攻击马克思主义,从政治经济学对象到所有制、价值理论、经济规律,一一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他把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说成“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学意义,是无国界的、无阶段性、无阶级性的”,主张把它搬过来作为指导思想,甚至主张“不应该有中国特色的基础理论。”只要运用西方经济学就行了。这种对西方经济学顶礼膜拜的思想,在舆论界风行一时。还有一位经济学家公开叫嚷“马克思为祸最深”,“马克思由头错到尾”,吹嘘他“三招两式”就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打得“片甲不留”,他的任务是“在马克思的棺材上再打上个钉子”,让马克思“永世不得翻身”。他断言“中国大陆的共产经验一败涂地”,“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唯一出路是“走私有化道路”。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出现这样赤裸裸地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主义的人物,是毫不奇怪的,可怕的是,这样一个反马克思主义、仇视社会主义的人,却被我国某个中央经济领导机关请来传授改革经验,并应邀在中央党校和39所著名高校发表演讲,这些共产党办的培养干部的单位,为他提供散布反共反马克思主义言论的讲坛。据说,讲演时还赢得满堂掌声!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这不是咄咄怪事吗?

  我是长期在高校教书的。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加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要“采用原原本本的西方教材”、“用英语讲课”、要大量引进西方培养的人才等等要求,我国高校经济学课堂上西方经济学占了绝对统治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教学、教材寥寥无几,正是凤毛麟角,几乎见不着了。我们就是用西方经济学培养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而这些学生毕业后又进入了各个部门,成为各条战线上的骨干。这就造成了今天很少有具备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现实问题的干部的局面,使得经济改革中,很少有方向正确、方法对头的得力干部可用。难怪中央关于经济问题的重要决策,很难得到贯彻落实。这种局面不能不影响到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我曾在有关部门的一次座谈会上感叹:长此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能要毁在高校手里,因为高校尽培养些社会主义的掘墓人

  面对这样的局面,更显示出总书记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分析我国社会经济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及现实的迫切性。

  应该重视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一条基本原理:经济活动表面上看仿佛杂乱无章,充满了偶然性,然而它是有自己的由其经济条件决定的客观的规律性,是有规律可寻的。经济学研究,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到经济活动内在的规律性,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说:“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了解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到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2]

  大家知道,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党内许多同志头脑发热,干出了一些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为了纠正错误,毛泽东给全党写了一封信;《关于读书的建议》,建议全党读两本书,一本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本是《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他说:“要联系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革命和经济建设去读这两本书,使自己获得一个清醒的头脑,以利指导我们伟大的经济工作。现在很多人有一大堆混乱思想,读这两本书就有可能给以澄清。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同志,在最近几个月内,就是如此。他们在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时候是马克思主义者,一临到目前经济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他们的马克思主义就打折扣了。现在需要读书和辩论,以期对一切同志有益。”[3]

  毛泽东认为,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里的论断,有的是正确的(这是主要的),有的说的不正确,或者不大正确,或者是模糊的,在某些点上斯大林自己也并不清楚。因此需要分析。但他对《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关于经济规律那一章,是充分肯定的,并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章。

  斯大林在有关经济规律问题上说了点什么呢?概括起来,大体上有这样三点。

  第一,他强调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他说:“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环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规律。”[4]既然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那么人们必须尊重经济规律,不要想创造或消灭经济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而不能违背它,违背经济规律是要受到惩罚的。在大跃进中,毛泽东正是运用斯大林这个观点,批评了一度盛行的“共产风”,违背经济规律,要求消灭商品交换,废除货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等。

  第二,斯大林指出:经济规律“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不是长久存在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经济规律。当时原来的这些规律,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规律,这些新的规律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5]这就是说,一定的经济规律随着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一定经济条件的消失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同的经济条件有不同的经济规律,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有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斯大林还指出了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涵。不管他概括得是否准确,有一点必须肯定:他明确指出了,不同的经济条件,具有不同的经济规律。这对分析我国当前的经济问题是有方法论意义的。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有大量的处于补充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此客观上有两种经济规律在起作用,既有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又有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出现的经济问题,相当大一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根子就在这里,回避不了。我们的任务是,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起主导作用,抑制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作用的范围。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主张的那样,实行私有化,那就势必造成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作用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病就会充斥整个社会。那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再存在了。这是我们必须警惕的。

