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保留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权利,并指出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一种弊病。之后,在《国家与革命》,列宁将资产阶级权利做了深入的分析,并指出了这种资产阶级权利和社会分工的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工资制”的实行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逐渐展开,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关于资产阶级权利的观点和中国社会分工以及分配制度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深化了这方面的相关认识,更深刻、更具体的剖析了资产阶级权利的消极影响,并提出打击资产阶级法权消极影响又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彻底取消按劳分配的科学论断。
关键词:资产阶级权利;弊病;社会分工;工资制;官僚主义,个人主义
一、《哥达纲领批判》对“资产阶级权利”的剖析
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首先就对“按劳分配”做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残存的非进步因素、资本主义残余因素这样的定义,指出了这不是进步因素、这是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有社会的痕迹。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之后,马克思也指出了这种不平等权利的来源——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者不同个人天赋的默认,对劳动者存在社会工作能力强弱区别的默认。所以,马克思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所讲的“不同的工作能力”,实际上,背后也就是社会分工的保留。
然后,马克思深刻指出:“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可见,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收入多寡,本身是一种“弊病”,是一种可以带来消极影响的事物,即使“不可避免”,不可能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完全废除,也不能不承认这是有不良影响的作为“弊病”存在的事物。
马克思认为,彻底消除这一弊病,就要随着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从而彻底消除社会分工。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可见,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分工,也就是“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就是一种可以带来消极影响的弊病,而“资产阶级权利”本身也会带来“狭隘的眼界”。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社会分工,作为一种旧社会存留下来的资产阶级权利,也是有严重弊病的、会带来消极影响的,但是完全消失又是不可能的。但是综上来看,马克思也丝毫没有否认要在保留按劳分配同时对这一属于资产阶级权利的事物的消极影响加以限制和打击。
二、列宁在《国家与革命》对“资产阶级权利”的剖析
在《国家与革命》,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思路,同样认为即使是消灭了私有制,也不会完全消灭资产阶级权利的。而且,列宁清晰的划分了资产阶级权利的两个部分——所有制领域的资产阶级权利、分配领域的资产阶级权利。可见,列宁认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权利包括私有制和按劳分配。
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所说:
“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可见列宁强调——按劳分配本身也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正如列宁所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扩大的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扩大的资产阶级权利,则是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主义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复辟。所以说,保留而不彻底取消按劳分配同时,资产阶级权利是必须要限制的,不能扩大的。如果资产阶级法权扩大,那就是资本主义复辟、资产阶级产生了。
之后,列宁也强调了保留按劳分配这一资产阶级权利的必要性,认为不能彻底取消这一准则,认为 “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则。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列宁这段话的真实含义是——对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人们而言,还不能到达每个人都不需要任何私人的“权利准则”就劳动的程度。所以,根据所有人不可能都不需要私人的“权利准则”的现实,要保留相当一部分人需要的私人的“权利准则”。而社会主义社会所保存的私人的“权利准则”不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保留的“权利准则”就 “按劳分配”。
可见,给需要私人“权力准则”的人限定“资产阶级权利”在“按劳分配”范围内,为的是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已,不等于禁止一切人为了革命事业不图权利、无私奉献。就像有一片专门用于食品生产的土地,一部分划为种树的部分,另一部分是种菜的部分。有规定——如果种树的话,就必须限制在种果树的范围内,种果树是种树范围内的准则,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准则,不能种别的树。但是不等于种白菜的部分也要种果树,因为规矩是给种树的部分定的。如果以“按劳分配“为理由,毛泽东无私奉献、不做他本来受之无愧的大元帅、主动降工资都不让,黄继光、邱少云想无私奉献、牺牲个人而不图名利都不让,钱学森、邓稼先等“两弹元勋”想牺牲个人名利而为“两弹一星”艰苦奉献都不让,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而且,列宁强调在“权利准则”方面只能保留按劳分配而不能保留私有制,并不等于不能打击按劳分配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不等于不能逐渐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实现按需分配对按劳分配的取代、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所以在后文,列宁同样强调——必须随着社会主义逐渐向共产主义过渡,逐渐取消按劳分配、取消这一资产阶级权利,随着共产主义的到来,逐渐的实现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正如列宁所说:“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但是,生产力将以什么样的速度向前发展,将以什么样的速度发展到打破分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把劳动变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都是我们所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的……我们只能谈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同时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指出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而把消亡的日期或消亡的具体形式问题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
