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平江大桥垮塌反思如何追究豆腐渣工程责任人——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豆腐渣”的保护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平江一座大桥又垮了,失踪六人,1997年建成,桥板一丝钢筋都没有,碎得就像一块酥饼掉在地上。县长王洪斌说上游冲下来的船只撞击导致垮塌。记者问桥板一点钢筋都没有是不是垮塌的原因,王县长说调查以后才能确定。这么明显的情况王县长都不敢说句硬话。
豆腐渣工程祸国殃民早已不是新闻,民众甚至已经麻木。
如此多的豆腐渣工程到底处理了多少人,咱不知道,估计批评教育之类的处理是少不了的,至于是不是有责任人因此被枪毙,印象中没有听说过。也许有人觉得我提到“枪毙”二字太残酷、太不懂法律了。咱确实不懂法律,但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都懂法理。
桥面应不应该有钢筋,我从王县长的谨慎判断有两种可能:一是按“有关规定”允许没有。如果是这样,建筑单位、施工方、监理人没有责任。但是制定“有关规定”的人知不知道不加钢筋桥面极易碎裂,会死人的,也有两种可能知道和不知道,如果出台“有关规定”的人知道会死人的,是有故意杀人动机和事实,理应枪毙。如果出台“有关规定”的不知道会死人的,不仅他应当枪毙,其上级领导也应枪毙。二是按“有关规定”桥面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果是这样,建筑单位、施工方、监理人知不知道不加钢筋会死人的,同样有两种可能知道和不知道,如果这些人有说不知道的,法庭不必审理,立即枪毙,如果这些人知道会死人的,应不应该枪毙?法律应该这样制定才是扶正祛邪维护公平正义的,否则就是保护坏人、坏事的,就是专门与好人过不去的。
我们常听有的法律专家讲这样的话:要看是不是造成了严重后果,还要看有没有因果关系。我觉得,在豆腐渣工程这方面,如果哪个专家讲这样的话,就应该立即给他创造条件体验一下豆腐渣工程的危害。桥梁、公路、房屋建筑、车船等等,凡是公共产品,只要出现豆腐渣质量,责任人就应该立即枪毙,难道还要等到若干年死亡无数无辜之人、还要等到费劲巴拉地把恶果与豆腐渣质量联系起来、还要等克服不良律师的辩解之后才能处理吗?你等吧,等的结果就是现在这种状况,工程建筑豆腐渣层出不穷、食品行业有毒食品如雨后春笋、药品行业假药劣药防不胜防,于是民不聊生。这种法律就是保护坏人、坏事的法律,这些年以健全法制的名义,这种法律越来越多。
有天看电视,说的是治疗癌症的假药危害的,有专家说:癌症是很难治疗的,到底这假药与癌症病人死亡之间是不是有必然联系,很难确定。我靠,放屁哪!病人吃了假药没有治好死了,要处理假药责任人,还必须有证据证明死亡与假药之间有必然联系,这不是放屁吗?如果法律是维护正义打击邪恶的,应该让假药责任人自己搜集证据证明病人死亡与自己无关,这应该叫过错方举证原则,在这方面绝对不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冒药品、食品添加剂、豆腐渣工程,都应当实行责任人举证原则,比如食品添加,谁添加谁证明对人无害,不能证明对人无害的,枪毙;再比如药品,谁做假药谁证明对治病有应有疗效,不能证明的,枪毙;再比如豆腐渣工程,责任人证明害不死人,只要别人能举出一种可能导致人员死亡,立即枪毙。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杜绝食品、药品、建筑等等质量问题,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才是应有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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