  第三,斯大林指出,承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不等于人们对经济规律就无能为力了。应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经济规律来为社会谋利益。他说;“有人说,经济规律具有自发性质,这些规律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可防止的,社会在它们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不对的。这是把规律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规律的奴隶。已经证明,社会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规律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并‘驾驭’它们,正如在自然力及其规律方面的情形一样”。[6]明确人们对客观规律并不是无能为力的,这一点,也十分重要。这就为人们认识规律、利用规律、驾驭规律奠定了基础。

  我们在经济改革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7]既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又要在认识、掌握这些规律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对市场作用的方向进行调控,使市场规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起作用。

  然而学术界在讨论过程中,却出现了迷信市场自发作用、否定政府调控(其中主要的是否定运用计划这种手段)的论调。例如中央一家大报刊登文章,提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容易遵循经济规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可能违背经济规律”;市场的自发作用在“冥冥之中符合了经济规律”,而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违背了价值规律”,必然要被淘汰,政府调控经济,总是“以违背价值规律而告终”。[8]这就是说,只能听任市场自发地起作用,不能有政府的任何干预,一干预,就错,就是违背客观规律。这种完全否定政府职能的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是尊重市场规律,实际上是把市场规律偶像化了,人们在规律面前束手无策,只能听天由命,充当规律的奴隶,完全否定了人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以利于社会的能动性。这种迷信、盲目崇拜市场自发作用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从理论上说,是一种否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机械论、宿命论,在改革实践中,是会把改革引导到错误方向去的

  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要学会透过现象认识规律,掌握规律,自觉地严格按照规律办事,不干那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蠢事,同时在此基础上,利用客观经济规律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确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得出的重要理论成果。我们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才能准确地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才能懂得为什么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怎样才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结合改革开放新的实践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探索,直到党的十五大才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了下来。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9]这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艰苦的探索,几经波折,才得出的结论。我们应该对这一成果倍加珍惜。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

  基本经济制度说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因为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10]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11]“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12]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

  一切淡化所有制、否定所有制的重要意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类观点却屡见不鲜,例如,“不问所有,只问所用”;“主义不能当饭吃,公有制又不能打粮食,讲什么坚持公有制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不要问姓‘公’姓‘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用不着讲什么所有制;社会主义只是要求实现共同富裕,“要从公有制的框框下解放出来”;谈论分配问题,往往离开了所有制就分配说分配,忘记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原理。诸如此类的言论,曾经泛滥一时。显然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但却被当作是思想解放的表现而备受推崇。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始终关注所有制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中央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单一等毛病,但总起来看,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工作“做得很好”,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总结了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教训,提出了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么确定的?

  我们是怎样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呢?简单说来,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原理)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国情相结合确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3]他们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4]所以,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15]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一点是写进了宪法的。所以,鼓吹私有化,不仅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也是违反宪法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6]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了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7]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可见,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人们拍脑袋主观想出来的,而是具有客观的规律性,也许在经济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这种所有制结构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把这种所有制结构写进了《党章》和《宪法》。《党章》的总纲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员要遵守《党章》,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同中央保持一致,公民要遵守《宪法》,大家都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那时是没有私有制的(“共产”说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也不能认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仿佛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似的。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它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至少应该包含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公有制经济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18]。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给人们一个印象:国有经济不能发展,只要一发展,就是“国进民退”,就是错的。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补充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补充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19]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0]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21]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22]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所以,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且不说这在客观上是做不到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总有“主体”与“补充”之分;从政治上讲,这种要求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事关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我们不能不强调这一点。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决定性标志之一。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国有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炮制种种“理论”,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把它看作是“怪胎”。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还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仿佛国有经济是一种“祸害”、“累赘”,必须甩掉。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正确对待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23]]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研究和解决分配问题

  研究分配必须有正确的方法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分配问题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邓小平晚年就十分关注分配问题。他说:“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战’”。[24]他还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25]接着他提出,随着四个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26]