列宁坚持逐渐取消按劳分配、逐渐实现按需分配对按劳分配的代替,坚持根据社会生产条件的允许程度逐渐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坚持保留按劳分配这一“资产阶级权利”同时,也没有否认必须打击这一资产阶级权利带来的消极因素。
三、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深刻剖析
毛泽东对作为“资产阶级权利”的 “按劳分配”的剖析,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态度、对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影响的判断,不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典型表现之一。
实行按劳分配、干部内部实行工资制之后,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处于经济管理地位的干部阶层就有相当一部分产生了以多劳多得者身份自居的自以为是、居功自傲、脱离群众、官僚主义、欺压下级的腐朽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干群以及干部内部上下级的“猫鼠关系”现象。所以,毛泽东坚决打击资产阶级法权导致的严重的官僚主义因素。毛泽东1958年11月9-10日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中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经过去年和今年的整风,我们已经给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很大的打击。”
资产阶级法权实行以来,也产生了相当一部分干部为争夺个人利益、争夺个人等级、争夺个人生活待遇而激烈争斗的严重的个人主义现象。所以,毛泽东在《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说:“有一部分同志,革命意志有些衰退,革命热情有些不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过去跟敌人打仗时的那种拼命精神少了,而闹地位,闹名誉,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听说,去年评级的时候,就有些人闹得不像样子,痛哭流涕……总而言之,争名誉,争地位,比较薪水,比较吃穿,比较享受,这么一种思想出来了。为了个人利益而绝食,而流泪,这也算是一种内部的矛盾……我们现在有些同志,他们也是男儿(也许还有女儿),他们是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评级时。”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社会出现的实际情况,毛泽东深刻发现——按劳分配在意识方面会带来个人主义的弊病——多劳多得者,例如干部阶层,居功自傲,自以为是,脱离群众。一个头脑中兼具无产阶级革命因素和个人利益因素、头脑中存在两大因素相互斗争的干部,在片面的物质刺激下,在片面的“彻底”按劳分配作用强调下,会产生私人利益欲望打败无产阶级革命精神,从而占据头脑中主要地位这样的思想变化。这样的变质分子、个人主义者,就会通过一切手段扩大自身特权,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背叛无产阶级的立场。所以,毛主席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可见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熟悉、坚持。片面强调物质利益、物质刺激,人的头脑中个人主义的因素代替了无产阶级革命精神,成了为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的个人主义者,甚至连一些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不如了。所以,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说:“我们要教育人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集体,为了后代,为了社会前途,而努力奋斗。要使人民有这样的觉悟。教科书对于为前途、为后代总不强调,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
同时,毛泽东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只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腐朽影响,又坚持不废除按劳分配(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要有分工)。所以,毛泽东在武昌会议说:“资产阶级法权只能破除一部分,例如三风五气,等级过分悬殊,老爷态度,猫鼠关系,一定要破除,而且破得越彻底越好。另一部分,例如工资等级……还不能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有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时代是有用的,必须保护,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鉴于苏联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应破者没有破,秩序相当凝固,我们应当应破者破,有用的部分保护。”可见毛泽东是坚决反对全部取消资产阶级法权的。
而且,毛泽东深知——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是资本主义非进步因素逐渐消灭、共产主义逐渐实现的阶段。所以,要逐渐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展共产主义的因素、发展按需分配的因素,限制按劳分配因素,逐渐实现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的过渡。同时,也要反对教条主义,在不彻底取消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根据城乡特别是农村实际情况,为保障人口生存、推动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事业,是有必要发展按需分配的。例如对农村医疗事业进行无偿支援(例如“赤脚医生”等等)、对农村扫盲事业和水利工程建设事业进行无偿支援、对缺乏足够劳动力导致的养老育儿压力大的家庭进行无偿支援……都是完全必要的。正如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所说:“我们农村的房屋还很不像样子,要有步骤地改变农村的居住条件。我们居民房屋的建设,特别是城市居民的房屋,主要应当用集体的社会的力量来搞,不应当靠个人的力量。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事业还成什么社会主义。”
综上所述,马克思和列宁都强调了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的残余的保留,并强调了这是一种“弊端”,并没有否认打击这一弊端带来的消极影响。毛泽东在实践中更加深刻发现了弊端的具体情况,并对资产阶级权利带来的腐朽影响做了坚决的打击,同时又反对彻底取消按劳分配,坚持限制其腐朽影响同时,逐渐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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