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损害有绝对损害与相对损害之分
一、绝对损害
1、住不起房。
如果不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对住房是有指望的。政府、企业等人们所属的单位是有责任为人们解决住房的。
市场经济了,住不上房要找市场。市场将房价搞得高高的,让人想都别想!
于是人们住的权利被彻底损害了。
2、上不起学。
如果不在市场经济中,上学从来就不是什么事。上学甚至还有补助,这补助如果仅为生活的话,很可能还有余。
但市场经济中,教育产业化了,人们开始上不起学了。
受教育的权利人们被深深地损害了。
3、医不起病。
如果不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即使医不起病,还有单位呢。
但进了市场经济,医病也就没人管了。而且这医病的费用相比进入市场经济以前,那是涨上了天!人们在病魔面前往往只有等死。
人们接受合理医疗的权利被深深地伤害了。
……。
象这种绝对损害,太多了,举不胜举。
二、相对损害
1、多数人的收入没有提高,而少数人的收入得到了极大极大地提高。市场经济了,一切由钱说了算。于是,多数人的权利也就被钱给剥夺了。
2、同样一片土地,过去拆迁是为了国家利益,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现在为了私利,还要拆迁。
虽然拆迁有补偿,在被补偿人与拆迁人的利益相差实在太远。
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在一个国家,凭什么让一些人发横财?
而且这种横财永远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暴!
3、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在社会主义的大旗下,只有劳动所得才是合理的!一切其他所得(包括剥削所得),都不能认为是正当的。社会的一切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
但市场经济下,劳动最低贱!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劳动收入最低,其他收入越来越高,劳动者的利益相对损害极大。
……。
以上这种相对损害,数不胜数。
更别说以改制为由的大量工人下岗之类的事情了!!!
在同一个起点上,只要有快有慢,那相对慢的就受到了损害。
不论有什么理由,不论这理由看起来多么有道理,毕竟出发时有约定,这个约定叫“共同富裕”。
如果当时理由真的那么充分,如果少数人富,多数人穷真的那么合理,当时为什么要有那么个“共同富裕”的约定呢?
而且这个共同富裕的约定还说:要先富带后富!!!
歪理谁都可以讲一大堆,但谁都不能否认事实,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更明白,当年共同富裕的约定,先富带后富的约定,必定有一个现在富人们不愿意讲的前提!!!
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让多数人受损是不能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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