  邓小平是从实际工作出发来谈论分配问题的。他指出了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分配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搞不好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他看到了解决分配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邓小平从实际出发,不掩盖矛盾,粉饰太平,而是揭露矛盾,根据劳动人民的利益,采取措施解决矛盾。他的确是与时俱进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题目是出来了,理论界的任务是,如何从理论上分析当前的分配问题,为解决现实的分配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最近,我接连看了几篇关于分配问题的文章,总的感觉是有些人往往忘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跌入了西方经济学的圈套。突出的是他们忘记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忘记了在生产关系这个系统中,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他们撇开生产方式、撇开所有制,就分配谈论分配。他们忘记了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分配关系是历史的、变化的。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分配关系是不一样的,然而他们研究分配时,却不问姓“社”姓“资”,仿佛有一种超越社会制度的抽象的分配关系,仿佛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是一样的,问题一样,解决办法也一样。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私有制经济,他们却不区分经济成份的性质,把公有制、私有制捆在一起笼统地谈论分配问题,不问姓“公”姓“私”,似乎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的分配问题与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分配问题,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他们抽象地议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好像找到了解决分配问题的钥匙,而没有意识到,把效率与公平当作一对存在互为消长关系的范畴,这本身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了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而设置的议题,没有任何科学根据,与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出现这种状况,是同多年来不读马列,不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问题,西方经济学泛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这种舆论环境分不开的,也是多年来宣传不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导致的恶果

  要科学地研究分配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读一下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并运用它来分析当前我国出现的分配问题。不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配问题是说不清楚的。目前在分配问题上越说越糊涂的情况,根子就在这里。

  应该认真学习《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观点,把它作为研究分配问题的指导思想

  谈到分配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牢牢把握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观点。这篇经典著作除了详细分析了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外,还谈到了关于研究分配问题的一般的方法论原则。

  有两段话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段是批判抽象的公平分配的。拉萨尔主义者要求实行“公平分配”,马克思批评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27]这里,马克思以反问的形式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即: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客观的、历史的存在,而不是由主观的观念(例如“公平”)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公平标准,没有一种超越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抽象的、大家都赞成的公平分配。抽象的“公平分配”只是某些人脑子里想象的东西,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有的。分配公平与否,一个社会有一个标准,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看法。目前我国学者在讨论分配问题时,喜欢讲“公平分配”,把我们的任务归结为按照这种脑子里想象的“公平分配”来进行制度设计。其实分配是不是公平,不同社会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平”是一种观念,它本身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私有制使得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的表现)这种分配方式成为最公平不过的了,实际上也不会有别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谁也不能凭借生产资料参与分配,而生产力不够发达,又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因此,按劳分配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但按劳分配仍有不足之处,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有强有弱,赡养的人口又不一样,因而形式上的平等(都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权利是平等的)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随着生产的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分配领域将实行按需分配。到那时,按需分配才是公平的。当你讲“公平分配”时,先要说清楚你追求的哪一种公平,也就是你追求的是哪种社会制度的、哪种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公平。离开社会制度,离开经济关系,抽象地议论“公平分配”,是会把分配问题的研究引入歧路的。而这种情况却是我们常常可以见到的。

  另一段话是马克思在批评拉萨尔主义者“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这一“根本错误”时说的。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28]

