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财产性收入与社会主义不相容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应该是指不因直接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因财产、财产权利增殖而获得的收益,民法上称为孳息的收益。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资本家用他们的资本(财产)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获得资本的增殖。这种增殖部分完全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固定资本只能按原价值转移,并不创造价值。资本家获得增殖毫无道理,资本参与了生产过程就应当获得收益(财产收入)的理论,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即资产阶级法权而已。
人们的收入无非两类: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基本上只可能有劳动性收入,剥削者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并且主要靠财产性收入生活: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根本就没有其独立的收入,因为他们自身是奴隶主的财产;在封建社会中,佃农没有财产性收入,劳动成果大部分还得交给地主,只有地主才能凭借财产(土地)获得收入(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只有资本家才以财产性收入为生(凭借资本、生产资料占有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当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消费品的原则,财产性收入(按资分配)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是私有制和剥削的表现,应当取消。近年来恢复私有制,又极力鼓吹私有财产作为所谓生产要素必须参与分配的理论,完全是资产阶级的、反社会主义的谬论。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分配给个人的消费份额只应用于消费,不能变成资本。少数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性收入之残余(如利息)只能逐步缩小和消灭,而不是扩大(或增加)。这应是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本质所决定的。毛泽东时代的对储蓄的奖励(低利息)还是正数,这些年来银行利息都是负数,这倒是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很不相称。
改革开放以后,恢复私有制,否定计划经济,恢复剥削,在瓦解和蚕食公有制中得益的贪官及得到贪官关照的一些人,因不公平分配而致富的一些人,他们积累了大量财产。他们又利用这些横财投资于产业、股市等等所谓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场所,使他们的财产得到进一步的膨胀。大多数穷人也抱着致富的幻想,想用他们微薄的工资节余、退职金、退休金投于股市获利,到头来总是被智者、股市操纵者掠夺精光。在这种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为“增加财产性收入”而进行的大鱼吃小鱼的殊死斗争中,在这些法律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场合,我们的管理者不过坐山观虎斗,不疼不痒地叫叫“股市有风险”“风险自负”而已。马克思主义者决不实行这种政策,他们坚决揭露资产阶级法权的虚假平等,而给劳动者以事实上的平等。例如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他们坚决推翻私有制基础上的虚假平等,坚决实行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事实上的平等。而我们的那些假马克思主义者却在极力鼓吹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法权基础上的虚假平等。在恢复了私有制、剥削、投机、竞争等等资本主义范畴和事实的今天,在“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决不会有事实上的平等,它只会使那些多有不义之财的人获得更多不义之财,只会加剧两极分化,使贫者更贫,富者更富。马克思主义的导师们根本否定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更不会允许个人收入变成资本从而获取财产性收入,根本不可能承认社会主义搞股市投机,不会允许复辟和扩大剥削性的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让人们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政策,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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