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11月,陕西省人大给我开了介绍信,叫我找西电公司负责人,由此我见到刘正学副总经理.刘总说:“每次事件过去,都要有人作牺牲。你能在那么困难的情况下,把一双儿女都培养上了重点大学,我们都非常佩服你。将来你的孩子们会养你的老的。这点钱,你就别争了,作个牺牲吧!” 我答:“我答应你。我作这个牺牲。但我要先问一个问题。” 刘总说:“你问、你问。” 我说:“我不知道我所作的这个牺牲能不能与江姐划等号。是否也是为党的事业,为了人民的利益。如果是,我也能象江姐那样,也能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不皱眉头带微笑。但是,如果我所做的牺牲,只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贪婪,助长他们的腐败,请问刘总:这样的牺牲,我是当作还是不当作?”刘总不答。
2.自从我当选为我厂职工代表后,领导们多次表示,我的问题好解决,关于我个人的问题,有什么要求尽管提:“人家为什么要选你当代表?就是把你当枪使。别犯傻了,赶紧把自己的问题解决了就行了!” 我说:“胡主席教导我们:‘见利忘义可耻’。我怎能做胡主席说的可耻之人呢?”
3.领导们说,双方都得退一步,问题就好解决了。你们不能提啥就得解决啥。问题就不好解决。” 我表示:“行。我们退一步。你们实在不愿承认我们的选举,那就解决我们全厂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就是按国家政策,解决我厂职工的生存问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领导说:“路要一步步地走,问题得一个一个的解决。” 我答:“行。先解决社会保险。我听党的话,先公后私。我的问题最后解决。我可以牺牲我个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我寸步不让。”
4.领导多次对我说:“你再这样闹下去,后果自负。”我说:“我已经准备好了五种后果,1、凌迟处死,2、刀劈斧砍,3、乱棍打死,4、绞刑,5、枪毙。请问领导,你们给我准备的是哪一种后果?”
5.2006年9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区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西电公司、西电劳司(名存实亡)、大厂开来四辆警车,护着张平安来到我厂,并以给我发钱为由,骗我到厂后,要把我拉到厂里去。工人立刻把我护住,市公安局的领导走到我面前说:“今天来,是向你宣传法制。” 我说:“既然是宣传法制,请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制?” 来人面面相觑,沉默。 我说:“我认为,宪法是我国第一大法。执行宪法,才能遵守宪法.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第十二条规定:国有的集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张平安依仗是大厂指派,把我厂财产拉走,把我厂黄金私藏农村老家家中,他不犯法,我们举报人犯法,是不是? 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如今,我厂职工根据大厂的文件,根据宪法、工会法、国务院88号令的有关规定,两次集体罢免了张平安的厂长职务,选举出了新的法人代表,请看三份证件,上面都有公章。这些文件具不具备法律效力?请再看我们的厂房,因大厂把我们的厂房拆掉16间,现在房顶漏雨,机器都锈完了。这是谁合法,谁不合法? 依旧沉默,无人回答。 我又问:“你们今天来,是宣传法制,还是炫耀你们的权力?” 连问两遍。大公司的人反问:“你说呢?” 我立即回答:“是炫耀权力,不是宣传法制!”他们一言不发,转身离厂。
6.无路可走,想到找市公安局批准我们游行示威,此路也不通。 第一次,市公安局说我们写得不规范; 第二次,市公安局说我们选择游行示威路线不对; 第三次,市局说要区分局先批准; 第四次,区分局说我们的路线跨越两区,应直接找市局。这一次市公安局无法推脱,说:“是不是你在搧动大家要示威游行?” 我答:“我不是在搧动,而是在组织。我是我厂职工选出来的职工代表,我有这个权力。 市局领导:“游行示威是不可能批的,但我们可以把这事反映上去,让西电公司来找你们谈。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表示感谢。 第五次,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我们又到市公安局。我们拿出改写的游行示威申请书,再次阐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市局领导说:“你们说宪法第五条。我们说宪法第一条都没有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认为平等吗?一部宪法就足够用了,为什么还要制订那么多的法律规章?就因为宪法落实不了,这个法那个法,让我们整天背,整天考试. 人家都欺侮我们,你们也来欺侮我们。你们对付不了大个的,就找我们(小警察)的晦气。我不可能给你们批,我要给你们批了,我就得下岗了。” (转而对年青人说)“你们何必要死守这么个烂厂?还不如自己到外面找个工作,挣点钱。想开点,死守这个厂有啥意思?这个公证书,在他们(指掌权者)手里,就值钱,就顶用。在你们手里,屁用不顶。不够生气的。回去吧。我们也无法给你们帮忙。别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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