  每当我读到这一段话的时候,总会产生一种敬佩心情。马克思在125年前写的东西,仿佛就预见到今天我国理论界的错误倾向:“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这表明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穿透力。这里有两点值得重视。第一,在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相互关系中,生产是决定性的。生产决定分配,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因为只有生产出产品,才可能有分配,没有生产,就不会有分配),而且就经济关系来说也是如此: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条件的分配(首先是谁占有生产资料即所有制)决定消费品的分配。如果生产方式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雇佣工人进行生产,那么分配方式必然是工人获得工资(他在市场上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而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则归资本家无偿占有(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润)。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只要生产方式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分配方式就必然是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谁也无法改变。人们可以改变具体的工资、奖金制度,但分配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生产决定分配,这本来是早已弄清楚了的真实关系,但在我国今天讨论分配问题时却往往被人们忘记了,被抛在一边了。经济学家研究分配问题完全不提生产方式、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只是就分配谈分配。这不就是马克思批评的“开倒车”吗?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应该得出一个研究分配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不讲所有制,分配问题是说不清楚的。第二,与上面提到的问题相适应,我们的经济学家往往把分配问题当作研究的中心,有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应该重新确立分配在经济学中的中心地位”。他们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往往是围绕着分配问题兜圈子。这恰恰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特点。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看到资本主义的矛盾,但出于为资本主义辩护的阶级本能,不愿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想调整一些分配政策,来缓和阶级矛盾,延长资本主义的寿命。于是他们把注意力放在分配问题上。西方经济学著作大量的内容是讲分配的,却没有或极少讲所有制,就是这个原因。他们把分配当作经济学的中心了,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也许是一个最新典型。民主社会主义也是这样干的,他们提出“福利社会主义”,认为只要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多搞点社会福利,使工人生活得到改善,那就是社会主义了,用不着消灭私有制。其实,这种福利主义,正像马克思所说的,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29]而已,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充其量也不过是对资本主义做点改良。他们也是把分配问题当作中心的,仿佛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这显然是一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庸俗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只有解决了所有制问题,才能解决分配问题。研究分配问题也必须把所有制放在首位。不能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当作中心,不提所有制,围绕着分配兜圈子,这样会堕落为庸俗社会主义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分配问题,不能把公有制经济同私有制经济捆在一起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又有作为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怎么分析分配问题呢?

  我认为,一个重要的方法论是,必须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分开来研究,因为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关系同私有制经济的分配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捆在一起是什么问题也说不清楚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尽管职务不同,但地位是平等的,形成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私营经济就不同了。私营经济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则是一无所有。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这就决定了在分配领域里工人仅仅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他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则归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就是剥削。两种所有制决定了两种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任何人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不能凭借生产资料参与分配;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按要素分配,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分配方式的性质根本不同,不把两者区分开来,而把两者混在一起,仿佛公有制、私有制有一个统一的分配方式似的,这怎么能够说得清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问题呢!

  我们要牢牢把握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所有制就有不同的分配关系。不要希冀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找到相同的分配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能够找到相同的解决办法。例如,我们谈到目前社会上议论很多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必须明确:在公有制经济中,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研究如何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私营经济中,则是剥削过重的问题,应该研究如何严格执行《劳动法》,切实保护工人的权益。捆在一起说,只能越说越糊涂。

  谈到围绕分配问题出现的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也应该分清公有制、私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这是一个如何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的问题,也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问题,需要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私有制条件下,则是资本家与工人(包括国家,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工人阶级的总代表)的阶级关系问题。两者性质不同,也不能混在一起,当作一个问题来分析。

  不要离开资本主义私有制来谈论两极分化问题

  当前,我国讨论分配问题,最热闹的是两个问题: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恰恰在这两个问题上,理论界主要倾向都是离开所有制,围绕具体分配政策(主要是再分配领域的政策)做文章。好像只要调整分配政策(而且许多经济学家兴奋点主要放在再分配上,不大愿意涉及初次分配),就可以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都是仿效西方经济学,在分配上打圈子。

  什么是两极分化?这不是简单的收入差距过大,而是指一种分配关系。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差异(量的界定,也是一个谁都说不清楚的事情,究竟收入多大的差距才叫做两极分化,根据是什么,谁也没有做出过解释),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性质。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30]“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1]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不过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两极分化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要消除两极分化,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调整分配政策,并不能消除两极分化现象。我国正是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发展,才出现两极分化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这就是邓小平晚年所说的“两极分化自然出现”。离开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解释不了两极分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的。有的经济学家一面主张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一面却强调要消除两极分化,这不是缘木求鱼嘛!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因此,实事求是说,目前我们还不可能完全消除两极分化。我们只能通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把两极分化现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得两极分化现象不致扩大到全社会,并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些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

