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否受理禁映《色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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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戒》在全国热播之后,引起了广泛地关注和争议,社会公众褒贬不一,众说纷纭。1月28日下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和陈肖言将一纸诉状递交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撤销《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色·戒》。到目前为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那么,法院应否受理这一行政诉讼的官司呢?笔者在此也谈点一孔之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和陈肖言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后,应尽审查之责,一是审查起诉人张力和陈肖言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二是审查该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也正是以上两个问题,决定该案能否进入诉讼程序。有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之规定。
其一,张力和陈肖言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即两位律师在主体上能否获得法律认可?如何界定原告资格的问题,本来就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理解,如要找出某个人与《色·戒》反映的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恐怕是勉为其难。但认为“都是抗日志士的后裔”的两原告,因被告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放映《色·戒》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利影响,还是比较客观的。因此,笔者认为两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
其二,此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起诉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就本案来讲,最让人拿不准的是“事实依据”。两名律师称,电影《色·戒》恶意改编抗日故事,贬损侮辱抗日志士,亵渎抗日先烈,美化汪伪汉奸头子,宣扬汉奸形象,践踏民族尊严,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严重损伤了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使他们在观看后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广电总局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之在全国公映,侵害了两原告及其他受众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撤销广电总局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同此可见,两律师的起诉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已经论之解决,至于其他方面,诸如“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已不成问题。可见,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两律师,具有原告资格且符合立案条件,受诉法院应予立案审理。
在此也应当指出,影片《色·戒》公映后,叫好声和责骂声一直就没有停息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和陈肖言起诉后,有支持禁映者,认为“艺术”不能戕害最基本的家国观。也有反对禁映者,认为艺术与政治属两个领域。在这里,笔者所要说明的是,电影《色·戒》一是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大肆渲染隐私情节;二是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开始背叛抗日,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小人,扭曲了人性;三是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个个懦弱无能,最后被抓获枪决前,除王佳芝表露不悔与易先生的“爱情”表情之外,其他五人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而非从容就义,鼓吹了奴性与懦弱;四是把易先生这样的汪伪政府特务头子刻画成得外观风度翩翩,性格刚毅果敢,俨然成了大难不死的英雄,伤害了民族感情。单看以上几点,电影《色·戒》的公映,就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民族形象,玷污了民族精神,侵犯了有关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不能对于“艺术品”过于上纲上线,但艺术也有高雅健康与等下低劣之分。那些以“艺术”之名支持公映者,完全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真善美与假恶丑的界限,违反了《宪法》、《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然,禁映《色·戒》一案能否受理,那是受诉法院的事。受诉法院亦有可能认为,该案应属公益诉讼,目前法律尚无规定,或找其他理由而不予受理,那就太让人遗憾和失望了。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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