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反革命”罪名正确,还是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的罪名正确(修改稿)
还是上世纪80年代初,我在法院工作,当时即已开始讨论将刑法反革命罪改名的问题。当时只听分管刑法研究的同志议论什么“反革命”是政治概念,“颠覆罪”才是刑法概念。我是学经济的,分管经济审判,到法院工作也不久,没有深究这个问题。早几年立物权法,我倒参与了一点意见。因为有些左派学者也说物权法立法必须根据宪法,可我看到修改后的宪法有关财产保护的条文本身就是错的。于是提出了宪法应当如何表述社会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对公私财产应当有绝对保护、相对保护、不予保护的区别。可惜,立法者、当权者没有采纳。有的还提出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理论,恐怕多数人根本不能发现这种理论严重的逻辑错误和反革命后果,真是令人悲哀!现在刑诉法也修改了,我都没有时间过问。但叫我想起上述刑法条文的修改,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结果。
其一,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路线。慈禧太后镇压戊戌变法,是因为戊戌变法危害了大清帝国的安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是以颠覆三座大山为目标的,蒋介石4.12屠杀共产党,是共产党危害了蒋介石的国家安全。按毛主席的教导,社会主义时期也会有两种颠覆,一种是在马列主义当权的条件下,赫鲁晓夫式的人物夺权,二是走资派夺权后,革命派造反。这些对不同性质国家的不同性质的颠覆行为,马列主义者难道不是只能按政治取向区别对待,支持革命的颠覆,反对反革命的颠覆。说“反革命”是政治概念,“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是法律概念,难道“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没有政治涵义吗?法律能离开政治吗?法律不为政治服务吗?这里革命还是反革命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功”还是“罪”的分水岭,是“罪”与“非罪”的本质所在,定“反革命”的罪名恰恰才是正确的。
其二、违背马列主义的思想路线。上面说的对不同颠覆的肯定还是否定,他们的逻辑起点就是革命和反革命。革命的有功;反革命的有罪。由这个起点上升,产生不同的具体罪名。这就是危害国家,颠覆行为的一分为二。不懂革命的辩证逻辑,就会与各种反革命的颠覆合二而一。
和社会主义阶段发明所谓“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股份制经济”的口号一样,将“反革命”罪改成“危害”罪、“颠覆”罪,都不是理论上的前进,而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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