  共同富裕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说到共同富裕,必须看到,这是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分配关系。有人把共同富裕解释为大家提高生活水平,“普遍幸福”。于是他们把瑞典当作共同富裕的典型,这成为他们鼓吹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理由。他们认为,只要实行福利主义,普遍地搞社会福利,就是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了。其实,像瑞典这样的福利主义,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本国和第三世界劳动人民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采取的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既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因为工人并没有摆脱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也谈不上什么共同富裕,因为两极分化依旧存在。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工人的生活水平也会有所改善的,因为工人在市场上是按劳动力价值出卖劳动力,而劳动力价值,既有生理因素,也有社会历史因素。所以,即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量不变,它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加,从而实际生活水平也会提高的。但是与此同时,剩余价值率在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加得更多,两极分化在加剧。工人改善生活不等于共同富裕。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是不相容的,存在两极分化就谈不上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社会成员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收入,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有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而不是有人凭劳动参与分配,有人凭资本参与分配,那样只能导致两极分化。所以,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因为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条件下,人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都只能凭借劳动获得收入,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就消灭了剥削。这种分配方式才叫做共同富裕。离开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有的人一面大谈共同富裕,一面却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

  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来考察效率与公平问题,不要跟着西方经济学转

  还有一个效率与公平问题。有人说,这是邓小平提出的处理分配问题的一对范畴。这不符合事实,翻遍《邓小平文选》你也找不到这种说法的根据。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种不好的学风:把自己的想法冒充成邓小平的思想,效率与公平问题就是一例。其实,把效率与公平作为一对互为消长的范畴,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当作处理分配问题的核心,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发明。例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就提出“公平效率替换论”。他们是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的,他们理解的效率就是资本家的利润,而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均等化”。利润增加,就是效率提高,但资本家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必然要压低工人的工资,这就同他们讲的公平冲突了。提高工人工资,就会减少资本家的利润,影响资本家的积极性,妨碍效率的提高。因此,他们把效率与公平看做是一对此消彼长、无法调和的范畴,是分配中很难处理好的矛盾。于是他们成天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纠缠不休:有人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人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认为,解决这个矛盾,必须靠国家的财政来调节,也就是说,通过再分配就可以解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阿瑟·奥肯提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32]]应当设法寻求两者的结合点,而牺牲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政府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显然这是一种掩盖阶级矛盾的手法。

  如果不拘泥于西方经济学设计的套路,而用马克思主义来观察,该怎么解释呢?

  老实说,效率与公平并不是对应的两个范畴,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像此消彼长这类的直接的关联,也不是什么对立的东西(按照普通的常识,分配公平了,人们积极性提高了,效率也就随之提高了,两者怎么会是对立的呢?)。如果硬要讲两者的关系,那么应该这样理解:就人们经济关系的角度来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说到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问题。效率,不管用什么指标来表达(如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等等),反映的是生产力;公平则是人们的观念,属于上层建筑,在经济学领域,它反映的是分配关系,所以就公平所反映的内涵来说,是生产关系。当公平所反映的分配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既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标准,又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效率);当公平所反映的分配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时公平与效率就产生矛盾,客观上要求改变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是其中一个部分),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总之,从当前理论界的状况看,我认为重要的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运用它来分析分配问题。主要之点是把握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必须警惕脱离所有制就分配谈论分配的“庸俗社会主义”的错误倾向,而这是当前研究分配问题的主要倾向。

  注释

  [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

  [2] 《斯大林选集》(下)第5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 《斯大林选集》(下)第5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5] 《斯大林选集》(下)第5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6] 《斯大林选集》(下)第5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 李义平:《为什么市场经济更容易遵循经济规律》,见《人民日报》2013年8月7日。

  [9]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6]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7]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8] 严格说来,我不大赞成“国进民退”、“国退民进”这种提法,因为“国”与“民”没有明确的界定。“国进民退”、“国退民进”,实际上说的是公有制经济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变化。

  [19]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0]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2]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3]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24]《邓小平年谱(1975年——1997年)》(下)第1356、135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邓小平年谱(1975年——1997年)》(下)第136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6]《邓小平年谱(1975年——1997年)》(下)第136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2]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选择》第5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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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约12月26日,共赴韶山!
  4. 不顾中国警告,拜登出尔反尔,解放军发出最强音: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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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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